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工程款优先权的批复_建设工程优先权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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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下简称《批复》)规定

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问题,应该说为施工企业收回

建设单位拖欠的工程款提供了新的法律途径。最高院的《批复》

第1条,却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

案件中,”应当依法认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16号司

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

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

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

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

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

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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