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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随意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翟某于2008年4月被某私营企业招聘为财务人员,双方订立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在劳动合同履行到第4个月时,翟某因私人问题和财务部经理发生口角,公司遂解除了和翟某的劳动合同。翟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经过审理,仲裁庭裁决企业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并补发翟某自被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
【案例焦点】
企业能否随意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长期以来,一些单位一直存在着这样的观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需要有任何理由,均有权随时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一种对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错误理解。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天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供什么理由。但用人单位却没有这样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该法条明确了用人单位能够与处于试用期间的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因劳动者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四十条规定的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的情形。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企业随意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发生劳动争议企业势必败诉。
【咨询建议】
企业解除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尤其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招聘时必须有明确的录用条件,最好将其写入劳动合同当中。则一旦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的,企业将可以依法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决定录用条件时,一定要有具体、可操作的内容,即该录用条件与劳动者的实际情况相对照能得出符合或不符合的结论。
供稿:天津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