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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单位:(简称发包方)承包单位:(简称承包方)发包方经批准进行的建设工程,由承包方承担,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 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名称:
第二条:工程地点:
第三条:承包的范围和内容
1、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构筑物)共个单位工程,建筑面积:m2.2、安装工程名称。
以上工程均按施工图设计内容范围承包。
第四条:工程造价。承包的工程总造价元(单位工程造价见承包工程项目表)如果合同期内发生劳务、材料价格调整,取费标准变动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承包方式。本工程按下列第项方式进行承包施工。
1、包工包料。
2、3、第六条:施工期限。本工程按工期定额和有关规定,施工工期日历天,定于年月日开工至年
工期另行协商。
第七条:双方的主要责任。
一、发包方
1、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许可证及市内禁区运输通行证;
2、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3、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亦可委托承包方承担)。
4、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合同规定在开工前十五天内将设计图纸份及有关技术资料送交承包方,审定施工组织设计;
5、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6、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
二、承包方
1、负责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作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作好施工前的各种准备工作。
3、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竣工和交付;
4、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
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5、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第八条:材料设备供应
负责供应水泥、木材、钢材以及施工期间建筑材料预算价格调整表规定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按设计要求的品种、规格、型号供应到承包方指定地点。因品种、规格不全,需由承包方调剂代用时,必须经设计部门签证,由此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和运费由发包方负责,因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影响工程建设,工程竣工时间顺延。
第九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预付备料款和工程款元,封顶付元,验收交工付清建筑款项
第十条:工程变更
基础施工如遇特殊情况,工期可按实际情况顺延。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和验收标准
隐蔽工程完成后,承包方在二十四小时以前通知发包方进行检查,未经发包方检查不得隐蔽。如发包方未按时到场,承包方自行检查隐蔽。发包方提出重新检查时,如结果不符合要求,费用由承包方承担;若结果符合要求,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第十二条:施工期间临时停水,停电每次在一天以上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凭签证顺延工期。
第十三条: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一、发包方:
1、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2、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3、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验收,按每日工程总价万分之的比例偿付逾期违约金。
4、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国务院(1990)213号文规定,发包方无力拨付工程款时,承包方有权提出停工报告,发包方15天内解决不了,承担一切停工损失。
5、发包方:承包方: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