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父母控告孩子偷窃财产_父母毁掉了孩子的自信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5:45:0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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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父母控告孩子侵犯财产

——秦朝和当代中国的区别

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现代还是古代,财产权作为关系个人行动自由,经济和人格独立的重要基础条件,与每个自然人休戚相关,更是国家在经济层面管理和控制国民的重要手段,因此在历史上法律制度的沿革中,对于财产权都有相当明确和具体的规范。

经济体制和社会基本道德伦理观念特别是父权的规制,使得财产所有权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均为“家长”掌握。经济发展水平的进步和民主平等自由观念的崛起,在国家法律的规范下,从家长独有到个人私有,从保护家长财产权到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权不断的进步演变。经过对比东西方成文法兴盛之初的古罗马法、日耳曼法以及中国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简,东方由于社会经济和文化制度的发展长期落后于西方,在个人财产上的保护等现代文明制度一直落后于西方,经济发展水平对社会方方面面的进步产生的巨大影响,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客观真理再次得到了印证。但是在这里,并不对历史上东西方财产权的保护演变进行探讨,仅对秦朝和现代中国父母控告孩子侵犯财产权的区别进行一下对比。

一、秦朝对于财产权的归属和诉讼问题

要探讨父母控告孩子侵犯其财产权的问题,首先要考虑父母的财产权。因为自然经济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长期占据着不可动摇的地位,商业发展是到了近代以后的事情,这种强有力的自然经济形成了强有力的父权社会,一直持续而稳定地发展,强调家长权——家庭年长男子,意味着拥有财产和诉讼主体权利的是“父”,而并不代表母,因此在这里我们探讨的是“父”的财产权。“凡为子者,毋得蓄私财,俸禄及田宅所入,尽归父母,当用则请而用之,不敢私假,不敢私与。”(见《礼记•表记》)在秦朝,父权首先体现为对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家产为父家长所有,家庭的共有财产以家长的名义登记、管理和使用。在法律上,家庭同国家及其他人发生债务、买卖、不动产处置等经济往来关系,只能由家长做主,子女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由此可见,在秦朝财产的所有和支配权在父,子女并没有财产权。

那么,既然子女并没有财产权,子女侵犯父亲的财产怎么处置呢?云梦秦简《法律问答》在解释“家罪”时说:“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胃(谓)家罪。”这条法律解释表明:一般说来,儿子以任何形式侵犯父亲的财产权都是违法的。儿子侵犯父母的财产权则属于“盗”,要负刑事责任。

然则因相对人(子女)负有刑事责任就可以直接向官府提出诉讼申请吗?秦朝的诉讼形式依据诉讼主体的地位,规定了“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控告,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控告主体对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对此种控告,官府不予受理。那么,即使子女侵犯了父母的财产权,在行为上是构成了刑事责任,违背了国家法律,封建国家并不对此类案件加以受理。这就牵涉到了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在当事人家庭中父权无法控制子女的刑事行为(比如侵犯父家长的财产权)时,由谁充当强制处罚的主体?很显然,聪明的古人是不会把这样重大的刑事漏洞留给我们的: 在秦《封诊式》中,有两则父亲把儿子送官府惩治的案例,其中一案是父亲要求官府将其子带上刑,从陕西迁征四川边远之地;另一案是父母以其儿子“不孝”,请求官府杀掉。送惩权是其于父母的意志,由官方代为惩罚。所以, 可以打一个不太恰当的比方,官府在这里不过是现代法律中的代理人罢了。这说明,即使官府不受理此类案件,即使法律规制了父权对子女的生命和人身惩罚权,亦或父权无法有效控制子女,还有最后一个父权保护机制——送惩权,以官府为父家长代理人的方式,处理“不孝”行为,确保“亲其亲者”的家庭和社会秩序。

综上所诉,在秦朝父家长不能直接诉讼子女侵犯财产权,但是可以充分行使送惩权,由官府对子女进行实质性的惩罚。

二、现代对于财产权的归属和诉讼问题

从古代到近现代,经济文明的进步推动着法制的发展,并不断更新着社会道德价值理论,从君权神授论到社会契约说,从封建专治到民主共和,从宗法等级制度到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社会主流价值水平愈加完善和合理。财产权作为人生而具有的一项基本权利,随着资本主义兴起和革命,逐渐影响并牢牢的被法律确定下来。

发展到现代中国,无论是《宪法》、《物权法》还是《民法通则》都规定了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拆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通过上面三个法律规范我们可以得知,国家保护个人私有财产,无论是谁侵犯私人财产,都要赔偿,在相对人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时,可以申请由国家强制执行。

那么,问题就清晰了。与秦朝不同,基于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现代国家支持对侵犯私人财产人进行非难。另外,随着父权观念的弱化和个人本位、人权主义观念的强化,使母亲也具有财产权和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对于父母控告孩子侵犯财产权,可以有两个方面的事实确保了案件的受理可能性:一方面国家明确保护个人私有财产,其次父母双方均拥有诉讼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必须受理此类案件。在现代中国,这类案件可以直接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申请,依法判定即可。

郭红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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