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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辖内银行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申办规程
为落实《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文件的通知》(银管发„2008‟26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精神,鼓励更多的银行积极参与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部分 申办银行范围
第一条 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各在京村镇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以及已开办人民币业务的辖内各外资银行等,都可以申请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二条 经确定可以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应指定具体经办该业务的所属机构(以下简称“具体经办行”)。
第二部分 申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程序
第三条 经办银行组织和协调其所属机构开办小额担保贷款款业务,可以选择开办对个体工商户和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以及符合条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第四条 申办对个体工商户和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
(一)申办对个体工商户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指定的具体经办行与相关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签订操作协议。
(二)申办对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应与首创担保公司签订操作协议。
(三)经办银行统一向人行营业管理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经办银行签订协议和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经办银行统一制定的符合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文件规定的业务操作程序和管理办法;
2.具体经办行的名称、地址、开展业务区域范围、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3.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需要的其他资料。第五条 申办对符合条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
(一)经办银行应事先向人行营业管理部提交书面备案材料,并抄送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备案材料包括:
1.经办银行名称和主管负责人姓名,具体经办行名称、地址、开展业务区域范围、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姓名、联系电话;
2.经办银行统一制定的符合文件规定的符合条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或管理办法;
3.为符合条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担保机构”)名称、开展业务区域范围、2 负责人或经办人员姓名、联系电话,以及已签定的符合条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担保协议(注:不采用担保公司担保方式的经办银行,应在操作程序或管理办法中说明具体操作模式);
4.其他需要备案的相关资料。
(二)经办银行报齐备案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向社会公布经办银行及其具体经办行名单和合作担保机构名单。同时,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清单给经办银行。
(三)具体经办行向区县财政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具体经办行和合作担保机构名称、开展业务区域范围、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姓名、联系电话;
2.具体经办行开办该项业务的具体操作细则;
3.具体经办行与区县财政局进行资金结算的账户名和账号; 4.区县财政局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具体经办行向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具体经办行和合作担保机构名称、开展业务区域范围、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等资料,并签定符合条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操作协议。具体经办行要按照京财金融„2009‟735号文件要求,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三部分 经办银行的职责
第六条 按照协议规定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第七条 按照政策规定的时限完成对贷款的审核和发放。第八条 加强对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贷后管理,监督贷款使用情况,定期跟踪借款人经营状况,及时追偿逾期贷款。
第九条 按时报送各部门要求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统计表。按月向人行营业管理部报送《小额担保贷款月报表》,报送时间为下月9号前。按季向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报送时间为季后5个工作日内。具体经办行按季向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上级行报送《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和明细情况,报送时间为季末。
第十条 经办银行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2003年以以后出台的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政策文件,具体经办行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应熟练掌握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文件规定参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营业管理部联合组织的对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办机构的考核和奖励,达到奖励标准的,以具体经办行为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具体经办行应指定专人,与区县财政局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作担保机构定期进行沟通和协调,随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应及时向人行营业管理部反映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中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