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查处》课程项目化教学要素与设计研究_项目化教学课程设计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5:24:2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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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280号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公安司法系 甘勇 ***

《治安案件查处》课程项目化教学要素与设计研究

甘勇①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 海口,571100)

摘要:《治安案件查处》课程具有实践性强的特点,以项目化教学模式完善该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是以能力为本位的教学改革的有益尝试。能力训练项目设计是项目训练的前提。为此,必须在进行项目化教学要素基本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治安案件查处》课程项目化设计和改造。

关键词:治安案件查处;项目化;要素;项目设计

《治安案件查处》是公安院校治安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在公安专业强调“教、学、练、战”一体化的实践教学改革中,往往也是专业课程实践教学改革的重点。如何完善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设计和优化集能力、知识、技能为一体的训练项目,对治安管理专业的课程项目化教学改革具有典型示范价值。

一、当前《治安案件查处》课程项目化教学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教学工作必须紧紧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岗位实际工作需要展开,这就要求课程实践教学尽可能贴近一线实战,在高度仿真的“工作情境”中进行。《治安案件查处》课程实训项目的选择只能源于治安部门案件查处的实际工作任务,以培养治安管理专业学生进行治安案件办理的基本能力。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实施《治安案件查处》课程项目化教学改革中问题突出。

(一)教师实战经验缺乏,项目设计能力不足。人是项目实施的决定性因素,而只有办案能手,才能培养出真正的“办案能手”。从事《治安案件查处》教学 ①作者简介:甘勇(1972—),男,河南信阳人,海南政法职业学院讲师,从事刑法学及治安学方面研究 的教师必须具备一定的亲自办理治安案件的经验,这是《治安案件查处》课程教师的基本要求。目前,从事《治安案件查处》课程教学的教师多是从校门到校门,只有少数来自一线实战部门。虽然大多数院校会安排教师定期调研,参加实务部门挂职锻炼,但由于各种原因,未必能够全程和深度地参与治安案件办理,接触的案件类型及参与的办案环节往往也非常有限。这些很容易导致课程教学内容与实践的具体情况脱节,甚至出现一定的偏差。反映在课程的项目化改革上,则往往表现为对岗位工作任务吃的不透,找的不准,从而使项目设计脱离实际,培养的也并非查处治安案件真正需要的能力,即使能设计出比较符合岗位任务要求的实训项目,但项目实施能力比如项目质量控制能力也是一个短板。

由于已经认识到校内专任教师缺乏实战经验的现实,有些院校也尝试从实务部门聘请干警担任课程兼职教师,但由于体制机制问题,除个别公安院校外,真正能在工作之余到院校授课的未必是真正的一线办案能手。加之这些兼职教师往往缺乏基本的教学组织能力,实训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二)项目实训条件明显不足。为了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尽管一些院校也建设了一定数量的治安管理专业校内外实训基地,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除了更多发挥毕业顶岗实习点的作用,校外实训基地的利用率并不高,这决定了其与课程实训的关联度不高。治安管理专业校内实训场所建设中比较典型的应该就是所谓模拟派出所的建设,但一般表现为空间不大,设施不够齐全,仿真度也不高,基本属于一个静态场所的摆设,只有个别公安院校进行了模拟街区、模拟银行等的设计,可以看作模拟派出所的延伸。再如公安工作信息化在模拟派出所建设中如何进行体现就是一个问题,由于校园环境的相对封闭,在公安机关大力推行网上办理治安案件的情况下,很多院校治安案件查处的模拟实训仍停留在“手工作坊”阶段,严重脱离公安工作实际,也影响能力训练项目实训效果。

(三)项目考核设计不够科学。项目(方案)设计是项目实施的前提和基本要素,如何进行项目考核即项目质量控制是实训项目设计阶段就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与一些工科课程中学生能够独立完成的实训项目不同,《治安案件查

处》课程的实训项目一般只能由扮演不同角色的学生通过相互协作完成,很难对个体的学生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及体现的能力水平进行科学评判,所以以小组为评价对象就成为不得已的选择,很难说这不会挫伤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当然,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课程实训项目考核应以项目最终形成的物化成果(比如办案文书)为依据,这未免过于理想化。教学实践也证明,学生在《治安案件查处》课程项目实训过程中的表现与所谓项目物化成果之间未必具有一致性。原因之一就是实训过程必须通过多人良好协作才能实现,而所谓物化成果(比如办案文书)则可以由个别学生“独立”完成,体现的其实只是个别学生文书制作的能力而已。实训考核占比不断加大是职教课程改革的一个基本趋势,对于承载着“教、学、练、战”一体化改革要求的《治安案件查处》课程来说,考核设计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

二、《治安案件查处》课程项目化教学要素对课程设计的影响

毋庸置疑,只有在我们需要对课程内容进行项目化改造和设计时,才存在所谓的项目化教学要素对课程设计影响的问题。什么是项目化教学要素呢?无论是真实的(如实习岗位教学)还是高度仿真的项目教学,无不表现为一定数量的人在一定时间运用一定的手段工具,按照一定的程序步骤完成一件承载着所谓知识、能力、素质目标的具体事情,并形成一定的成果。《治安案件查处》课程项目化教学的基本要素应该包括:虚实结合的工作任务、经由任务选择的有组织的人、一定时间与空间构成的任务环境、完成任务的手段工具与程序,来源于实务部门的典型案例,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说,甚至项目方案本身也是一个项目化教学要素。以工作任务为例,《治安案件查处》课程内容项目化改造的依据只能是公安机关治安案件查处岗位的工作任务和工作内容。因为只有在分析工作岗位和工作过程需要哪些能力的基础上,才能确定岗位核心能力,并据此确定课程实践教学内容和相应的实践教学方法。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基层科、所、队是治安案件调查处理的主要岗位,其工作内容包括治安案件受案、调查、取证、定性、量罚、执行、案卷管理等;治安案件查处工作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

听证程序。这又意味着在一个比较复杂的项目任务训练中,学生可能要模拟演练的角色相当多,包括公安局长、法制办审核人员、办案部门负责人、办案人员、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等。课程项目化教学要素既影响课程项目化设计的模式选择,也最终影响项目化课程的实施及效果。

三、《治安案件查处》课程项目化教学设计构想

(一)《治安案件查处》课程教学设计的模式选择

按照项目化教学的典型理论,课程项目化改造强调系统优化。而按照系统论的基本观点,系统优化也就是本质优化,即系统的各构成要素、环节均须优化,并在此建构整个系统的高效运行。所以,课程项目化改造重在项目优化设计。其重点有二:一是课程整体教学项目化设计,二是课程单元教学项目化设计。课程整体教学模式属于更高层次的顶层设计问题,在课程整体教学设计中,课程项目设计既涉及课程综合项目设计,也关注课程单项项目设计。前者,设计和选取一个或几个贯彻整个课程的大型综合项目,以作为对学生进行所谓职业岗位综合能力训练的载体。后者则侧重对单项能力的训练。在课程项目化整体教学设计模式上,戴士宏教授总结了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课程整体设计模式。有所谓“贯穿项目+”的一体化模式,有所谓 “双线并行”以及“多项目串行”等几种比较典型的模式。那么,对于《治安案件查处》课程来说,什么样的项目化教学设计模式是最合适或者说比较合适的呢?笔者认为,所谓 “双线并行”模式本质上反映的是如何处理课内与课外的课程学习和能力培养的关系问题,即如何通过所谓双线任务强化能力训练的问题,考虑到实训场所是否持续开放等因素,个人对课外任务训练部分的实施效果原则上持怀疑态度。而“穿项目+一体化”教学模式的特点是,精心设计一个全课程的贯穿项目,并将其分解为若干子任务。从上述治安案件查处岗位工作任务的复杂性分析,很难设计一个关于治安案件查处的贯穿项目。找到一个经由各种办案程序办理的治安案件案例也许不难,但考虑到项目化教学要素中最为重要的人这一要素并非机器,如何保持案例对于学生的新颖性和新鲜感是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否则,课程实训项目实施过程就会成为一个

了无趣味的办案程序展示过程。

(二)《治安案件查处》课程能力项目设计基本看法

1、《治安案件查处》课程能力训练项目原则上为课内完成项目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治安案件查处》课程来说,“多项目串行”的教学设计是不得已的选择。这种设计强调通过多个由浅入深的能力训练项目的反复操作与多次循环,不断巩固与强化学生的办案能力。之所以认为“多项目串行”的教学设计是不得已的选择,主要是对于最后的综合性能力训练项目,因为涉及的程序庞杂,除了要求学生主要在课外完成外,目前似乎没有更好的办法,其效果如何存疑。这也引申出另一个问题:《治安案件查处》课程课内完成的能力训练项目设计可以达到什么样的复杂程度,综合性训练项目的程序覆盖面及课时跨度怎样最为适宜。另外,即使按照“双线并行”的教学模式设计能力训练项目,笔者认为课外训练项目也只能作为课内项目的补充。

2、《治安案件查处》课程能力训练项目应依复杂程度按层次设计

如何判断能力训练项目的复杂程度?没有标准的答案。笔者认为只能从项目要素的复杂程度来判断。比如时间的跨度,空间是否转换,涉及的人员多少、程序类型等等。从层次上,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将能力训练项目区分为单项能力项目、综合能力项目。也有学者认为在单项能力项目和综合能力项目之间还应设计单元能力项目,如治安案件调查取证单元,项目涵盖治安案件传唤、询问、检查、现场勘查、扣押、检查检测等调查方法的模拟实训、调查终结、法律文书的制作,入卷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治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制作等。所以,所谓单元能力项目也应属于综合能力项目。

3、《治安案件查处》课程能力训练项目设计时应考虑其过程与质量可控 《治安案件查处》课程项目化改造以治安部门办案任务为基本依据,治安部门办案质量如何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就是是否依法规范文明办案。为了避免当事人和群众对办案人员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文明的质疑,执法记录是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案。同样的道理,《治安案件查处》课程能力实训项目在设计时应考虑其训练

演示过程的可控性,能够再现,便于分析评估,并作为考核重要依据。所以模拟实训场所必须有实时录音录像设备,课外进行的补充项目也应要求学生自行录音录像。有学者主张以治安案件案卷评查为内容,设计“执法质量考评”综合实训项目,这无疑是合理的。但笔者认为不应过分看待案件案卷制作在单项能力项目评价中的作用,单纯以案卷评查作为质量考评依据,易使项目实训流于形式。

【参考文献】

[1]戴士宏,《职业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

[2]戴士宏 毕蓉,《高职教改课程教学设计案例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3] 张先福,治安案件查处>课程实践教学探讨,《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

[4] 刘轶,完善“治安案件查处”课程实训教学的思考,《教师》,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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