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州新区普惠制幼儿园管理办法_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5:03:3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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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州新区普惠制幼儿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公办幼儿园资源,推进幼儿园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为居民提供更高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制幼儿园”是指新建、回收回购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新区管委会投资新建的街道幼儿园。普惠制幼儿园实行统一标准、政府监管、财政补贴、社会化运营的管理运营模式,通过公开招标产生运营机构。新区管委会为幼儿园提供园舍,拨付运行补助。普惠制幼儿园支出通过托保费收入和运行补助解决。

第三条 新建和回收回购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相关事宜按《大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意见》(大政办发【2009】144号)执行。

第四条 设立金州新区普惠制幼儿园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服务普惠制幼儿园的运营。

第二章 责任、权利、义务

第五条 新区教育文体局和发展中心作为普惠制幼儿 园的管理部门,新区教育文体局负责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加强资质管理,明确办园要求。发展中心负责普惠制幼儿园运营,对幼儿园全部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

第六条 新区财政局作为普惠制幼儿园资金保障监督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是按公办幼儿园同等标准编制运行补助等资金预算,经审核达标后给予生均运行补助20%的奖补;二是负责运行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三是国有资产办公室登记幼儿园园舍房屋产权。新区财政投资购买的设备产权归属发展中心,使用权归运营机构。

第七条 运营机构作为普惠制幼儿园的经营部门,其主要权利和义务:一是运营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拥有经营自主权;二是运营机构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及有关教育政策法规,达到与公办幼儿园同等标准的保教质量,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安全防护等相关制度;三是投资购置与办园规模相匹配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备(包括教玩具、室外活动器材、桌椅、床具以及卫生保健消毒器具等必备设备);四是对幼儿园园舍及设备进行维护维修,不得擅自处理幼儿园国有资产,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或融资贷款;五是普惠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在教师培训、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表彰奖励、教龄工龄计算、社会活动等方面政策一致,工资、福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等按合同约定执行;普惠制 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在运行补助、贫困家庭补助等方面享受同等政策。

第三章 准入和退出

第八条 建立准入机制。按准入条件公开招标产生运营机构,与发展中心签订委托运营合同。运营机构第一个经营期(三年)审核完全达标并有意延长运营期者,可顺延一个经营期(三年)。

第九条 新区教育文体局对运营机构审查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注册,颁发《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

第十条 建立退出机制。运营机构退出,须提前三个月向发展中心提出申请,并由新区教育、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其亏营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后,依法依规解除合同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正常解除委托运营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运营方无力经营提出解除合同;

(三)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运营。

第十二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新区教育文体局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收回《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

(一)未经新区教育文体局审批,运营机构擅自变更法人代表或擅自将幼儿园转租、转托给第三方运营的;

(二)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租借、转让、扩建、改建、损毁园舍或改变园舍用途的;

(四)无法保障园舍、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影响正常运转的;

(五)违反有关收费规定的;

(六)无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的;

(七)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八)年检不合格的;

(九)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碍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的;

(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的;

(十一)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园经费的;

(十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第十三条 运营方退出运营并经新区教育文体局组织审计与清算后,剩余自购设备设施可自行处理;对不可移动设备设施、装修等财政均不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运营方退出时,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损毁、拆除园舍内设备设施。

第四章 幼儿园管理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进行园舍的维护保养、设备更新,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 严格普惠制幼儿园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准入制度,明确准入条件,实行持证上岗,合同管理。幼儿园依法自主招聘教职工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普惠制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托保费参照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经新区物价部门核定后,报新区教育文体局备案。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新区发改、物价、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管办分离”幼儿园的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

第十八条 普惠制幼儿园的经费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幼儿园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对以任何名义挪用幼儿园保教费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新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惠制幼儿园的财务监督和指导,保证各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其他保育教育、卫生健康、安全等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条 新区教育体育局要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普惠制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园务管理、安全卫生、资源配置、经费投入、教职工待遇和保教质量等进行专项督导。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食品卫生责任事故的,除解除合同、收回《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外,要及时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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