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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任期制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任期管理工作,加强高校领导班子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省高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高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高校党委每届任期5年,自选举之日起计算。行政领导班子每个任期5年,自校长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二条高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的任期原则上要同步。高校党委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行政领导班子每个任期期满应重新任命。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长任期的,应经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条高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每个任期满6个月前,高校党委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换届或重新任命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对高校党委的请求应及时批复,并尽早考虑领导班子调整人事安排方案。
第四条高校党委换届和行政领导班子重新任命时,年满58岁(含58周岁)以上的领导成员,原则上不再继续提名留任;属提拔任职的,应能任满一届或一个任期。
高校领导班子成员任职年龄界限一般为60周岁。任期
内达到任职年限和退休年龄的,应按有关政策及时办理免职和退休手续。
第五条高校党委书记、校长连续担任同一学校同一职务达到两届或两个任期的,一般不再提名或任命同一学校同一职务。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长连续担任同一学校同一职务超过两届或两个任期的,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岗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其中,分管财务、设备资产、基建、后勤工作的副校长超过一个任期的,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轮岗或交流。
第六条实行高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管理。高校党委换届后三个月内,新一届党委会应根据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工作报告精神,提出任期目标,经党代表审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布。
校长任命后三个月内,应提出任期目标,经教(职)代会审议和学校党委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七条高校党委任期届中、届满和行政领导班子任期中期、期满应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任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考核时,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在一定范围内述职述廉,并接受民主评议、民主测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使用和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实行校长任期(含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校长每个任期满(或离任)前的六个月之内,由省审计厅牵头,省教育厅协助组织审计力量,对校长进行任期(含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在领导班子任期换届和任职期满述职大会上公布。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领导班子纳入省委管理的高等学校。广州、深圳市属高校领导班子参照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