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酒备案_葡萄酒红酒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5:35:5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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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口岸进口酒类产品相关企业备案和报检须知

上海口岸进口酒类产品相关企业备案、以及进口申报要求如下:

一、进口酒类相关企业备案要求

㈠上海口岸进口酒类收货人按上海局已公布的《上海口岸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须知》要求办理备案手续(http://www.daodoc.com,邮件主题中请注明“XXX公司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资料”);经格式审查合格后,检验检疫局签发证书后,由受理机构通知企业提交加盖有本公司公章的纸质备案申请表1份,以及备案申请表第七栏—随附资料填“是”的纸质文件或复印件,到受理机构来领取证书。

2、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

企业按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备案申请信息表、及随附信息,向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直接申请备案,提交加盖有本公司公章的纸质备案申请表1份,电子版格式的备案申请表和随附信息附表,以及随附文件的电子文档(WORD或PDF格式)。

3、正常办理过程约一周时间,自备案申请受理机构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联系021-38620968查询备案进度。整个受理过程免费。

三、备案审核程序

1、上海局食品处负责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对企业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考核;对企业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性考核;对企业仓储场地进行符合性考核,如企业仓储场地位于上海以外的地区,上海检验检疫局将会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共同考核。

2、经考核发现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仓储场地不符合要求的、或企业所提供的各项制度、措施不能有效运行的,经整改后可申请再次考核,整改期限不应超过1个月,特殊情况报上海局食品处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3、规定整改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的,由备案受理机构签还备案申请表,做出不同意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退还备案申请表之日起1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四、备案凭证领取

1、经审核合格的企业,由上海局食品处给予备案编号,由备案受理机构告知企业备案承办人,并给予《上海口岸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凭证》;已备案进口食品收货人名单在上海局公共网站上统一公布。

2、之前,已经完成备案并获得“SHJSJXXXXXX”格式备案编号的进口食品企业,无需重新申请,请与备案受理机构联系领取《上海口岸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凭证》。

上海口岸输华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申请须知

上海检验检疫局对输华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请相关食品的境内进口商/收货人按照以下程序协助其境外贸易伙伴完成备案申请工作:

1、“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信息表”电子表格(以下简称备案信息表,见下载附件)可以由境内进口商/收货人协助填写,并负责具体的备案申请工作,保证表格中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涉及多家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须按企业分别填写“备案信息表”。

2、企业在填写备案信息表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附件中电子表格所要求的位置填写,不得进行插入/删除行列,或者合并/拆分单元格等操作,备案信息表中标注有“*”号的内容是必填项,不得遗漏。

3、境内进口商/收货人向指定的上海口岸食品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见附件)直接申请备案,提交加盖有本公司公章的纸质备案信息表1份及其电子表格。备案方式是向受理机构的邮箱中sifea@sifea.cn递交备案信息电子表格。

4、受理机构在确认申请备案信息完整准确,且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无重复备案记录后,将电子文档导入上海口岸备案数据库,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由受理机构在打印好的备案信息表上加盖“确认”字样图章,作为备案信息表回执。正常办理过程约三个工作日。

5、境内进口商/收货人在接到受理机构邮件或电话取件通知后,持加盖有本公司公章的纸质备案信息表1份,到受理机构换备案信息表回执。

6、境内进口商/收货人在上海口岸报检时,可以凭加盖企业公章的输华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信息表回执复印件申报。

7、之前,已经在上海口岸完成进口乳制品、肉类产品和食用植物油等产品,以及日本输华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申请的企业,无需重新申请。

8、在外高桥保税区、及西北物流园区申报进口的企业,可以凭上海口岸进口食品收货人凭证协助境外贸易伙伴申请“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 备案,备案方式是持纸质备案信息表和电子表格直接在以下地址进行备案,不受理电子邮箱发送的备案信息:

⑴外高桥保税区受理地址:外高桥保税区富特西一路471号410室,联系电话:021-51909618-1072;

⑵西北物流园区受理地址:普陀区金通路999号(近金迎路真南路路口)15号楼A座联检大厅,电话:021-36528270。

9、整个受理过程免费。

上海口岸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有关要求(试行)

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2011年第59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做好推广运行相关准备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口岸有关进口企业在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标签管理系统”)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口食品企业应认真学习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按照标签管理系统运行要求,做好规范进口食品报检工作和标签备案资料整理工作:

(一)根据公告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人或代理报检人应当按照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

(二)首次进口时应提交的标签备案资料包括:

1、中文标签纸质样张及说明信息(标签的说明信息中应该包括:生产商名称、商品品牌中文名称、与实物的对应比例等内容);

2、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用于上传标签系统的标签电子样张要求:格式必须是bmp、gif、jpg、或 jpeg格式;文件大小须小于500K;注明与实物的对应比例;应确保图片中文字信息能够被清晰辨识)、或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单一报检批包括5个以上产品品种的,要求使用“标签管理系统辅助录入工具”将需备案的产品信息和标签信息按报检批生成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工具软件和使用说明见下载附件1和附件2);

3、原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如原文标签上未完整标注产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完整配料表;

4、中文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原产地证明复印件或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如生产国(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

6、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翻译件;

7、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须办理保健食品(包括营养素补充剂)审批、新资源食品审批、益生菌的审批,以及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的,应提供有关审批证明。

(三)上述资料中的中文标签电子样张、或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应由进口企业指定专人提交给口岸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录入(点击查看工作点联系方式)。其他资料在报检时随附提交,所有纸质文件均须加盖进口食品企业/公司的公章。

(四)已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经上海检验检疫局备案的标签报告,中文标签版面格式符合有效国家标准的,首次进口时在标签系统中备案的,可以免于提交前述所列第3到7项资料。

(五)进口食品企业应对所提供的资料与进口食品的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负责,并确保进口时食品标签的版面(包括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与已备案的标签样张一致。

二、尚未获得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号的预包装食品均视为首次进口。首次进口时,经检验检疫机构标签检验合格的,相关标签信息通过标签管理系统取得标签备案号。进口食品企业凭备案食品的报检号,向进口口岸检验检疫部门领取包括有标签备案号的回执信息表。

三、对于再次进口的已取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食品,报检人或代理报检人仍应当按照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报检时,仅需提供首次进口时标签备案号。

四、对未能通过标签管理系统取得标签备案号的,企业应及时依照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规定进行标签整改。再行进口的,仍按照首次进口办理。

五、获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食品合格与否以入境检验检疫结果为准。

六、国家质检总局对公告执行有进一步补充要求下达的,即按新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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