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业大学章程20份(正反)_山西农业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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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校训、校徽

第三章 办学规模及学科专业设置

第四章 教育形式

第五章 校内管理体制

第六章 教师及教育工作者

第七章 学 生

第八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制度

第九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山西农业大学的校训: 团结 勤奋 求是 创新

第八条 山西农业大学的校徽:校徽核心图案以篆书“农”和“大”为设计素材,体现了农大理信、严正、稳定、管理有序,展示出农大作为农业高校所具备的行业素质。

第九条 山西农业大学校庆日定为:9月10日

第三章 办学规模及学科专业设置

第十条 在学校发展过程中,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在校生规模稳定在15000人左右。

第十一条 学科门类及专业设置

根据农业高等教育发展的形势,立足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对学科专业发展的需求,积极进行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力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稳定在5个,二级博士学位授权点稳定在20个左右,硕士学位授权点稳定在40个左右;省级重点实验室达到10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争取达到3个,本科专业总数发展到55个左右。

第四章 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以学历教育为主,兼顾非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兼顾非全日制教育。努力构建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

第十三条 我校学历教育要符合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学业标准:

(一)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要率先转变教育观念,把领导教职工创造性地实施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作为重要职责;4.维护学生、教师和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在校长主持下,集体参与校长决策的审议机构。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办公室主任组成。必要时,可吸收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参加。校长不在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主持会议。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

2.根据校党委的有关决定,研究制定落实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

3、研究学校的教学、学科建设(学位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专业建设、教材建设)、学生教育以及学籍管理工作;

4.审定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5.研究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6.研究学校管理队伍建设、人事管理工作的规划方案及实施意见,教职工的调入、调出、聘任;

7.研究提出每年学校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方案;

8.研究提出科学研究规划和重大项目、科技开发、校办产业的实施计划; 9.研究教职工及学生的表彰奖励及处分事宜;

10.研究审查学校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预算外资金开支在5万元以上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50万元以上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11.研究学校基建项目、大的修缮项目以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2.研究审查与国内外有关单位、个人重大合作、交流协议; 13.拟订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14.听取有关单位的重点工作汇报; 15.研究涉及全校性的工作及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主要负责制订事业发展规划,配置人、财、物等教学资源,负责基建、维修项目的审定与实施,统一管理国有固定资产,评聘教师职务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研究、决定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宜;对下属各学院及部门,实施统一领导和调控。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为学校下设的办学实体,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1.审议学校长远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审议校行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审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方案、决算执行情况及其它重大改革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制度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学校的公有住房出售分配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大型集体福利事项等;

4.检查评议各单位落实学校校务公开有关规定的情况;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他们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5.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行使指挥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内容及组织办法应根据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相应条款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成果奖和科学研究成果奖;负责学术梯队建设方案的审议;组织全校性的学术报告会、研讨会,组织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应在校内各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中选拔,也可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参加。根据工作需要还要选聘少数领导干部参加,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全体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图书馆馆长应为学术委员会成员。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

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秘书长由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学术委员会对重大问题表决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超过委员人数的一半,并以超过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票数为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校内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就是否授予学位做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督导机构,对全校教学单位及教学管理部门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教学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价,以保证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团组织应在下列方面充分做好工作: 1.按党委部署和团的工作任务,抓好团员和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广大青年团结在党的周围,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文化科学知识,提高素质、培养能力,在实践中锻炼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2.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广大团员和青年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奋斗的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国情和世界发展趋势,增强民族自尊心和对国家,对人民的责任感,积极开展“学雷锋,树新风”和大学生社会实践等活动, 3.根据青年身心特点,有计划地开展科技文化活动和文体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不断提高广大青年的文明素质、文化修养和健康向上的情趣;4.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加入党组织的工作;5.协助学校做好安定团结的工作;6.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团组织的先进性,发挥团组织的战斗作用与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章 教师及教育工作者

第二十九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第三十条 我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享受校、院的福利待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

具体任职条件。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度。教师经评定具备某一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学校按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教师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未到聘任期满,随意中止聘任合同的一方应按合同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教师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应公正、客观、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校应就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按其所属系列的任职条件,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聘任办法,与教师职务聘任办法相同。

第三十八条 学校管理人员,要按国家规定,逐步实行教育职员制。在实行教育职员制度之前,仍按原干部系列,由相应的组织部门进行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或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兼任教学和科研工作,达到任职条件者,可晋升相应的教师职务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学校管理人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执行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2.熟悉本职工作的特点及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3.树立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的思想,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育人水平;4.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5.搞好部门之间的协调,支持其他部门的工作;6.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以鼓励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方面做出成绩。教学成果奖、科研成果奖的评定工作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条 学校对校本部在编的工勤人员实行聘任制。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1.热爱教育事业,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2.遵守法纪,团结同志,服从领导;

1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或获得其他奖励;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及管理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三条 我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要求;4.按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等项费用。

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勤工俭学活动主要指与专业学习结合的科技与文化服务;有利于培养劳动观点和自立精神的劳务服务。

学生个人不得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十五条 我校学生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举行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不准张贴大、小字报,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管理和领导。

第八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1.财产补助收入,具体有: ①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国家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②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③其他经费拨款,即上述经费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

3度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本人负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应严格坚持下列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五十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应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

第九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举办单位是山西省教育厅。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第五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1.为学校提供稳定的经费来源,并按《教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学校经费逐年增加;2.检查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情况;3.根据人才需求预测,审批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组织领导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对学校的专业设置进行审查、审批;4.管理学校基建投资,事业经费分配及决算;5.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和后勤工作;6.组织校际间学术、人才、资源等方面的交流,对学校进行教育质量检查和评估。7.根据高等教育改革趋势,积极支持学校面向社会和经济建设主战场,扩大合作办学领域与资金来源渠道;进一步明确学校权利与义务,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使学校成为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和具有有效自我约束机制的法人实体。

第五十八条 学校享有如下权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具有法人资格,校长为法定代表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2.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3.依照专业目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4.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5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一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2.原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3.因合并、分立、解散。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终止,应报山西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 山西省教育厅同意终止后,在山西省教育厅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报山西省教育厅审查。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西省教育厅和有关单位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七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经山西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20 年 月 日讨论通过生效,并报教育厅审核批准或备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由校长向下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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