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能产生的宪法学启示有哪些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宪法”。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能产生的宪法学启示有哪些?
【高萌Goal的回答(43票)】: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并不是简简单单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而是自该案以后,美国彻底完善了三权分立制度中最后一项制度——司法权的归属。
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亦称三权分治,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
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前,行政权归于美国总统、联邦政府以及各州政府,立法权归于美国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司法权归于联邦最高法院、巡回法院、联邦地方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州上诉法院、州基层法院。但在当时,行政权和立法权相对比较强势,而各法院的司法权相对较弱,如:美国总统直接行使行政权,并且在立法方面通过否决国会的法案、向国会提交各种咨文以委托立法,在司法权可以任命最高法院法官(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为终身制,且须获得参议院认可);美国国会直接行使立法权,并且在行政权方面可以弹劾总统,被否决的法案经国会2/3以上表决通过后可以推翻总动的否决令;在司法方面有权拒绝总统关于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而对于美国法院来说,除直接行使司法权以外,仅剩下解释法律和联邦最高法院终身制两项权利,所以在当时三权分立中,美国法院的权限相对其他二者显得弱小许多。
但是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原国务卿、时任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马歇尔确认联邦法院有权对于美国总统和政府的违宪行为进行审查,确立了违宪审查(又称司法审查)权利的最终归属,至此联邦最高法院除享有司法独立、解释法律、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终身制以外,还拥有对于美国总统、国会的违宪审查机制,当美国总统的行为或国会通过的法案被联邦法院认为违宪之时,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宣布该行政命令或国会法案因违宪而无效,从而达到对于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的制约,三权分立至此定型。(富兰克林·罗斯福的高度的行政权集权时期除外)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概述:
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初,美国有两大政党——联邦党(即后来的辉格党(已解散)和共和党)和民主共和党(即后来的民主党)。美国总统的竞选也在两党之间进行。可是,在1800年的总统选举中,出现双方票数相等的局面。按照有关规定,当出现平局时,最后的结果由众议院决定。1801年2月17日,民主共和党领袖托马斯·杰斐逊以36票的优势获胜而成为美国历史上的第三任总统。美国总统杰斐逊的前任总统是代表联邦党的约翰·亚当斯,其国务卿为著名的律师马歇尔。亚当斯离任时任命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801年对马歇尔的任命获得通过并于2月4日宣誓就职,然而直到1801年3月3日前,他还担任美国国务卿,因为此时亚当斯总统的任期才满。在亚当斯总统卸任以前,他与同党趁杰斐逊未上任之际,尽可能地任命了许多联邦党人担任法官,在3月2日,他还任命了42位新任治安法官,第二天议会通过了任命。作为亚当斯政府国务卿的马歇尔在法官任命状上签名盖章了并连夜将委任状发出(即著名的午夜法官)。然而,由于忙中出错,直到3月3日24时仍有16份委任状未发送出去,其中就有对于马伯里的委任状。
当1801年3月4日杰斐逊上任后,他指示新任国务卿麦迪逊不予颁发这些任命状,杰斐逊还宣称,由于过去的任命文件尚未颁发,所以亚当斯的任命无效。
杰斐逊上任开始,即显露了自己手中握有的权力,但是,他对亚当斯任命的大多数人都放行了,并重新安排就任新职。但是他没有放过马伯里,于是马伯里一纸诉状将国务卿麦迪逊告到了联邦最高法院。1801年12月16日,马伯里请求法院判令麦迪逊给他颁发任命状。此时马歇尔已经担任了9个多月的首席大法官。按照1789年美国司法法的规定,最高法院有权颁布“训令书”,以满足马伯里的诉讼请求。1801年12月18日,马歇尔根据马伯里的诉讼请求召开了听证会,并于1803年2月10日开庭审判。马伯里等起诉人的律师查尔斯·李认为:麦迪逊身为美国国务卿,有义务服从总统的命令,然而他也属于公共服务者,所以应履行公务并颁发亚当斯的委任状,因此法院必须依照司法行使权力,颁发“训令书”,以反抗麦迪逊的行为。但麦迪逊的诉讼代理人列维·林肯则认为:因为颁发任命书完全是一种政治行为,所以法律无权进行管辖。
1803难2月24日,马歇尔大法官公布了最高法院的审理意见。他采取了三个步骤:第一步,审理了案件事实。他判定马伯里有权获得任命,他宣称,如果不这样做,就会损害马伯里的权利;
第二步,马歇尔分析了马伯里可以采取的司法救济手段。他得出结论,司法法根据1789年法案马伯里有权获得其所要的“训令书”;
第三步,也就是最后一步,马歇尔提出了最高法院是否应颁发“训令书”,司法法许可了法院的颁发行为。
然而,马歇尔更关心的是宪法授予法院的权限。宪法第二章第二部分的第二段写道:“对有关大使、领事、其他国家官员以及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第一审管辖权。在其他所有案件中,最高法院享有上诉权„„。”如果最高法院没有一审管辖权,它就无权审查证据并判决马伯里的案件。因此,马伯里必须先到下一级法院——联邦地方法院起诉。如果地方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他就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
马歇尔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最高法院是否能使用司法法授予它的权力,给马伯里颁发“训令书”?看来宪法认为它不能。
马歇尔宣布最高法院不能颁发“训令书”。议会通过的法律——在本案中的司法法——如果与宪法相抵触,它就是非法的。因此,既然司法法违反了宪法,就不能将它适用。马伯里不能直接从联邦最高法院取得他们的“训令书”。
马歇尔的判决意味着法院不能给他的联邦党朋友马伯里颁布“训令书”。但是,马歇尔的判决是具有辉煌的意义。虽然没有与杰斐逊总统对抗,马歇尔却为司法制度创造了一个新的、有力的工具——司法审查权,永远地改变了法院的地位。
【姜源的回答(3票)】: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重要性之前的人已经提了很多,但是补充一个知识,算是泼一点冷水。本案是美国宪政史上的第一个违宪审查判例没错,但美国历史上第二个违宪审查的案例是在几十年后才发生的。换言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虽然可以被理解为为司法审查权开了一个大口子,但不能简单的以为有了这么一个案子,法院就开始进行违宪审查的活动了,违宪审查制度就自然而然的形成了。事实上真正将违宪审查发扬光大,成为美国宪政制度有活力的一部分是相当晚近的一件事情。
【知乎用户的回答(4票)】: 「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是美国宪政历程中的一个标志性案例。根据维基百科的介绍,此案的重要性在于,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司法审查的实施基础(the Court formed the basis for the exercise of judicial review in the United States)」。注意,此处仅是「确立基础」,而非「彻底完善」,亦即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的常态化还需有很长的路要走,三权分立的制衡机制并非宪法规定后自动运行良好,而是经后来者的一点一滴地积累而能有今日之面貌。
一项制度的确立,当有其深远的历史传统和特殊的社会背景,并非一次判决就能够「彻底」解决问题。朱苏力曾撰文《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对「马歇尔大法官确立司法审查制度」一说提出质疑。所说的「第二个违宪审查案件在几十年后才发生的」,苏力也曾提及,1857年的Dred Scott v.Sandford 中联邦法院才再一次审查并否决了国会立法。所提1810年 Flecher v Peck 一案,马歇尔大法官同样采取了援引宪法的司法审查,但是否定的是州法律,而非行政分支或立法分支的法律。马歇尔大法官确立的「司法审查」制度,是指基于制衡原则的、由最高法院所行使的司法权,用以判断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或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因此又被成为违宪审查或合宪性审查。所以,苏力所说并不错。1810年的那个案子,并非马歇尔在马伯里案确立的那种司法审查制度范畴。
事实上,司法审查制度并非马歇尔首创。美国最高法院在马歇尔履职前,也曾行使过司法审查权。据维基百科,1796年Hylton v.United States 一案中,最高法院就曾援引宪法对此案进行司法审查。在「马伯里」案之前,司法审查的概念就已经为美国法官所熟悉。往上追溯的话,可以到独立战争之前。这里有详细的介绍:Marbury v.Madison 【秋霞的回答(3票)】: 首先热烈祝贺我国新宪法诞生30年(1982年12月4日)。================================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宪法学启示在于:
第一,宪法高于一切法律,判定法律本身是否符合宪法这个至关重要的权利与立法部门无关。立法部门不得随意立法,只有最高法院才是一切与法律有关问题的最终仲裁者。第二,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司法部门。司法部门有权判定最高行政当局的行为和行政命令是否违宪,对于行政当局一切违宪的行为和命令,司法部门都有权予以制裁。第三,最高法院的裁决一经做出,即成为终审裁决和宪法惯例,政府部门和各州都必须遵守。
第四,确立了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内容包括1)联邦法院是联邦立法和行政部门立法和行为合宪性的最终裁定者;2)联邦法院是州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立法和行为合宪性的最终裁定者;3)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州法院的刑事和民事程序法规,以确定这些程序法规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要求。
由于美国属于英美法系(普通法系)的国家,其法律体系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按照英美普通法系“遵循先例”的原则,“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将作为宪法惯例被后人永远引用和遵循。【于放之的回答(1票)】: 确立了宪法的司法解释权。用我们老师的话说就是:『给宪法这只老虎按上了牙齿。』 原文地址:知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