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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问:企业食堂招待客人和职工在食堂就餐发生的费用应分别在什么科目列支?无原始凭证怎么办?这些费用在计算所得税时有无限制?
答:职工食堂是为企业生产经营作后勤保障服务的机构,属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将其纳入制造部门和管理部门均是不恰当的。因此,与职工食堂有关的人员工资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职工食堂作为企业的福利部门,只能为企业职工就餐提供服务,而不能无偿为职工提供午餐。企业职工的餐费属于个人消费支出,应由职工个人承担。正确的做法的是,企业职工自行向食堂购置餐票或直接用现金购买午餐,食堂自收自支,单独建立收支账,与企业损益无关。对于食堂招待客人的费用,应由企业承担,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4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据此,企业可以凭购买原材料的发票,入账并计算税前扣除。
职工食堂人员的工资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在计算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时,其职工人数不包括企业福利部门人员。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标准按照税法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的14%计算。个人的午餐费用,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发放午餐补助,则此项补助属于与雇佣有关的报酬,应根据用途进行归集并将其计入工资总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亦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在食堂招待客人的费用,列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后,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3条规定的标准扣除。(乐从税务分局 何淑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