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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清欠办《关于印发
发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
资工作办公室
苏清欠办〔2009〕2号关于转发省清欠办《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清欠办:
现将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 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苏清办〔2009〕15号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苏州市清欠工作实际,补充如下:凡被苏州市清欠办限制市场 准入的企业提出解除限制申请的,除需按省清欠办苏清办〔2009〕15号文第十二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经事发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欠办)同意解除限制的审核报告(见附件
2)。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关于印发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解除市场准入限制审核报告.doc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