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检验检疫法规复习材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题”。
1.检疫的基本属性:
(1)强制性。即检疫是国家采取的强制性行政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阻止。它受法律保护。因此,许多国家,包括我们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2)预防性。即检疫可以防止疫病传入。而不是等疫病传入后再去控制。否则,不仅效果差,而且难度 大,且代价高。
2.禁止进境物或需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八条 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3.国际贸易与动植物检疫
国际贸易与动植物检疫是互相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一方面国际贸易促进了动植物检疫的产生和发展;另一方面,动植物检疫法规和检疫管理的日益完善,又对国际贸易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国际贸易需要动植物检疫
(1)动植物检疫条款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是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据,在农产品贸易合同中,除应由产品名称、品质、数量、包装、价格条件、支付方式、运输、保险、履约时间和地点、索赔和仲裁等条款外,还必须根据检疫法规签订检疫条款,以作为动植物检疫机关进行检查检疫、出证、放行、通关的依据。(2).动植物检疫为对外贸易提供了稳定的、高质量的出口货源
农畜产品出口的数量和质量,受到多种因素(如气候、品种、饲养和栽培条件等)的影响,但危险性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常常是造成产量减少、质量下降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通过进出口检疫繁殖危险性病虫害的侵入,使农业稳产、高产、保证产品质量的一个关键。
为此检疫部门应对出口生产基地、专厂(场)进行检疫监督,定期向出口生产单位通报疫情,监督并检查出口产品生产、储存、运销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要求的规定,发现疫病后要配合生产部门及时采取防止措施。
(3)合格的动植物检疫证书,是农产品顺利通关、结汇的重要凭证
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书,不仅是动植物及其产品卫生健康状况的凭证,也是通关和结汇的主要依据。因此在对外贸易中使用检疫证书,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惯例。
某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等,已建立了严格的证书确认登记制度,以防伪造假冒,确保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符合本国(地区)的检验要求。
检疫证书的内容是依据贸易国家双方所签订检疫协定、有效的检验证书,经双方检疫部门检查确认后,产品才能通关和结汇。
(4)动植物检疫结果,是货主对外进行索赔的重要依据
(5)动植物检疫有助于打破某些国家多年设置的对一些动植物及其产品禁止入境的法令,为农产品的出口开辟更广阔的市场 各国政府,出于保护本国农业产品的目的,都根据本国的国情,在有关动植物检疫法规中,制定和公布禁止进境或从哪些国家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以防止危险性病虫害的传入,这本是无可非议的。
但是有些禁止输入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并没有经过科学的,严密的论证,常常是基于历史上某些特殊情况沿袭下来的。因此就使一些目前已经无害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口受到了不应有的限制。
检疫工作者如能对这些不当的禁令进行科学的论证,必然有助于取消这些禁令,为农产品的出口开辟更加广阔的市场。
(二)国际贸易推动动植物检疫向更高层次发展
随着国际贸易中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数量、品种的不断增多和市场的日益拓宽,必然增加危险性病虫害传播的速度和范围,从而对动植物检疫无论从技术上、管理上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检疫工作者只有不断地了解各种信息,尤其是别国检疫法规和检疫标准的要求,并在技术和管理上有所创新,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否则就会陷入被动的局面。
4.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发展规律
(一)动植物检疫法规在与动物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的长期斗争中应运而生;
(二)动植物检疫法规由单项禁令向综合性法规方向发展
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逐步认识到带有“禁令”特征的法令,即禁止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输入以防止危险性疫病和有害生物的入侵、传播,确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国家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忽略了人类本身对危险性疫病和有害生物的控制能力。
于是,动植物检疫从笼统的“禁运”发展到对疫病和有害生物的检验、检测与处理,动植物检疫法规也由最初的单项禁令向针对性、灵活性统一的综合性法规方向发展。
(三)动植物检疫法规由个别国家法规向国际性法规方向发展
最初检疫法规一般由某个国家根据本国自身的需要而制定。随着人类对动植物检疫认识的深入,一些双(多)编协定以及国际公约形式的国际性动植物检疫法规逐步出现。
生物地理区域的概念使人类认识到属于同一个生物地理区域的国际其疫情是紧密相关的,必须努力将该区域作为整体设法免受某种疫病和有害生物的危害,才能使区域内各个国家的农业生产、人类健康得到有效的保护
(四)动植物检疫法规的不断补充和完善
6.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
自由竞争原则。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自由竞争为基本原则,价格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积极主张自由贸易,开放门户。
互惠原则或对等原则。贸易关税减让要有给有取,互惠互利,对发达国家是总体减让对等。发达国家在作出贸易减让时,不应期待发展中国家给予对等的回报。非歧视原则。它包括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关税为唯一的保护手段。关贸总协定允许对国内工业进行保护,但只能利用关税进行保护,不可采用非关税壁垒的办法。贸易壁垒递减原则。主要采取关税减让的办法。缔约方之间相互约束部分或全部产品的关税税率,三年内不许提升。三年后如果提升还要同当初进行对等减让谈判的国家协商,用其它产品的相当水平的减税来补偿提升关税所造成的损失。
公平贸易原则。主要是指反对倾销和反对出口补贴。
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一般来说实行进出口数量限制都是违反总协定基本原则的。但是,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允许的数量限制必须遵循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即贸易政策法规的全国统一实施和透明。
7.乌拉圭回合1986年9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举行了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决定进行一场旨在全面改革多边贸易体制的新一轮谈判,故命名为“乌拉圭回合”谈判。
这是迄今为止最大的一次贸易谈判,历时7年半,于1994年4月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结束。
谈判几乎涉及所有贸易,从牙刷到游艇,从银行到电信,从野生水稻基因到艾滋病治疗。参加方从最初的103个,增至谈判结束时的125个。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的背景
关税与总协定前七轮谈判,大大降低了各缔约方的关税,促进了国际的发展。
但70年代开始,特别进入80年代以后,以政府补贴、双边数量限制、市场瓜分和各种非关税为特征的保护主义重新抬头。
为遏制保护主义,避免全面的战争发生,美、欧、日等缔约国共同倡导发起了此次多边谈判,决心制止和扭转保护主义,消除扭曲现象,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的、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体制。
1986年9月,关贸总协定部长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举行,同意发起乌拉圭回合谈判。
1986 — 1994 年的乌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在世界贸易史上具有特别的意义。关贸总协定的成员们 确定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取代关贸总协定(GATT)。
成员国达成了在农产品贸易政策上采取新的规定来减少农产品贸易壁垒的协议,这是乌拉圭回合最为重要的成果之一。
8.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立
1993年11月15日,由111 个国家和地区在日内瓦达成了一个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草案)(最初曾定名为多边贸易组织)。
1994年4月15日,摩洛哥,109个 国家签署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最后文件的同时,97个国家的部长们签署一份附加文件,宣布成立世界贸易组织。
新的世界贸易组织在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经过近50年的临时生效,终于功成身退,由世界贸易组织接棒,最后圆了成立世界贸易组织的梦。
9.TBT协定
即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是一个国家为了国家安全、人体健康、动植物健康、生态环境、产品质量、防止欺诈等采取一系列技术性措施。
包括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检验检疫系统,包装、标签,信息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
技术壁垒表现形式貌似合理,但最难对付,已成为当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技术壁垒虽是基于保护国家的基本安全、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合法目标,但在实施过程中往往被直接或间接地对工农业产品的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如环境壁垒、标签壁垒、绿色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植物检疫壁垒等等。
10.农产品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的形式
为了保护本国产业不受外来冲击,许多国家采取了较严格的技术措施来限制别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
在农业方面惯用的形式有: 强化对动植物病虫害的检疫,发现问题立即采取限制进口的措施;以风险分析为借口,不断地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无端地延长解禁的时间甚至停止进口;提出名目繁多的检验检疫项;制定苛刻的检验检疫标准;按农产品的品种和产地逐个解禁;以保护人体健康、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转基因产品可能对人体、农业和生态环境的危害为借口阻止农产品进口;以人力资源不足为借口,限制进口数量;要求出口国先解决检疫处理方法,经确认后才允许进口。
11.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加入世贸组织将有利于扩大中国的出口。“入世”后,世贸组织的100多个成员都将给中国以最惠国待遇,而且也不必在最惠国待遇问题上遭到美国一年一度的非难,中国的出口有望大幅度增长。
其次,加入世贸组织有利于中国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世界竞争,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给外商实行国民待遇后,将有利于改善中国的投资环境,对引进外资和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及自身的活力都有好处
第三,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将可直接参与21世纪国际贸易规则的决策过程,摆脱别人制定规则,中国被动接受的不利状况,而且参与制定规则,有利于使中国的合法权益得到反映;同时,可把国际贸易争端交到世贸组织的仲裁机关处理,免受不公正处罚。
第四,加入世贸组织,世贸组织成员中的主要贸易大国将不得不减少、取消对中国的纺织品等商品实行的不同程度的贸易歧视措施。
第五,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的进口关税将降低,有利于人民提高生活水平。
当然,加入世贸组织,也将带来一些压力和挑战,如会给国内的部分企业带来更大的竞争压力。但专家们指出,这些压力将促使企业加速技术改造,改进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进入良性循环状态。
12.SPS 协定
即乌拉圭回合所制定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其内容涉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食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国际规则。
建立在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风险评估、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病虫害非疫区、病虫害低度流行区等基本定义基础之上的。
宗旨概括为: 一是同意各成员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但这些措施不能对情形相同的成员构成任意不合理的歧视,也不能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二是通过建立多边规则指导各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三是实现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序。
13.SPS 措施的运用对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些发达国家和新兴的工业化国家根据SPS 协定有关条款,凭借其贸易大国的地位和技术优势,通过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和相对苛刻的技术标准,控制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出口贸易。
同时他们趁WTO 目前未对国际贸易中关于环境保护问题做出明确规范打“擦边球”,以保护环境为由,对发展中国家实行贸易歧视。
因此,当SPS 措施作为一种新的非关税保护措施时,便为发达国家进一步控制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贸易开了绿灯。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一方面由于技术落后产品难以达到进口国标准、检测手段落后难以实施高精度检测项目,致使出口产品常常受阻或遭退货;另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通过SPS 措施来实行严格而又繁琐的认证、检疫制度,为农产品贸易设置了层层障碍,增高了农产品贸易的门槛,使发展中国家处于明显的被动地位。
14.研究转基因生物到底安全还是不安全?大家认为转基因生物有风险。风险的来源。
一是毒素,基因破坏了或者其不稳定性可能会带来新的毒素,引起急性的或慢性的中毒。
二是,外来基因产生新的蛋白质可能会引起人类的过敏反应。
三是,转基因产品的营养成分变化了,可能使人类的营养结构失衡。
四是,转基因生物目前还不能够确定它的安全。
五是,破坏生物多样性。
15.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确定主要依据:
(1)国内尚未发生或虽有发生,但分布不广并正在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
(2)危险性大的有害生物(主要指对国计民生危害大;本国、本地区的生态条件适宜该病虫的生存、繁衍以致猖獗、流行;一旦传入则难以根除)(3)能随动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有害生物
对本国尚未发生的病虫,要确定其危险性的大小,主要是根据它们在其他已发生的国家中的危害情况来判断。
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确定是一件严肃、慎重的事情。该定的没定,或不该定的又定成了检疫性有害生物,都会给农、林、牧业和对外贸易等带来不良影响,也会给动植物检疫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还要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及时地予以补充和修订。
16.检疫性有害生物类别
(一)进境检疫性有害生物
(二)出境检疫性有害生物
(三)双边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四)外贸合同中约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五)国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
(七)人畜共患病
17.双边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协定双方具体确定进出境动植物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双边协定优于国内法,凡双边协定中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即使国内法中没有规定为检疫性有害生物,仍须作为检疫性有害生物实施检疫
(2)协定一方国家规定为检疫性有害生物,但双边协定中没有规定为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不能作为双方动植物进出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但是,协定中规定有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法律规定的除外(3)双边协定中另一方国家未规定动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中国向该国家出口检疫物时,适用双边协定中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8.检疫有害生物与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有害生物是泛指危害或可能危害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任何有生命的有机体。
根据有害生物的发生分布情况、它的危害性和经济重要性、在植物检疫中的重要性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的不同,有害生物可以区分为限定的有害生物和非限定的有害生物两种。
非限定的有害生物,是已经广泛发生或普遍发生的有害生物,有些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他们在植物检疫中没有特殊的重要性,有些危害性很大,但是各国都有发生,且大多为气流传播,一旦有少量发现,一般也不必采取检疫措施来处理,如果数量较多,也可进行除害处理,因此可称为“一般的有害生物”或非检疫的有害物质。
限定的有害生物: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未发生或虽然发生但分布未广、且正在进行官方控制的、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即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对其采取限制措施的有害生物。
限定的有害生物又包括
1.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对某一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存在或虽然存在但其分布未广,并正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
2.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是一种在进口国虽然有广泛分布,但存在进境的种植材料上,并将对其原有用途造成不可接受的损害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因而进口方的法律、法规可以规定对其采取限制措施。
1. 根据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与否、发生和危害的严重程度,又可分为
疫区:是指由官方划定的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存在与危害,并且由官方采取措施控制中的地区。疫区可以是一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也可能是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
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是经主管当局认定,某种有害生物发生水平低,并已采取了有效的监测、控制或根除措施的地区。
控制区:指国家植物保护组织确定为防止特定有害生物从疫区扩散所必需的最小的限定区域。
保护区:国家植物保护组织为有效保护受威胁地区而确定的必需的最小的限定区域则称为保护区。
非疫区:有科学证据证明未发现某种特定的有害生物分布,并由官方维持这种状况的地区。
缓冲区:是指特定有害生物未发生或处于低度流行区并加以官方控制的、为防止有害生物扩散而采取植物检疫措施的地区。它可以包围或者毗邻疫区,或非疫区、非疫产地与非疫生产点。
20非疫产地、非疫生产点与非疫区的区别:
非疫区比非疫产地大得多。它包括许多个产地,也可能包括整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
一个非疫区可能被一个天然屏障或通常被一个相当大的缓冲区所隔离。但一个非疫产地可能位于一个有关有害生物普遍发生、但被隔离的区域内,一般在毗邻的地方建立一个缓冲区。
非疫区一般可保持许多年,而非疫产地的状况可能仅保持一个或几个生长季节。
作为一个整体,非疫区常由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组织来管理,而非疫产地则是在国家植物保护组织监管和负责下由生产者独立经营管理。
若在非疫区内发现有害生物,整个区域都会被认为有问题;若在非疫产地内发现有害生物,该产地丧失其非疫状况,但同一区域内实施同一体系的其他产地则不受直接影响。
非疫产地与非疫区的区别同样适用于非疫生产点
2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处理原则和要求。(1)处理原则
经检验发现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感染三类有害生物,有有效处理方法的,做除害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放行;
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但通过限制措施能达到防疫目的的,采取限制措施;
感染特别严重或因感染失去使用价值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具体处理要求
下列情况之一须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三类有害生物,感染特别严重,或因感染已失去使用价值的;无有效处理方法,通过限制措施达不到防疫目的的 下列情况之一须作熏蒸、喷药、冷热等除害处理:
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检疫发现三类有害生物、有有效处理方法的; 输入植物种子或种苗等繁殖材料,经隔离检疫发现三类有害生物,有条件作除害处理的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能通过限制措施达到防疫目的,采取下列限制措施:
改变用途;限制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使用地点;限制加工地点、加工方式、加工条件等。
22根据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危险程度和检疫处理的区别,将其划分为三类,即
一类有害生物、二类有害生物
三类有害生物
一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的制定原则和依据: 该类病虫害在我过尚未发生或分布不广,能严重危害农林牧业生产,其主要受害作物是国家重要资源
该类病虫害繁殖力、抗逆性强,适应性广,能经多种途径传播,一旦传入能导致重大损失。目前尚无有效的检疫、除害处理和防治方法。二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的制定原则和依据: 该类病虫害在我国尚未发生或局部发生,能严重危害农林牧业生产,其主要受害作物是国家或地区性资源
该类病虫害繁殖能力强,适应性广,一旦传入,能造成严重损失 有一定的除害处理方法,但防治困难 三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
在过去曾经提出的《国内尚未分布或分布未广的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基础上,依照FAO制定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原则和世界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现状以及目前我国口岸检疫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三类有害生物)共368种。23.FAO组织的宗旨是 提高营养和生活水平;
改善农、林、渔业一切粮食和农业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分配; 促进乡村发展和改善农村人口的生活条件,确保人类免于饥饿,从而为发展中的世界经济作出贡献。
它是联合国系统内负责乡村发展的领导机构。
24.《植保公约》如何在国际贸易管制方面发挥作用?
缔约国可以拒绝不符合植物检疫标准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入境。但是它只能采用技术上合理并与所涉风险相一致的措施。它还必须确保所采取的是限制性最低的现有措施,对贸易造成的影响最小。
一旦某个国家采用了一种植检措施,它必须立即将有关要求通报可能受到直接影响的另一方,并根据要求提供采取这种措施的理由。此外,植检措施只能针对限定有害生物,即如果某种有害生物已经在本国存在而国家又没有根除计划,那么就没有理由对可能包含该种有害生物的进口产品采取限制行动。该《公约》是WTO《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规定制定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的机构。作为缔约国
共享其他缔约方提供的有害生物信息,参与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及相关规则的制定,参与检疫争端的合理解决,在审议通过国际标准规则、措施和相关方案时行使表决权,维护我国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25.WTO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1948年1月1日起临时生效。到2001年11月12日,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该组织目前成员已达143个,其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0%。世贸组织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被称为当今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WTO的三大原则:
a)非歧视原则:所有参加WTO的成员,都必须相互提供永久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b)市场开放原则;
c)公平贸易或叫公平竞争原则。总部 瑞士日内瓦
WTO的三大职能:
一是制定国际多边贸易规则; 二是组织多边贸易谈判;
三是解决各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
26.加入WTO以后,对我国哪些类型工业发展较为有利?哪些类型工业的发展较为不利?为什么?
对我国的劳动密集型工业如纺织、服装、鞋、帽等发展较为有利。因为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且工资水平较低,发展劳动密集性工业,生产成本较低,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力。对我国现在基础仍较差的知识技术密集型的新兴工业如电子工业、高档汽车工业、精密仪表工业等较为不利。因为我国在这些行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还不多,这些产业普遍存在规模小,管理水平不高,生产成本较高,在国际市场上竞争能力不强等特点,将面临国外同类行业的严峻挑战。
27.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the regional plant organization, RPPO):负责协调有关IPPC的活动。包括:
欧洲和地中海区域植物保护组织(EPPO)北美植物保护组织(NAPPO)
亚太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APPPC)加勒比海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CPPC)南锥体区域植物保护组织(COSAVE)太平洋植物保护组织(PPPO)泛非植物检验理事会(IAPSC)
中美洲国际农业卫生组织(OIRSA)卡塔赫拉协定委员会(CA)
28.植物检疫的范围
进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进境、出境、过境)运输工具检疫(车、船、飞机等)、装载容器(集装箱等)、铺垫材料(托盘等)、包装材料检疫(木质包装)
旅客携带物检疫(口岸)
邮寄物检疫(国际邮件互换局)
29.植物检疫的对象 • 检疫性虫害
• 检疫性病害(真菌、原核生物、病毒及类病毒、线虫等)
• 检疫性杂草(恶性杂草:假高粱、毒麦;寄生性种子植物:兔丝子、列当)• 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软体动物:蜗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共计435种(昆虫146种,软体动物6种,真菌125种,原核生物58种,线虫20种,病毒及类病毒39种,杂草41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的规定,国家禁止携带以下植物、植物产品入境:玉米、大豆种子、马铃薯块茎及其繁殖材料、榆属苗与插条、松属苗与接穗、橡胶属苗芽籽、烟属繁殖材料、烟叶、小麦(商品)、水果、茄子辣椒番茄等茄科蔬菜、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有害生物体及其他转基因生物材料、土壤。
30产地检疫:是在植物或植物产品出境或调运前,输出方的植物检疫人员在其生长期间到原产地进行检验、检测的过程。预检:是在植物或植物产品入境前,输入方的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生长期间或加工包装场所进行检验、检测的过程。31.检疫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原则:符合检疫法规的规定,所造成的损失最小,安全、彻底,同时保证检疫物的完整性。2.方法
(1)除害处理:物理除害(机械处理、温热处理、微波或射线处理)、化学处理(药物熏蒸)等。
(2)避害方法:禁止出口、限制卸货地点和时间、改变用途、限制使用范围和加工方法。
(3)退回
(4)销毁
32.对检疫不合格且有有效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具体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详见本手册第五章“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对检疫不合格且无有效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33.我国植物检疫现行的主要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立法目的1.防止动植物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 2.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 3.保护人体健康 4.促进对外贸易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动物尸体; 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35.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报检时必须提供质检总局签发的。(A)• A.特许审批证明
• B.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C.安全质量许可证 • D.检疫证书
36.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一)变更进境物的品种或者数量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三)变更进境口岸的;
(四)超过检疫审批有效期的。
37.第十四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38.过境检疫适用于:
经陆路通过我国境内直接过境运输的检疫物;
入境后在我国口岸经改换其他运输工具并直接从入境口岸运出境外的检疫物; 由船舶或飞机装运入境,由原运输工具装运出境的通运检疫物; 以及属于欧亚大陆桥方式的国际集装箱过境运输的检疫物。过境检疫
39.第三十七条 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含转运,下同)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运输动物过境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
40.第三十八条 过境动物运达进境口岸时,由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运输工具、容器的外表进行消毒并对动物进行临床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派检疫人员监运至出境口岸,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不再检疫。
41.第三十九条 装载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和包装物、装载容器必须完好。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查,发现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物、装载容器有可能造成途中散漏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按照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
42.运输工具的动植检疫范围包括:(ABCD)
• A.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入境的车辆、入境供拆船用的废旧船舶 • B.装载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 • c.装载入境动物的运输工具
• D.装载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等
43.4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二十九条 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携带、邮寄前款规定的名录所列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三十二条 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或者除害处理合格后放行;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45.下列描述邮寄动植物检疫的方法和步骤正确的有:(ABCD)A.邮寄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检疫,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际邮件互换局,结合邮局、海关工作程序执行
B.需要实验室检疫或隔离检疫的,由检疫人员向邮局办理交接手续
c.检疫合格的加盖检疫放行章交邮局运递;检疫不合格的作除害处理,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写明处理原因和处理方法,随同邮包由邮局交收件人。无法作除害处理的,在邮包外贴退回标签,注明退回原因,交邮局退回寄件人
D.邮寄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物主有检疫要求的,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疫合格的,签发检疫证书
4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六章 运输工具检疫
检查运输工具内是否有染疫人、染疫嫌疑人,被检疫传染病污染部位。检查运输工具内是否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境的物品。检查运输工具内是否携带动植物的危险性有害生物。
检查运输工具内是否携带人类检疫传染病的传播媒介如鼠类、病媒昆虫等。检查运输工具的有关证件是否有效,并签发有关证书。
检查运输工具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以及环境卫生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检查运输工具是否适合装载特定的进出口货物。
4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二)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三)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
48.出口动植物产品运抵出境口岸,以下所列情况,应重新报检的有(ACD)。
A、改换包装
B、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检疫要求相同
C、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检疫要求不同
D、超过检疫有效期
49.海关监管条件代码:
A: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B: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
D:表示对应商品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
检验检疫类别代码:
M: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N: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P: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Q: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R: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S: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L: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就是AND和的意思。譬如M/N,就是指这个货物既要进行进口商品检验,也要进行出口商品检验,就是进口和出口都要进行报检!
米淀粉的HS编码为11081200,在《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为:p.r/q.s,则可判断该商品需实施(ABD)。
a.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
b.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
c.出境商品检疫
d.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50.W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贸组织)• 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 SPS:《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 WHO:(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51.《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主要任务:
加强国际间植物保护合作 防治有害生物
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 统一国际植物检疫证书格式 促进国际植物保护信息交流;
52.《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条款(23条)
1.缔约宗旨与缔约国责任 2.相关术语
3.与他国国际协定
4.各缔约国植物保护机构职能 5.植物检疫证书内容与标准 6.有害生物限定 7.进口检疫要求 8.国际合作
9.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协调
10.各缔约国执行标准与本公约一致 11.国际粮食与植物检疫的国际标准 12.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职能 13.争端的解决 14.声明合约生效期 15.适用领土范围
16.各缔约国对特定情况的补充条款 17.批准与参与公约组织的程序 18.鼓励非缔约组织实施国际标准 19.文件语言要求 20.双边技术援助
21.公约修正与生效程序 22.公约对缔约国生效条件 23.缔约国退出组织程序
53.就本公约而言,下列术语含义如下:
“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主管当局确定的由一个国家、一个国家的一部分、几个国家的全部成一部分组成的一个地区;在该地区特定有害生物发生率低并有有效的监测、控制或消灭措施;
“委员会”——按第XI条建立的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 “受威胁地区”——生态因素适合一种有害生物的定殖、该有害生物的发生将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区;
“定殖”——当一种有害生物进入一个地区后在可以预见的将来长期生存;
54.动物检疫处理: 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所采取的强制性处理措施。
处理方式:多项选择(ABCDEF).除害、.扑杀、.销毁、.退回或封存、.不准入境、.不准过境。
55植物检疫与动物与动物检疫处理要求基本一致,也有所不同,一旦发现有疫情的,进行()处理;.熏蒸.热处理.消毒
.可以入境或过境,.已经入境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6.《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原则:促进国家间贸易发展,保护各成员国人体及动植物健康,减少因动植物检疫对贸易的消极影响;
第一条 总则
第二条 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协调一致
第四条 同等对待
第五条 风险评估以及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的确定
第六条 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地区适用地区的条件
第七条 透明度
第八条 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
第九条 技术援助
第十条 特殊和差别待遇
第十一条 磋商和争端的解决
第十二条 管理
第十三条 执行
第十四条 最后条款
5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食品营养要求,生产经营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以及禁止经营的种类;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规定其经营和使用原则;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卫生; 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各级人们政府的管理职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制度等;
58.Quality Safety(质量安全)的缩写,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的,在出厂之前,必须在食品包装上标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
59.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
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的林木种子,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
60.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61.国务院有关部门进口林木种子、林木种苗由(a)审批。
a.国家农林管理部门
b.国家质检总局
c.各地检验检疫机构
d.县以下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
62.进口烟叶由(A)审批。
a.国家质检总局
b.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管理部门
c.各地检验检疫机构
d.本地区县级农业管理部门
63第四十八条 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病虫害接种试验。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出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四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实施检疫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法规定登船、登车、登机实施检疫;
(二)进入港口、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的存放、加工、养殖、种植场所实施检疫,并依照规定采样;
(三)根据检疫需要,进入有关生产、仓库等场所,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
(四)查阅、复制、摘录与检疫物有关的运行日志、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
6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6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过境的动物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发现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所列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全群动物不准过境。
过境动物的饲料受病虫害污染的,作除害、不准过境或者销毁处理。
过境的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及其他废弃物,必须按照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规定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第三十五条 进境的车辆,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防疫消毒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依照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规定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二)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三)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67.四法三条例”各自的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 》修正,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0月23日国家商检局发布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发布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68.重新报检的范围(ABCD)
a.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
b.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
c.已撤消报检的d.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 进境粮食由(A)审批。a.国家质检总局
b.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管理部门 c.各地检验检疫机构
d.本地区县级农业管理部门
69.全称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协调制度Harmonized System。
采用六位数编码,把全部国际贸易商品分为22类,98章。章以下再分为目和子目。
编码 第一、二位数码代表“章”,第三、四位数码代表“目”,第五、六位数码代表“子目”。
前6位数是HS国际标准编码,HS有1241个四位数的税目,5113个六位数子目。有的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已分出第七、八、九位数码。
案例分析(填写海关H.S.编码时却不会灵活和准确应用)
马来西亚一客商订购了2个20英尺集装箱豆奶粉,该业务员在填写海关H.S.编码时,填为1208.1000(大豆粉。注:须办理商检和动植物检疫,增值税为13%),而没有填作2106.1000(其他,税号未列名食品„„浓缩蛋白质及人造蛋白物质。注:增值税为17%,只需办理商检产品)。同样,在对方按样订货,未要求办理动植物检疫的情况下,去办理了动植物检疫。
H.S.编码为1208.1000下的产品退税税率为3%,H.S.编码为2106.1000下的产品退税税率为13%。
同样因没有填写正确的H.S.编码,在出口退税的环节上遭受了很大损失.70.三项重要的检疫名录
四个检疫范围: a.进境、出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和其他检疫物; b.装载容器、包装材料、铺垫材料; c.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d.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的应实施检疫的货物。
五个检疫制度: a.检疫 审批制度 b.检疫 报检制度 c.检疫 监督制度 d.检疫 证书制度 e.检疫 收费制度
六个检验检疫业务 a)进境检疫 b)出境检疫 c)过境检疫
d)运输工具检疫 e)旅客携带物检疫 f)国际邮包检疫
七个检验检疫措施 a)境外产地检疫 b)进出境现场检疫 c)隔离检疫
d)实验室检验检疫 e)检疫处理 f)风险预警
g)快速反应措施
71.1.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行政责任(1)违法行为与对象.不报检的;
.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
.未经检疫许可,擅自将货物卸离;.未经口岸检疫的邮件;
.擅自调离口岸检疫隔离场所中隔离的动植物;.擅自处理口岸检疫隔离场所中隔离的动植物;.报检货物与实际不符;
.擅自将过境货物卸离运输工具;
.擅自抛弃过境动植物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或其他废弃物;
72处罚的形式:
罚款、吊销检疫单证;
罚款的额度;
行驶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73.滥用职权包括:
滥用审批权,不用审批的强制审批,规定审批不予审批;
滥用检疫措施权,强制货主扑杀应当隔离观察的动物,未经检疫拒绝非法定禁止进境物。滥用行政处罚权,不按规定处罚;
滥用检疫监督权,对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不正确监督,干扰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企业货主刁难。
74.徇私舞弊
为不具有进境过境条件的动植物产品办理检疫审批; 为检疫不合格的产品放行,非法允许禁止入境产品入境; 为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不进行检疫;
对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运输工具和包装不做检查; 擅自允许进境、过境产品卸离运输工具; 对法定处理产品不做除害销毁处理; 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对产品存放存在问题不依法进行监督或是掩盖
75.玩忽职守 检疫工作不认真 检疫处理不负责 技术工作不认真 行政执法不负责 检疫监督不认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