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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2008年1月16日第一届第四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宁波原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宁波原水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公司股东各委派一名人员担任。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由公司股东委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和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
(三)按时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有关监事出席会议的规定;
(四)维护和保障公司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不得利用职权谋取
—1— 私利或收受贿赂,不得违规泄露公司的秘密。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六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活动的监督机构。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成员由三名人员组成,分别由三家股东单位委派。
第七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维护公司和职工合法权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报告;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不履行义务,出现失职、渎职行为,罢免其职务。第十条 监事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是监事会召集人。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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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签署监事会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应书面授权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下属机构。有关监事会的事务性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通过公司办公室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指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六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一)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二)召开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书面通知的内容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或议题、发出通知的时间。
(三)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监事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限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四)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根据下述事项确定:
(一)最近一次董事会决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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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一次监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三)监事会提议的事项或二名以上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四)公司章程规定应由监事会监督、审查和评议的事项;
(五)监事会的有关规章和文件。第十八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书面委托一名监事代为主持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在监事会主席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的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以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表决的方式。
(三)监事会会议讨论议题时,各位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观点明确,简明扼要。
(四)监事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监事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五)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记录上签名。监事会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六)监事会决议内容应在会议结束前宣读,通过后,由全体到会的监事签字。
(七)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报送董事会,并根据决议内容分送董事
—4— 或高级管理层。
第二十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提请董事会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安排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将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监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监事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有冲突之处,以《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为准。
如本规则未予以规定的,则以《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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