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_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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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06-1-16 15:33:25来源:纳税服务网作者:【大中小】

(一)建筑业

根据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施工企业的经营特点,税法规定的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入的实现。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已结算的分段工程价款金额。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其合同收益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确定为收入一次或分次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结算时已完工程价款或竣工一次结算的全部合同价款。

5.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销售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二)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对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包预收的定金),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三)金融保险业

1.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2.纳税人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90天(含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以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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