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_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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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甬建发〔2012〕2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招标办:

为进一步预防和解决建筑行业拖欠人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应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责任,做好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密切配合社会保障部门积极预防、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务工人员工资问题。

二、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担保清理、调整可结合各县(市)、区和市建管处对建筑业企业年检考核工作一并开展,最迟不超过2012年3月1日。

三、交接过渡期间发生企业退保的,按原办法执行。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纠纷事件,加强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保障工作,切实保护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不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指导、协调全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监督管理部门和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各担保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具体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区由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具体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是由建筑业企业办理,指向为各担保管理部门,用于保障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的专项担保措施。

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形式采用保证金或银行提供的保函。

第五条保证金专户由担保管理部门按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相关要求设立。保证金专户须根据管理权限实行专项支取、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保证金账户的缴存、使用、支付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户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保证金帐户的开列及资金管理等制度另行制定。

第六条提供担保业务的银行须与担保管理部门签订合作协议,按合作协议约束双方行为。外地银行须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银行提供的保函应按照市住建委认可的条款制订统一格式(格式样本见附件1)。担保公司应经市住建委确认后,方可开展相关担保业务。

银行出具的保函受益人须为各担保管理部门,专项用于解决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拖欠问题,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人工工资支付担保为连续担保,每一担保期不少于3年,建筑业企业应在担保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办理下一个担保手续。

第二章担保的办理、退还及使用管理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到宁波市各县(市)、区承接施工业务、办理施工备案(登记)时,须分别到各担保管理部门办理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

工商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本市企业)按照全市统筹的原则,实行“一地缴存,全市通用”制度。企业在办理县(市)、区施工登记时需提供由其注册地担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担保证明。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办理担保的额度根据企业建筑业主项资质等级确定。

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基准额度为: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一级企业150万元,二级企业120万元,三级企业8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2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20万元。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由于主项资质变动,造成担保额度调整的,须及时到各担保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担保手续办理后,方可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资质变更。

第十条未按规定办理人工工资担保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在办理施工备案(登记)1年后,企业声明不再参加该县(市)、区建筑市场活动,且该区域所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以上,可向担保管理部门申请退还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

本市企业《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被注销,或被批准停业的,且该企业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以上,也可申请退还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申请退还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须填写《退还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申请表》(附件2),经备案(登记)地人力社保部门核实,无正在处理的劳务工资等监察和仲裁案件的,担保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在宁波市建筑业信用平台上公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发生人工工资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发生纠纷的工程所在地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海曙、江东、江北区由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调解。经调查取证,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建筑业企业仍无法及时支付人工工资的,负责调解单位可向担保管理部门发送《要求协助支付人工工资担保的函》(附件3),提出支付担保要求。其中对纳入统筹管理的本市企业应向其注册地担保管理部门提出支付担保要求。

担保管理部门在收到《要求协助支付人工工资担保的函》之日起24小时内应将该企业担保额度内的相应资金划拨给相应部门,并责令企业在30日内补足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未补足期间按本管理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纠纷调解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保全有关资料,切实保障企业和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担保的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担保额度根据企业工资管理制度及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结合企业信用状况,实行动态浮动管理,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

第十六条各担保管理部门每年可对辖区内用工管理规范,连续两年未发生人工工资拖欠等行为且信用记录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可适当调低其担保额度(无工程项目企业除外)。第十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及时上调其担保额度,纳入统筹管理的企业可取消统筹。

(一)拖欠人工工资,企业不积极配合处理的;

(二)企业用工制度混乱、实名制管理不到位的;

(三)拖欠人工工资造成集体上访等恶劣事件;

(四)动用企业人工工资担保,且未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五)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为D级的。

第十八条担保额度的动态调整,须由各担保管理部门发文公布。其中涉及统筹管理的本市企业额度调整,须经担保管理部门申请,市住建委统一发文公布。

第十九条建筑业企业应在发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调整担保额度手续。对上调担保额度的企业,未调整到位期间按本管理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条各担保管理部门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办理、使用、延续、调整、退保等信息录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便于相关部门查询、管理。第二十一条各担保管理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企业人工工资担保动态管理机制,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市住建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用工、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及时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不得以拖欠工程款、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或者拖欠务工人员工资。

第二十三条总承包企业应实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加强对分包企业用工及工资支付的管理,建立健全本工程项目务工人员工资发放监督制约机制和务工人员日常管理、考勤及工资发放台帐。

第二十四条各担保管理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规定要求,随意增加、减少企业担保缴存额度;

(二)工作人员在担保办理、支出、补足、返还等工作中不履行相关职责,对保证金账户疏于管理,徇私舞弊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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