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国有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关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
2007-12-10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选择、使用和定义价值类型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评协制定了《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为便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相关部门、人士全面理解指导意见,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价值类型准则的必要性
为充分体现评估结论的经济内涵,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其他相关准则中都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恰当选择价值类型。但实践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落实这些要求时存在许多问题,如价值类型选择不恰当、价值类型定义混乱等。为落实基本准则和相关准则对价值类型的要求,有必要起草价值类型准则,对相关准则的规定进行细化,对价值类型的选择、使用和定义提供指导。
二、国内外价值类型规范情况分析
(一)国际评估界对价值类型的规范
国际评估界对价值类型比较重视。《国际评估准则》的三个基础准则中,有两个准则是关于价值类型的规范。以“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构成的价值类型体系,是国际评估准则的专业基础。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和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的评估准则中虽然没有单独的价值类型准则,但也都在准则中对市场价值等其他有关价值类型予以定义,并把定义评估结论、避免评估报告误
导公众和使用者的条款作为非常重要的内容写在基本要求和披露要求当中。实践中,市场经济较为完善的国家和地区,资产评估需求者对评估结论价值类型的要求越来越具体,越来越理性。恰当选择价值类型已经成为国际上评估准则和评估实践最基本的执业要求和执业理念。国际评估界的这些指导思想和执业理念对我国价值类型准则的制定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二)我国对价值类型的研究和规范
我国评估理论界对价值类型的研究已经开始十多年,在重要概念、定义和应用条件等方面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在引进价值类型的必要性、价值类型的基本分类、价值类型的基本称谓、市场价值的基本定义、价值类型的基本作用等一些基本问题上取得了一定的共识。2004年,财政部发布《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四条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恰当选择价值类型。此后发布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等准则项目中也都对价值类型提出了要求。
这些研究和规定为价值类型准则的起草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规依据。
三、起草指导思想
(一)借鉴国际评估界的研究成果
国际评估界对价值类型理论的研究已经较为深入,国际上有影响的评估准则中对价值类型的规定也较为成型。特别是今年以来,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吸收了价值类型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修订了准则2(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这一修订得到了各国评估界的认
同。我国价值类型准则制定过程中,在充分考虑我国评估实践的同时,为实现与国际评估准则的协调,应当充分借鉴国际评估界对价值类型的研究和规范。
(二)兼顾新兴评估业务
价值类型理论从一开始引入,主要用于对传统评估业务进行规范,相关准则也主要针对传统评估业务所服务的经济行为。但随着评估服务经济行为的不断拓展,价值类型准则的制定不但需要考虑传统评估业务的规范要求,还要考虑新兴经济行为中对价值类型的需求,相应的价值类型理论和规范也需要补充完善。特别是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和税基评估业务等非传统业务兴起以后,相关业务中如何选择价值类型是价值类型准则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如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与评估价值类型的对应关系、税基评估中价值类型的选择等。为体现评估行业服务的专业性,保证这些新型业务的开展,价值类型准则在保证传统评估业务需求的同时,需要在相关方面作出创新性规定。
四、起草过程
2005年5月,中评协组建价值类型准则项目组,对价值类型准则进行研究和起草。项目组进行多次调研和研讨,采用问卷等形式征求行业内外意见。2006年11月,项目组提交初稿。中评协组织在行业内外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对初稿进行多次修改。2007年4-9月,中评协在行业内外对本准则项目公开征求意见,项目组根据征集的意见对准则进行修改。2007年10-11月,中评协将准则稿提交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和中评协资产评估准则技术委员会审议。中评协根据委员反馈的意见,组织行业资深专家进行研究、讨
论,主要意见予以采纳并定稿。
五、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分为“引言”、“价值类型及其定义”、“价值类型的选择和使用”和“附则”。
“引言”是起草依据、价值类型定义和效力范围。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列示了评估中的主要价值类型的定义。“价值类型的选择和使用”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选择、使用价值类型提供指导。
“附则”指导意见生效期的规定。
六、重要事项说明
(一)价值类型及其定义的表达方式
国际评估准则中将价值类型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市场价值,一类是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指导意见借鉴国际评估准则规定,突出市场价值的地位。对于不满足市场价值条件的其他价值类型,如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概括表述为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以体现这些价值类型与市场价值的区别和适用限制。指导意见对于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采用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但是,由于市场价值以外的其他价值类型较多,不可能一一列举,本指导意见只列示了较常使用的几种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二)法律法规或契约对价值类型的特殊规定
某些特定资产评估业务中,相关法律法规或契约等可能对评估结论的价值属性及价值类型具有法律或强制约束,这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契约等对评估结论价值属性及价值类型的要求,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指导意见针对当前几种典型的特殊
业务提出了具体的指导,包括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税收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保险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抵(质)押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