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材料)_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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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送审稿)

2012-08-16 15:51(已点击:3)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现就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重要性

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是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养医”机制,建立起县级公立医院新的补偿方式。推进医药价格改革是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的重要举措之一,有利于进一步疏导医药价格结构性矛盾,有利于合理引导医疗行为和配置卫生资源,有利于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负担。

二、医药价格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以近三年药品加成合理收入平均数为基础,根据财政、医保保障和医院内部消化情况等,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额。通过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适当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偏低的床位费,适当降低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检测价格,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引导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获得合理补偿。

(二)与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必须在取消药品加成政策的前提下,与增加财政投入、提高医保支付水平

等措施同步推进,确保改革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

(三)区域之间、不同级别医院之间价格水平要衔接。原则上,下一级别医院价格水平不得超过上一级别医院价格水平,有利于促进患者合理分流。

(四)国家和省确定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县(区)要在省统一部署规定的时间前完成价格改革,其它县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应该积极主动的推进价格改革。

三、医药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医疗机构药品加成政策。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对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要求,取消试点县(区)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政策,试点县(区)公立医院一律按进价销售药品。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途径补偿。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降低医疗成本。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县级公立医院销售药品的实际价格总水平要确保降低15%,不得通过不合理地调整用药结构来提高患者使用药品的实际价格水平。

(二)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财政补偿60%,价格调整补偿40%的比例,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规定的现行价格为基础,按照财务分类,提高诊查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床位费等五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其中诊查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上调的幅度不得超过

13%,床位费上调的幅度不得超过30%。降低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检测两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幅度不得低于10%。具体调整方案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原则、幅度范围内确定。各县(市、区)价格、卫生等部门要尽快按照省政府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精神和上述价格改革实施意见,严格履成本审核和价格听证等审批程序,提出价格调整的具体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抄报省和设区的市价格、卫生等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加强医用耗材价格监管。凡纳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的卫生材料,不得向患者另行收费;对可向患者收费的医用材料,要严格按照医用材料加价率和加价额双限控制的管理规定执行。医疗机构要通过公开招标采购,降低医用耗材价格。

(四)规范有序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按病种收费改革有关规定,逐步扩大按病种收费的范围,并制定具体的临床路径。医疗机构开展的病种收费标准,要按规定程序上报市物价局、卫生局审批,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每个市开展的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不少于50个。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各县(区、市)价格、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制定既能体现地方综合改革特色,兼顾各方利益,又能达到惠民利民目的的价格调整方案。各设区市价格、卫生等相关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

作,做好县与县之间的价格衔接,确保本地区公立医院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完善制度、加强监管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和“一日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成本核算,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各市、县价格、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对擅自设立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服务收费标准、分解和套用项目收费及超范围收取医用耗材费的医疗机构,要依法查处。

(三)加强宣传、跟踪反馈

各级价格、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价格政策改革试点方案实施后,要做好跟踪调研,开展政策评估,完善改革措施,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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