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事故案例选编(第3期)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安全责任事故案例选编”。
安全责任事故案例选编
(2018年第3期)
2018年7月
前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系列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强化各级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县安委会办公室收集整理了近年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部分典型安全责任事故案例,案例中详细阐述了事故发生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等内容,希望各级各部门进一步警醒起来,吸取血的教训,痛定思痛,举一反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工作措施,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人命关天,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2013年6月6日习近平
张家口市蔚县109国道 “7·2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班建明驾驶中型客车在事发路段以67公里/小时速度通过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遇情况未刹车减速反而在车辆高速运行中急打方向,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车道,所驾驶车辆制动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李建刚驾驶重型货车以61公里/小时速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2017年1月18日取得A2驾驶资格,事故发生时在实习期内驾驶重型货车上道路行驶,实载48.35吨、超载2.35吨,所驾车辆装载不符合国家规定,制动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
2.解宗耕驾驶重型货车在事发路段以67公里/小时速度通过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驾驶中侧身取副驾驶座位上的馒头分心驾驶,在会车时跨越道路中心线0.9米未靠道路右侧通行。
3.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未把安全生产作为专项工作开展; 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违规发包车辆,对运营车辆长期包而不管,长期违规运行;
4方,导致每日例查例检制度得不到落实。
(二)涉事相关部门
1.张家口市蔚县交通运输局出租车管理站。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严重缺失;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力;主要负责人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驾驶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新入职驾驶员未开展岗前培训;违规发包车辆;未按规定配备动态监控系统监控人员,监控人员未进行技能培训与考试合格上岗作业,车辆监控平台长期处于无人监控状态,动态监控平台未设定超速提示功能,车辆长期不进站未做到每日例检例查等情况失察。
2.张家口市蔚县交通运输局。未按规定程序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调整运营线路申请进行批复,对出租车管理站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失察。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调整线路前向交通运输局提出了口头申请,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许志强和局长班文民研究后,口头同意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调整路线,对出租车管理站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的情况失查。
3.蔚县交警大队夏源中队。对责任路段事故车辆当日超速行驶、开车门行驶等违法行为巡逻管控不到位。事故车辆当日监控记录超速13次,车载监控记录开车门行驶。
4.张家口市蔚县交警大队安监中队。未能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职责,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监督检查不力。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严重缺失,驾驶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新入职驾驶员未开展岗前培训,未按规定配备动态监控系统监控人员,监控人员未进行技能培训与考试合格上岗作业,车辆监控平台长期处于无人监控状态,动态监控平台未设定超速提示功能,车辆长期不进站未做到每日例检例查等情况失察。
5.张家口市蔚县交通警察大队。对夏源中队道路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失察,对行驶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安监中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失察。
6.张家口市蔚县公安局。对张家口市蔚县交警大队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失察。
7.张家口市蔚县人民政府。对张家口市蔚县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督导不力。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马志强,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法人、董事长、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7年8月16日被蔚县检察机关正式批捕。
2.袁富河,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管教培部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蔚县检察
8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把安全生产作为公司专项工作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规发包车辆,对运营车辆长期包而不管、长期违规运行;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责任不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形同虚设;公司日常运营安全管理缺失,车辆每日例查例检制度落实不到位失察,已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赵明,中共党员,蔚县交通运输局出租车管理站党支部书记。分管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把安全生产作为公司专项工作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规发包车辆,对运营车辆长期包而不管、长期违规运行;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责任不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形同虚设;公司日常运营安全管理缺失,车辆每日例查例检制度落实不到位失察,已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李汝军,群众,蔚县交通运输局出租车管理站队长。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每日例查例检制度落实不到位,不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失察,已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 负责检查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的日常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洪春军,中共党员,蔚县交通运输局出租车管理站中队长。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把安全生产作为公司专项工作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规发包车辆,对运营车辆长期包而不管、长期违规运行;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责任不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形同虚设;公司日常运营安全管理缺失,车辆每日例查例检制度落实不到位失察,负责检查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直接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9.董飞,中共党员,蔚县公安局政委,主管蔚县公安交警大队。对蔚县交警大队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失察,负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10.杜海岩,中共党员,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疏于履行领导和推动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对下属工作疏漏的情况失察,已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负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第七条第二款第(二)
112京港澳高速新乡段“9·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9月26日8时33分许,驾驶人刘卫军驾驶北京百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号牌为京ABL827(挂车悬挂黑BT336挂号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K581+100m处(新乡卫辉境内)时,车辆偏离车道碰撞中央隔离护栏,冲破中央隔离带后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冀D935ZT号、豫JS0860号、豫FDT88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冀D935ZT号车1名乘车人、豫JS0860号车驾驶人及10名乘车人死亡,京ABL827号车驾驶人及1名乘车人、豫FDT889号车驾驶人及5名乘车人、冀D935ZT号车驾驶人及2名乘车人受伤,车辆及高速公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驾驶人刘卫军驾驶不符合技术条件的牵引车和长、宽、高均超过规定限值的挂车上路行驶、雨天超速行驶,致使车辆偏离车道碰撞中央隔离护栏,冲破中央隔离带后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
一是刘卫军驾驶不符合技术条件的牵引车和长、宽、高均超过规定限值的挂车上路行驶。刘卫军驾驶的牵引车第一轴制动气管未连接,挂车第三轴右侧制动摩擦片存在裂纹,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要求;挂车长度、宽度、高度实际尺寸分别为30550mm、2525mm、4100mm,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04)要求。
二是刘卫军驾驶机动车雨天超速行驶。事故发生时,事发路段有小雨,路面潮湿,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经鉴定,事故发生前车速为91.1km/h~94.4km/h,不仅未降低行驶速度,且已超过事发路段限速(货车90km/h)。
(二)间接原因
一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法改装半挂车和其他车辆号牌、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车辆安全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京ABL827(悬挂黑BT336挂号牌挂车)存在的安全隐患;对驾驶员管理不到位,对驾驶员人为解除汽车刹车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导致行驶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齐齐哈尔农垦宏达车队以欺骗手段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审验业务,违法将黑BT336挂车号牌及营运手续转卖他人。
二是车辆生产企业违法承揽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法定代表人违法倒卖车辆手续。山东省德州赛克专用车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承揽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半挂车。山东威海顺丰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承揽生产、销售不符合516施工。
8.北京华通公路桥梁监理咨询公司。在事故路段施工监理中,违反有关施工监理规定,错误地执行监理标准,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单位违规施工问题。
9.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改建项目验收检测中依据标准不准确;未按要求制定与上级要求相适应的检测方案,导致检测覆盖不全面。
10.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安新改建工程项目部。未认真履行工程、技术、施工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监督,在交工验收检查审查中未能发现事故路段波形梁钢护栏横梁中心高度、护栏板基底金属厚度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问题。
11.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未认真履行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未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监督内容和监督方法实施监督,未发现事故路段存在的波形梁钢护栏横梁中心高度、护栏板基底金属厚度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等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对交工验收时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审查不严。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京港澳高速新乡段“9·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刘卫军,京ABL827(挂车悬挂黑BT336挂号牌)号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10月6日被卫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12月18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8日被执行逮捕。
2.胡明,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10月17日被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31日被卫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月23日被移送起诉。
3.朱秋生,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发展部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10月17日被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31日被卫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月23日被移送起诉。
4.钱广明,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车管部主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10月17日被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31日被卫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月23日被移送起诉。
5.王立春,山东省威海顺丰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文登公安分局采取强制措施。
6.王东,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宏达车队实际控制人。在黑BT336挂车已经灭失的情况下,用其他相似挂车代替黑BT336挂车违规进行车辆检验检测,并在运管部门进行审验;将黑
920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李宏志,中共党员,河南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新改建工程项目部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工程、技术、施工管理职责,在交工验收检查审查中未发现事故路段波形梁钢护栏横梁中心高度、护栏板基底金属厚度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刘传河,时任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书记,分管检测处。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鉴于刘传河因其他违法违纪问题已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9.王春江,中共党员,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监控收费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时任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站长。未按规定督促项目监督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未按单位职责合理安排人员对安新改扩建项目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其他建议
1.建议事故涉及相关企业按照国家关于企业人员管理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处理情况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请函告河南省安委会办公室。
2.鉴于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认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对驾驶员管理不到位;违法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法改装半挂车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非法购买车辆号牌、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北京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3.鉴于山东省德州赛克专用车有限公司未经核准违规建设,违法违规承揽生产、销售车辆,冒用他人产品型号、合格证开具销售发票;山东威海顺丰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承揽生产并销售车辆,法定代表人王立春违法买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等运营手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山东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职权依法组织调查,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行政处罚建议
1.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认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车辆安全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京ABL827(悬挂黑BT336挂号牌挂车)存在的安全隐患;对驾驶员管理不到位,对驾驶员人为解除汽车刹车行为未能及时纠正;使用非法改装车辆和其他车辆号牌、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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