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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超龄人员工伤保险
在我国社会经济实现迅猛发展的现阶段,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也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越来越多超过法律规定退休年龄和不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进入劳动市场。由于在劳动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会发生一些事故,导致工伤经济赔偿问题日渐突出,特别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进入劳动生产领域所引发的工伤认定问题,已经成为威胁社会稳定发展的主要负面因素,因此,要予以高度重视,采取科学有效的工伤保险管理措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基本情况
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阶段,劳动密集型企业具有用工量大、招工困难等特点,因此服装、电子等行业的后勤和卫生等岗位招聘了大量的超龄人员,由于受到《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限制,超龄人员工伤保险问题一直是社会保障工作中的盲区和重点内容。从超龄人员工伤以外情况的出险率方面来看,在全国各地都较为普遍的存在着超龄人员受工伤,同时每年中也会出现多起因超龄人员工伤认定而产生纠纷的案例,因此要对超龄人员工伤保险问题加以重视。
二、法律责任
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29号)明确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该规定明确了非项目参保的超龄人员工伤责任应该依法由其用人单位承担。
三、对策措施
在法律明确超龄人员工伤保险责任的基础之上,应该对分散企业风险和做好监督管理等工作予以高度重视,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实现企业和第三方保险公司的合作。为切实解决超龄人员工伤保险分散问题,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企业可以与第三方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合作,针对超过法律规定退休年龄还在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制定工伤保险管理协议,对原本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待遇进行补充,为其增设险种,拟定相关调理协议,并严格实施,对于超龄后再就业且没有养老待遇的农民工工伤待遇予以保证。
2.加强对工伤待遇支付的审核。一要建立起超龄人员工伤就医登记制度,在就医前到社会保险部门进行登记。二要对工伤医疗期予以明确,根据实际病情对住院期限进行合理的规定;医疗期满后仍需住院的,需经过相关部门确认;三要对医疗费报销范围实现严格执行,工伤范围外的疾病,其医疗费用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四要对特殊情况进行重点审核。
3.赔付办理流程的管理。从赔付办理方面来看,为了有效避免因“受益人是谁”而产生的争议,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可以凭借《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始病史资料以及原始发票直接进行理赔,然后再赔付给工伤劳动者。另外,用人单位和工伤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工伤赔偿协商和仲裁方式来解决工伤赔付的问题。从工亡的赔付方面来看,以“丹阳模式”为例,新制定的管理规范标准已经远远超出了实际规定中的赔付金额。
4.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对于超龄人员的工伤保险管理问题还应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首先,要明确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主体的职责,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对医务人员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其次,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最后,要对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不合理费用的支出。相关部门可以建立专门组织,按照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对医疗机构工伤政策、法规和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相关医疗记录进行仔细的分析和审核,当存在疑问时应进一步进行核实,确保有限的资金能够合理公平的使用到工伤人员身上。
5.切实做好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除了以上所谈到的几点措施之外,还应该做好超龄人员工伤保险管理的服务工作。社会保险部门应开设超龄人员工伤保险的服务窗口,为其提供人性化的服务,进一步改善服务环境、服务态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超龄人员工伤服务窗口可以实行“一站式办理”的模式,简化手续。
综上所述,处理好劳动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推进社会和谐发展中所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只有保障好这些规定以外的超龄人员工伤相关待遇,才能极大程度减轻劳动人员自身和企业的负担,真正达到社会保障保障社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