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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朝鲜小说中的婚姻观
学院:工学院 年级:2013级
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姓名:尤琪 学号:2134020605
2014年10月30日 论朝鲜小说中的婚姻观
摘要:在漫长的古代历史进程中,朝鲜传统的婚姻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郎才女貌,门当户对”、“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等,突出地体现着“爱情与孝”、“爱情与身份”、“爱情与道德”之间的森严对立。朝鲜的小说中鲜明地体现出了这一点。
关键词: 朝鲜;婚姻观;爱情;对立
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爱情与孝的对立
在朝鲜,一切男女之间的婚姻次序都由《四礼便览》所规定,《四礼便览》是朝鲜后期的儒家学者李縡根据朝鲜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关于官婚丧祭的仪礼书。为了结婚就必须举行婚礼,其结婚的第一阶段就是议婚。议婚指的是举行婚礼之前,媒人来往于两家探听双方父母的意见,进行相互协调的结婚顺序之一。在这种协调的过程当中结婚当事人自然被排除在外。因为在当时严格禁止自由恋爱,议婚作为结婚的序曲有着很重要的作用,而且媒人的作用也是举足轻重的。因为要听从父母的命令与媒人的如簧之舌,男女当事人就没有了发言权,随即压抑爱情的现实原则与人的自然本性奏出了不和谐音,朝鲜的《梁山伯传》也由此而产生。
朝鲜的《梁山伯传》与中国的梁山伯与祝英台的故事有着异曲同工之妙。首先,朝鲜的梁山伯与祝英台故事演绎的舞台并不是中国,而是搬到了朝鲜。中国的英台当兄长替她跟马氏订婚时,虽然心里一万个不愿意,但由于怕家人对她的游学时节产生怀疑而不敢说出对梁山伯的爱慕之心,但朝鲜的英台回到家就直接告诉父母与梁山伯之间的恋情,果然她的父母勃然大怒,逼迫她与宰相的儿子定婚。出嫁之时中朝两国的小说都有山伯之坟墓裂开的情节,英台也义无反顾地跳了进去,而成了父母包办婚姻的牺牲品。
从朝鲜的《梁山伯传》中也可以看到英台父母的独断,朝鲜时代的儒教思想比任何时候都要顽固和彻底,家长以绝对的权力掌握着家中的一切事宜,所以家长和家人间的关系是垂直的关系,即家长里里外外都代表着家族,所以家长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家人也有着听从家长的义务。在家长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子女终身大事的决定权很自然地落在了家长手中,作为婚姻的当事人,子女一般是没有任何发言权的,即使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会马上受到驳斥。
在朝鲜,父母的包办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巩固和确立家长制之前的高句丽、高丽之际,当时的男女结合是比较自由的,但这种自由婚的习俗从高丽受到中国元朝的支配开始就逐渐消失。元朝为了“采红”(朝廷选宫女)以武力压制高丽的同时,通过元朝的皇室和高丽皇室的联姻,使高丽成为驸马国,而从高丽带走了许多女子,地方官也为了奉承朝廷的官员,到处选择妙龄少女,所以朝鲜有女儿的父母为了逃避这种野蛮的掠夺,便将女儿早早地在本国嫁人,子女的婚姻大事自然由父母做主。即使过了元代,早婚的风俗也没有随之销声匿迹,而且又因为高丽末开始盛行的儒教思想,早婚尤其在上层社会有着愈演愈烈之势。
影响着早婚的儒教思想对家族制度中的父权的强化起了很大的作用。父权的强化使家长很自然地把子女的婚事大权揽在手中,这必然促使媒妁婚的产生。但朝鲜时代的媒妁婚并不是产生之始就得到整个社会的认可,媒妁婚在朝鲜前期仅在上流社会急剧扩散,普及到平民社会只是在朝鲜后期。而且与早婚有着密切关系的媒妁婚所盛行的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朝鲜时代只有经过婚礼的人才能被认定为已成为大人,而受到社会的尊重,所以家长就急于使子女成婚,认为督促他们早些传宗接代才能够免于不孝的罪名。父权制社会所建立的婚姻中当事人永远无法成为婚姻的主体,而只是一个客体,两个家族只有通过这个客体才能建立姻亲,新郎新娘只是作为姻亲之间的媒介而被家长或媒人操纵着。朝鲜的上述历史背景使读者不难理解小说中英台父母对女儿的婚姻之强硬态度。
二、郎才女貌、门当户对——爱情与身份的对立
“门当户对”在朝鲜古代很长一段时间里,曾是左右婚配的一条重要准则。朝鲜统治者为了确保上层阶级的统治利益,做出了种种限定,比如勒令良贱不能通婚。从政府的角度,主要是为了保护良人的身份不致受到辱没,但更重要的是为了显示等级制度权威的不可动摇。
朝鲜实行的“良贱不婚制”(也可称为“贵贱不婚制”),使民间的“门当户对”观念更为严重。“良 贱不婚制”是在成宗16年(1485)通过《经国大典》所立法而形成的一种制度。通过朝鲜时期的宗室婚和士族婚可以了解到“良贱不婚制”对“门当户对”婚姻观念的影响。首先,在朝鲜时期“良贱不婚制”严格适用于宗室婚的实行,即宗室之子必须娶宰相之女,宗室之女必须以宰相之子作为通婚对象。这种宗室婚的“良贱不婚制”是在阶级差别比较严重的封建阶级社会才能产生的。所以 《经国大典·宗室婚·条项》规定:“宗室则具其子女年岁及定婚家主职姓名告宗薄寺定婚家姓李者勿告 宗薄寺今属宗亲府(补)宗薄寺检覆启闻。[1]即宗室令其子女的年龄与其家长的官职姓名都呈报到宗薄寺,但如果是李氏家族就可以免其程序,这项规定实质上使宗室无法与非士族之女建立婚姻关系。所以朝鲜社会的宗室婚是以身份为基础,其婚姻对象是极受限制的。而且喜欢严格区分两班、常民、良民、贱民的朝鲜社会,又不允许良民和贱民之间的婚姻,即只建立士族之间的婚姻。《太宗实录卷10183.[2]金龙德.妇女守节考[J].亚西亚女性研究,1964(3):123-153.[3]林明德.韩国汉文小说全集[M].首尔:国学资料院,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