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民事证据规则中关于举证时限如何确定的探讨_浅析民事举证时限制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4:52:1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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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规则中关于举证时限如何确定的探讨

孙琛

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从概念上讲,举证时限制度实际上包含着举证期限和逾期举证法律后果问题。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但对于举证时限制度没有作出法律上的规定,致使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民事诉讼一直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使得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举证责任制度无法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颁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在《若干规定》实行以来,对有关案件的举证时限规定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各地法院对有关案件举证时限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具体作法不尽相同,甚至分岐较大。本文拟对实践中的有关案件的举证时限的确定进行一些探讨,以供参考。

一、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的问题

《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在举证时限的设置上规定了两种类型,即指定举证期限和约定举证期限。所谓指定举证期限,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所确定的举证截止期限。所谓约定举证期限是指由当事人之间采用协商一致的方式所确立的举证截止期限,但必须经过法院的认可。约定举证期限体现了诉讼契约以及尊重当事人意识自治的主导思想,同时,当事人在此的合意,必须经过法院的认可,因而是一种有限度的意思自治。根据《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而在审判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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