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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B章 医生(选举规定)(程序)规例七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161B章 医生(选举规定)(程序)规例的主要内容。
6.选票如没有清楚填划或选票有所更改,即因不能被确定而属无效。
7.选举人须提供选票上所规定的其个人详情,并须在选票上亲自签署。不容许使用委托书。
8.只接受载有编号的原选票。
9.任何选举人如出于无心地填划、撕毁或以其他方式损坏其选票,则只在将该损坏的原选票交还医务委员会秘书处时,方可取得另一张选票代替该损坏的选票。
10.填妥的选票须在截止日期为(日期).....................................................(包括当日)的期间内任何工作天以邮递方式寄至(地址).....................................................交回医务委员会。交回选票的邮戳日期如迟于该日期,则属无效。
表格8
医务委员会(选举规定)
(程序)规例
医务委员会选举
选举结果通知
*1.以下为一项于.................................举行的投票结果陈述
候选人姓名
得票数目
* 不适用时可删去。
2.下述候选人*已获宣布当选为医务委员会委员*,特此通知─
当选候选人姓名
注册号码
任期
注
日期...............................................................................................香港医务委员会
秘书* 删去不适用的字。
第161B章 附表2舞弊行为
[第29条]
下述任何条文所禁止的作为,即为本规例第29(2)条所指的舞弊行为─
1.贿赂
(1)任何人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均不得─
(a)提供任何利益予某人或代表他人的任何人,作为该人在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或曾投票或不曾投票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该人在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或曾投票或不曾投票,而提供任何利益予该人;
(b)提供任何利益予任何人,作为该人争取或尽力争取他人在选举中的选票,或争取或尽力争取任何人当选进入医务委员会服务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该人争取或尽力争取他人在选举中的选票,或争取或尽力争取任何人当选进入医务委员会服务,而提供任何利益予该人;
(c)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为他在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或曾投票或不曾投票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他在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或曾投票或不曾投票,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d)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为他争取或尽力争取任何人在选举中的选票,或争取或尽力争取任何人当选进入医务委员会服务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他争取或尽力争取任何人在选举中的选票,或争取或尽力争取任何人当选进入医务委员会服务,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2)在本条中─
(a)“利益”(advantage)的涵义与《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2(1)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b)任何人如进行该条例第2(2)条所指明的任何活动,即属提供、索取或接受利益。
2.冒充行为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选举中用任何其他人的姓名申领补发选票。
3.款待
(1)任何人不得在任何选举之前、进行期间或之后,直接或间接由其本人或由他人代他─
(a)为影响任何人或任何其他人在该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或由于该人或任何其他人曾在该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因而对或为该人舞弊地给予或提供任何膳食、饮料、娱乐或供应品,或支付用于给予或提供此等膳食、饮料、娱乐或供应品的全部或部分费用;或
(b)舞弊地索取、接受或享用此等膳食、饮料、娱乐或供应品。(2)就任何聚会而附带供应不含酒精的饮料,该行为本身不得当作为表面上是第(1)款所指的舞弊行为。
(3)就任何聚会而附带供应任何种类的膳食,该行为本身须当作为表面上是第(1)款所指的舞弊行为。
4.不当影响
(1)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由其本人或由他人代他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胁施用任何武力、暴力或约束,或由其本人或由他人代他向任何人造成或威胁造成任何实质上或精神上的损伤、损害、伤害或损失,从而诱使或迫使该人在任何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亦不得由于该人曾在任何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而直接或间接由其本人或由他人代他作出上述的行为;任何人亦不得直接或间接由其本人或由他人代他用诱拐、胁迫或任何欺诈手段或诡计以妨碍或阻
止任何人自由行使投票权,或以该等手法迫使、诱使或说服任何选举人在任何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
(2)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由其本人或由他人代他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胁施用任何武力、暴力或约束,或由其本人或由他人代他向任何人造成或威胁造成任何实质上或精神上的损伤、损害、伤害或损失,从而迫使、诱使或说服该人去怂恿任何人在任何选举中支持或不支持某候选人。
5.与候选人参选有关的贿赂或恐吓
(1)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由其本人或由他人代他贿赂或恐吓另一人,使该另一人在某选举中─
(a)参选;
(b)不参选;或
(c)获提名为候选人后退出选举。(2)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由其本人或由他人代他索取或接受贿赂,使他在某选举中─
(a)参选;
(b)不参选;或
(c)获提名后退出选举。(3)就本条而言─
(a)任何人如就参选的候选人而进行第1条所提述的任何活动,即属贿赂他人;
(b)任何人如就他参选为候选人而进行第1条所提述的任何活动,即属索取或接受贿赂;
(c)任何人如就参选的候选人而进行第4条所提述的任何活动,即属恐吓他人。
第161B章 附表3非法行为
[第29条]
下述任何条文所禁止的任何作为,即属本规例第29(2)条所指的非法行为。
1.发布退出竞选的虚假陈述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选举之前或进行期间明知而发布某候选人退出该选举的虚假陈述,藉以推动或促致另一候选人获选。
2.关于候选人的虚假陈述
(1)任何候选人不得在任何选举之前或进行期间,为推动或促致其本人在该选举中获选而故意作出或发布任何关于其本人的虚假事实陈述;在不损害事实的一般性的原则下,所指的事实包括其品格、资格或行为。
(2)任何人如能显示他有合理理由相信并确实相信他所作出的陈述,则他并不当作违反第(1)款的规定。
3.获支持竞选的虚假声称
(1)任何候选人如无合理辩解,不得在选举之前或进行期间,为推动或促致其本人在该选举中获选而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发布任何人士或组织的姓名、名称或标志,或使用或发布与
任何人士或组织的姓名、名称或标志甚为相似的姓名、名称或标志,而使用或发布的方式使人推论该候选人获得该人士或组织的支持,或相当可能促使、鼓励或怂恿任何选举人相信该候选人获得该人士或组织的支持,但如该候选人已事先取得或收到该人士或组织的书面同意或准许,准予将其姓名、名称或标志就该选举而作该项使用或发布,则属例外。
(2)就本条而言,已向第(1)款所提述的人士或组织取得口头上的同意或准许,并不构成合理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