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高新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高新区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按照“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建立长效机制与解决当前突出矛盾”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区域内建设领域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二条高新区对在本区域内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全部实行人工费预存并集中监管。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由专设机构统一预收、监管、发放。
第三条高新区建委下设“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工程项目人工费统一管理专设机构,为企业和农民工提供无偿服务。中心与银行签订第三方监管协议,并设立人工费预收、监管、发放平台,企业通过中心的平台在银行预存人工费,中心对人工费发放实施集中监管并以企业施工项目为单位进行分账管理。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在中心指定银行建立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并与中心签订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5%预存人工费,(其中包含现执行的4%工资保障金)。当此数额较大时,可根据情况分期预存。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将劳务费专用账户预存资金的银行回执报中心备案。中心确认预存资金到位后,建委审批部门方能下达开工许可。专用账户的预存资金余额应当在4%工资保障金的基础上另外足以支付三个月以上的人工费,以保障按月拨付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工资。当账户内资金发放至余额不足工程总造价的4%时,中心通知企业限期补存,企业必须在10日内予以补足。否则,建委相关部门将对其在建工程予以停工,直至补足方可重新开工。
第五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中心指定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与中心签订《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协议书》。中心监督从劳务发包企业劳务费专用账户按月(或按工程结点)向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已发生的人工费,并委托银行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划入农民工实名制卡中,确保农民工按月(或按工程结点)足额得到工资。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和结
算支付方式。按日工资计算的要明确日工资额,按定额计算的要明确定额标准。
第七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在进入施工现场前5日内完成人员实名制备案工作(向劳务发包企业提供人员花名册,当发生人员增减变化时可适时调整),备案人员必须在中心指定银行办理银行卡,确保其工资可通过银行直接划入卡中。
第八条劳务分包企业要做好基础管理工作,劳务分包企业现场负责人要每天做好施工记录,对每个工人的出勤或完成的工程量做出明确记载,按月核定工资额并向发包企业申报《月工资发放表》(当月工资必须当月结清),《月工资发放表》要在第二个月的3日前在工地现场张贴公示。公示3天无异议后,经施工企业现场经理、技术员、现场记工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报送中心,经中心记账并核准盖章后向银行递交代发工资申请。银行代发后反馈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通过中心返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发包企业。发包企业现场经理要按工程进度把握好工资发放额度,按相应结点适时给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剩余劳务费,劳务分包企业应对这两笔收入分别开具发票。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包代管,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企业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的义务。建筑施工企业
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并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限期支付。拒不支付的,经区建委、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中心可以从欠薪企业劳务费专用账户代行支付。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本办法在中心指定银行建立劳务费专用账户并有拖欠工资记录的,由高新区建委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高新区内承接新工程。
第十一条劳务发包企业未落实实名制管理,情节严重的,由高新区建委暂停发包企业项目经理6-12个月的从业资格,并记入建设行业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劳务分包企业不办理人员实名制备案、使用零散民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其按每涉及一人罚款500元的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禁止其在高新区承揽新工程。
第十三条当施工工程全面完成后,经相关单位书面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符合撤销劳务费专用账户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持中心出具的“关于撤销劳务费专用账户的函”前往开户银行办理账户的撤销手续。银行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预存人工费余额全部划至建筑施工企业指定的账号中。
第十四条区建委、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对中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劳务费专用账户、未及时补足预存资金等行为进行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由区建委责令停工。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由区建委责令停工并予以处罚,已竣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为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工程总造价的1.5‰,由企业缴纳;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其中,单位缴纳8元,个人承担2元,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收代缴。每季度缴纳一次,缴费满一个月后享受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中心提供上述保险业务代理服务。
第十六条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管委会建立并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救济性垫付制度。启动垫付资金必须符合规定的使用条件,经人设部门、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批后,启动救济性垫付程序,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并按垫付标准发放。垫付资金使用后,由人社、建设、财政、土地等部门共同对企业拖欠资金进行追缴并视情节对企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按照《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要依法严厉打击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已按《高新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及保障金专户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长高开字[2006]17号)规定存入管委会保障金专户的资金可由企业申请划入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新建立的劳务费专用账户。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