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用电器行业品牌试评价管理办法_中国家电行业市场分析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5 21:24:0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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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用电器行业品牌试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关于加快我国家用电器行业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消费〔2010〕489号),推动我国家用电器行业品牌建设的进程,加快形成适应行业发展方式的品牌培育体系,规范家用电器行业品牌试评价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家电品牌是指品牌注册地在中国,企业自主开发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

第三条 首次开展的家用电器行业品牌评价将在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热水器、豆浆机以及吸油烟机产品中进行,参评对象为家电整机产品品牌。

第四条 中国家用电器行业品牌评价活动以企业为主体,以品牌建设为基础与核心,以行业中介机构为组织,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宗旨,按照总体推进机制逐步有序的进行。

第六条 中国家用电器行业品牌评价活动坚持企业自愿申请,不增加企业负担。活动以“公正、公开、公平”为原则,将对参评品牌采取“审读资料、评委讨论、不记名打分、综合评定”的评价办法进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负责协调和指导家用电 器品牌评价活动,支持和推进家电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并负责审定家用电器品牌评价体系,确定评价结果,加强对家用电器品牌评价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授权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负责活动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工作。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负责制定“中国家用电器行业品牌评价体系”,确定评价细则、指标和方法,组织开展家电品牌评价活动,对评价结果进行宣传和推广。

第九条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负责活动组织及相关日常工作,讨论研究有关具体问题,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系,以及相关各方的协同配合,全面推进活动的开展。

第十条 根据评价活动的需要,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将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及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的组织指导下,负责品牌评价的具体工作。评审委员会在评价指标的遴选、评价细则的制定、评分标准的设计上,将坚持系统性、公正性、客观性、导向性的原则,严格筛选、认真评价。

第十一条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开展的品牌评价活动,每年举办一次,评价结果将由本年度企业品牌的综合表现情况确定。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负责对企业自主品牌建设评价结果的名单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品牌评价活动的结果将由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作为政府部门对家电行业进行品牌培育扶持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参加品牌评价活动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所申请的品牌注册地为中国,企业自主开发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使用历史在3年以上;

2、品牌企业近三年经营状况稳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3、品牌产品符合国家的标准、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质量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4、品牌所属企业无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5、品牌所属企业具有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6、品牌产品具备一定的市场影响力,信誉良好,具有较高的用户认知度和满意度。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允许参加本次品牌试评价活动的申报:

1、近三年内,品牌产品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2、品牌所属企业的行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行业政策规定的。

3、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 评价体系从企业角度、市场角度、消费者角度等方面入手进行全面分析,重点关注品牌的持续发展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品牌市场能力以及消费者影响力,旨在引导和鼓励行业、企业向更高的层次发展。

第十六条 评价体系立足于中国家电业的发展现状,构建了更加科学、严谨的品牌评价综合指标体系,共包括品牌基础能力、品牌持续发展能力、品牌市场能力和品牌消费者能力4个一级指标、13个二级指标以及29个三级指标,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企业品牌发展的真实状况,为建立优势品牌,获取企业持续发展的竞争力提供准确的信息,从而提高指标体系的整体可信度,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

第十七条 品牌基础能力重点关注企业的基础实力、生产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品牌持续发展能力重点关注品牌定位能力、品牌传播能力、品牌创新能力等;品牌市场能力主要关注品牌产品的市场盈利能力、国内市场占有率水平、国外市场的开拓能力等;品牌消费者能力更侧重于从消费者的使用感受角度去衡量品牌以及产品的价值,衡量的维度有产品质量和产品售后服务等两大方面。

第十八条 在评价指标体系中,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重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等内容,均由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最终确定。

第五章 企业申报与评价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自愿申报。企业如实填写品牌参评申请表、品牌评价信息采集表以及有关证明性材料,并按规定日期上报至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负责资料收集整理和汇总。

第二十条 资料初评。评审委员会审查申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同时依据专业的品牌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工具进行评选筛查。

第二十一条 复评。评审委员会在公开、公正的专业评审基础上,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参评品牌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品牌得分计算。结合企业申报材料、品牌研究报告以及国家统计局、专利局、海关等权威机构发布信息,依照中国家用电器行业品牌评价体系的评价方法,得出参评品牌的最初得分。

第二十三条 初选综合评价。评审委员会按照评价体系要求,以会议评审形式逐个对品牌得分进行审阅和评议,并通过行业调研和实地考察,得出初选品牌排行名单。

第二十四条 初选名单上报。初选名单将由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提交至上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进行评审,经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提交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第二十五条 终选名单确认。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共同召开会议对初选名单进行审议,由评审委员会评选出最终的品牌建设评价结果,确定终评名单。

第二十六条 发布和表彰。评选最终结果由中国家用电器院组织发布会进行发布,并对成绩突出的品牌进行表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参评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必须客观、真实,严谨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提供虚假数据的品牌,将取消评选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评价始终贯彻“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相关评审人员对参评品牌的企业资料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评价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家用电器品牌评价活动的名义收取企业任何费用或开展赢利性活动,违反规定的,相关部门将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收违法违规所得;情节严重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或刑事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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