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_迈克尔杰克逊娈童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5:05:0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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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布科克诉杰克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案情介绍:

1960年9月16日,住在美国纽约州罗切斯特镇的杰克逊夫妇,邀请邻居巴布科克小姐乘坐杰克逊先生驾驶的汽车,一起去加拿大度周末。杰克逊先生驾驶汽车行驶至加拿大安大略省境内时,不慎撞在高速公路边的一堵墙上,出了交通事故,致使巴布科克小姐身受重伤,杰克逊先生也因此交通事故在不久后死亡。回到美国纽约后,巴布科克小姐以杰克逊夫人为被告,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杰克逊先生驾车时有疏忽行为,致发生车祸使其身受重伤,请求予以赔偿。

杰克逊夫人在答辩中承认车祸事实,但对巴布科克小姐提出的赔偿请求,主张根据美国传统的冲突法规则,即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地法的规则,适用侵权行为地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因为,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规定,除非为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非营业性汽车的所有者或者驾驶者对同乘者由于身体所受到的损害以至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初审法院依据美国传统的上述冲突法规则,适用了侵权行为地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驳回了巴布科克的诉讼请求。

巴布科克小姐不服此判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巴布科克小姐又上诉到纽约州最高法院。该院法官福尔特认为,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未免显得呆板、机械,往往忽视侵权行为地以外的地方法律对解决同一问题具有的利益。从该案的实际情况看,该案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纽约州的居民,住所也均在纽约州,买汽车、办理驾驶执照和汽车保险均在纽约州,此次旅行的出发点和终点也在纽约,而加拿大安大略省仅为事故的发生地而且纯属偶然。因此,与加拿大安大略省相比,纽约与本案有更为密切的联系。福尔特法官进一步认为,安大略省的《高速公路交通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乘客与驾驶者相互串通向保险公司提出欺诈性的索赔,显然,这一法律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安大略省保险公司的利益,而不是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和纽约州保险公司的利。本案当事人均属纽约人,非安大略省法律保护的目标,因此,适用安大略省的法律,并不能增进安大略省的利益。相反,纽约州的法律要求侵权人对因自己的疏忽而引起的伤害负赔偿责任,法院没有理由也没有权力以事故发生在本州以外而取消本州立法上给予本州居民的这种保护。因此,作为双方当事人居住地的纽约州法律,应当优先予以适用。由于纽约州法律承认这种情况下免费乘客的损害赔偿权利,故巴布科克小姐的赔偿请求应予以支持。最后,福尔特法官撤销了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决定适用纽约州的法律,允许巴布科克小姐向杰克逊夫人要求的损害赔偿。

提示:

这是纽约州法院首次将“重心说”和利益分析方法(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领域的案件,是一个著名的被学者广泛讨论的案例。

注:

(1)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传统的国际私法解决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论和制度,至今,仍有不少国家仍是坚持这一制度,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2)但自美国上述“巴布科克诉杰克逊”一案提出最密切联系原则以来,确定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的传统主张即受到了冲击,并逐渐扩大到合同之债等问题的准据法的确立及至在有的国家作为解决所有法律适用问题的原则。前者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 1 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后者如1979年1月1日起生效的《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条规定:①与外国有连结的事实,在私法上应依与该事实有最强联系(注:即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裁判。②本联邦法规(冲突法)所包括的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则,应认为体现了这一原则。又如,1987年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5条规定:根据所有情况,如果案件与本法指定的法律明显地仅有松散的联系,而与另一法律却有更密切的关系,则作为例外不适用本法所指定的法律。

(3)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正式提出,是美国学者里斯于1971年在他主编的第二版《冲突法重述》中明确表述的。但在与案件有联系的众多因素(连结点)中如何确定其中一个为有“最密切联系”呢?里斯在上述著作中提出了供选择时参考的七项原则:①州际和国际制度的需要;②法院地的有关政策;⑧在决定具体问题时,其他有利益州的有关政策和这些州的相应利益;④公正期望的保护;⑤特别法律领域中所体现的政策;⑥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统一性;⑦法律易于认定和适用。

专家意见: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传统的国际私法解决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论和制度,至今,仍有不少国家仍是坚持这一制度,如我国《民法通则》第 146 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自美国上述一案提出“最密切联系原则”以来,确定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的传统主张即受到了冲击,并逐渐扩大到合同之债等问题的准据法的确立乃至在有的国家作为解决所有法律适用问题的原则。

评论:传统和现实,哪个更重要?在巴布科克一案中,大胆的福尔特法官,敢于推翻二审法院的判决,背离传统的侵权行为地原则,利用手中的法权,创造性地提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一国际私法上崭新的理论。当今社会,国际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要向以前那样严格地恪守传统的准据法,显然是缺乏发展的眼光,尽管“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世界范围内尚未完全被承认,但至少是将传统的国际私法向前大大推进了一步,仅从这一点来说,它就有进步的意义。

李查蒂案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来解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冲突,在亲属及继续等领域内,一般争议不大。但在商业领域,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内外国人移居和相互交易日益增多,交易的当事人或有关第三人并非都知晓对方的属人法,因此往往发生这样的现象,依据属人法,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依据行为地法则为有行为能力。这种情况,往往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威胁交易活动的安全,无益于国际民事关系的顺利发展。为此,许多国家在立法上规定,除原则上适用属人法之外,对在本国国内进行的与民事、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行为,作为例外而多采取行为地法的原则。最早将这一原则规定于成文法典中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该法典规定,当事人如依其属人法(当时指住所地法)或依缔约地法有行为能力,便应被认为有行为能力。1861年,法国最高法院在“李查蒂案”中也确立这一原则。

22岁的墨西哥人李查蒂,在法国巴黎的一家商店购买了价值8万法郎的宝石并已提货。可是当商店向他索取货款时,其拒绝履行合同,理由是墨西哥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为23岁,他未达到成年年龄,并且未取得监护人的同意,因此,他所缔结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法国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首先审查了合同的效力问题。当时《法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成年年龄为18岁。但是依据该法典第三条规定,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人的行为能力依当事人本国法,即墨西哥法律,而假如适用了墨西哥法律确定李查蒂的行为能力,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法国法院最终没有援引墨西哥的法律,而是直接适用了行为地法即法国法,判决李查蒂已达成年年龄,从而合同为有效合同。判决的依据是认为,法国人并无知道所有外国法的不同规定的必要,因此,只要法国商人是老实、善意的,并且无轻率或过失,则应予保护,契约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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