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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法律实践活动与职校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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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瑞 南京市南湖安国村58号 南京市莫愁中等专业学校 210017
校园法律实践活动与职校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
内容摘要:
一、青少年法律素质培养需要学校法制教育方式多样化;
二、在校园开展法律实践活动与职校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
三、在校园开展法律活动的实践
关键词:法律素质 校园法律实践活动 竞争合作 法律认同 模拟法庭 法律信仰 网络沟通 法律情感 校园法治现场 法律行为
从青少年的素质构成来看,青少年不仅要有一般的文化知识,同时要有道德素养、法律素质和文化修养。这是一个完整的人格,完整的青少年成长必不可少的素质内容。国家正全面开展以青少年为重点的普法教育,学校作为普法教育的一大阵地,更需要按照依法治校的要求,充分运用各种教育资源,采用多种方式,营造一个好的校园环境和教育氛围,使学生在学校日常的学习与生活中,受到法治的教育与熏陶,促进法律素质的提高。
一、青少年法律素质培养需要学校法制教育方式多样化
(一)法律素质是公民素质的基本组成部分。
公民综合素质主要由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组成。全面加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必然要求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与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相提并论、同步进行。
从1986年开始,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连续部署了五个五年普法。普法的过程就是用宪法和法律法规教育人、改造人、培养人、塑造人的过程,也是把众多法律意识和具体法律规定内化为人的法律素质,从而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过程。20多年来,法律素质在公民素质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现。
中共中央、国务院1985年11月5日转发的《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中提出:“通过普及法律常识教育,使全体公民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中共中央、国务院1990年12月13日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中提出:“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中共中央、国务院1996年4月18日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提出:“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这是中央文件首先引入“法律素质”的概念),《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中提出:“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中共中央、国务院2001年4月26日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则更强化了“法律素质”的概念,明确“四五”普法“要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目标。”可见,从2001年开始的“四五”普法,就明确提出了“两个转变,两个提高”(即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转变,全面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转变,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目标,鲜明地强调要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江泽民2002年11月8日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更是明确指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出现这样提法当属首次。
吴邦国2003年6月28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闭幕会上指出:“法律素质是人的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法治文明是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胡锦涛2005年2月19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又指出:“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中共中央、国务院2006年3月17日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又一次强调:“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工作。”《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把“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作为“五五”普法的基本目标。
公民综合素质中法律素质 “三分天下有其一”。党中央多次指出,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既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又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从逻辑上看,道德和法律不是包含关系,而是并列关系。所以,把法律素质纳入思想道德素质之中是不妥当的,由此推论,把法制教育纳入道德教育也是有失偏颇的。法律素质已初步形成了独立的体系。
(二)法律素质是一个内涵丰富的综合性概念
法律素质涉及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认同、法律心态、法律习惯、法律行为等各个方面。
法律素质又是具有不同层次的概念,其内容有的是内在理念层面的,如法律的信仰、意识、知识等,有的则是外在行为层面的,如法律的习惯、行为等;有的偏重感性层面,如法律情感、法律心态,有的则偏重理性层面,如法律认知、法律推理、法律价值评判等,无论是哪一个层面,都规定着公民的法律素质,影响着公民担当依法治国主体的角色。
(三)青少年法律素质培养需要多种途径
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青少年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全民族的素质。江泽民同志十分关心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要求我们“对学生的教育工作特别是思想品德教育、纪律法制教育,校内校外,课内课外,都要抓紧,一点放松不得。”
我国目前的在校学生已达2亿多人,青少年违法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校园伤害事件频繁发生,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问题。同时,面对将来就业的需求,尤其是职业学校的学生十分需要法律知识的储备。而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普遍存在“重记忆,轻运用;偏理论,少实践”的状况,有的概念记得很熟却不能真正体会其中含义,遇到实际问题容易张冠李戴,混淆不清。对于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的界限界定不清,不能重视自己的不良言行举止,不利于预防违法与犯罪行为的发生。
要充分利用学校教育的特点和课堂教学的优势,发挥学校在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使学校成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阵地。学校要在教授学生法律知识的同时,需要通过内容丰富、形式生动的实践活动,以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传播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让学生逐步理解并接受权利义务意识、公民意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等基本的法治观念,使之成为指导他们辨别是非,确定自身行为规范的重要判断依据,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自觉贯彻法治精神和法律要求。
二、在校园开展法律实践活动与职校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
(一)需要在职业学校校园开展的原因
1、年龄阶段比较特殊。我校是个职业学校,学生多数介于16-18周岁之间,依然属于未成年人。这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年龄阶段,已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即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已经需要负完全的刑事责任,只是量刑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又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比如一个同学伤害了其他同学,后果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上又需要由监护人承担,许多民事行为也必须通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同意。
2、法律素质有待提高。虽然所有中专学生都学习全国统一的必修德育课程“法律基础知识”,使用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法律基础知识》内容非常全面,但偏理论化。而法律素质不仅仅包括法律知识,还包括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情感、法律行为等多方面的内容。且理论学习受到课堂的限制,一周2课时远远不能细讲教材所包括的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六章内容,市教研室集体备课时都要求删除一些章节,不在课堂上学而让学生自己阅读,由于中专生自学法律知识的能力十分有限,很多问题难以自己弄明白,以至于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信仰还不够坚定,法律意识还是较为淡薄,法律行为不能正确实施。如有的学生遭遇过上当受骗的事情,有的学生遇到一些矛盾不知道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学生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为了以后走上工作岗位能更加顺利,在校期间需要一些法律实践来做好一定的准备。
(二)适合在职业学校校园开展的原因
1、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普法规划中关于“各级各类学校要开设法制课,并且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的要求,切实抓好学校法制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课时安排、教材建设和师资的培养培训。职业技术学校必须将法律常识作为学生必修的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另外,校园有充分的图书、网络、校舍、师生等丰富的资源,以及橱窗、板报等宣传教育平台,以课内学到的法律知识作为基础,在校园内开展简便易行的实践活动,才能巩固所学知识,并增长多方面能力,发挥出学校作为普法主要阵地之一的作用。
2、司法行政机关的协助优化了法制教育环境。
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学校的法制教育要同整个社会的法制教育相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司法行政、综合治理、共青团组织和普法主管部门相互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将学校法制教育纳入当地普法工作的整体规划当中。
(1)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为我校聘请了建邺区法院的副院长兼职担任我校的法制副校长。他经常到我校进行法制教育,并安排我校年满18周岁的部分成年学生去法院旁听一些案件的审理,回来对其他未成年的同学宣传,在校园开展的一些模拟法律活动也更加生动逼真。
(2)建邺区教育局会同建邺区公安局南苑派出所为我校配备了“校园110”,安排两名民警定时到我校巡逻,校园内和校门口的偶发事件都可以及时和他们联系,并及时得到解决,给校园创造了一片相对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教育行政部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其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环境的和谐、安全、健康,减少各种不良因素对学生的负面影响。建立健全相关规范,加强指导,积极推进此项工作,逐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为学校法制教育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我校还是本地的社区教育培训中心。利用学校的有利条件,为当地的公民普法活动提供相应的支持与服务,使学校成为所在社区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基地。
三、在校园开展法律活动的实践
(一)在竞争合作中巩固法律知识、提高法律认同
1、法制小报编辑。这是一个传统的法律实践活动。南京市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室每年都开展法制小报的评比活动。我校根据市里要求,通常在学习法律课十周左右,向所有一年级班级布置法制小报的编辑任务。编撰要求有:(1)有自己撰写的文章,将法律和道德结合起来谈;(2)对所有案例要自己写分析和心得体会(包括原因、危害性、启示等);(3)有本班开展法律教育活动的情况报道;(4)版面整洁,字迹工整,色彩协调,整体美观,具有较强的时代性、教育性、艺术性和可读性,纸张大小统一等等。
我们每个班级上课时都分成了6-8个小组,每个小组都有自己的小组名称,法制小报的编辑也要求小组合作完成。上交以后按照要求评比,选择优秀小报展览,并参加市级评选。
2、法制小品排演。南京市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室每年也开展小品的评比活动,还有我校的“艺术节”活动也有小品类节目的评比,学生们在老师的指导下,精心策划、认真准备,排演法制小品,往往能给大家带来一堂生动有趣的法制教育课。如我校排演的小品《真假雨花石》,表现了一些不法商贩利用假雨花石行骗,最终受到工商部门查处的情况,不仅在市里获了奖,还在学生中引进了关于各种骗术和应对措施的热烈讨论,提高了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诚信意识。平时在课堂上,学生也乐于采用小品表演的形式来学习,分配角色的学习方式让他们觉得更轻松更有趣,更能积极地学习好法律知识。
3、政法社团活动。这是针对一些有特别需求的学生,如能力较强、兴趣较浓的学生成立的课外兴趣小组,并有专门的法制教师进行指导。定期开展活动有:
(1)法律知识竞赛。以教材中的法律知识为主,结合最新通过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考察大家“温故知新”的程度。
(2)法制辩论会。挑选能说会道的“辩才”,组成正反两方,每一方都有数名同学合作,就某些法律问题展开辩论,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
(3)案例分析讨论。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搜集最感兴趣的案例,大家一起分析讨论,关注最新热点,畅谈自己观点。
(4)访问座谈会。向法制校长或法制教师进行访问座谈,释疑解惑。以上活动都需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作后盾,正是这种需要推动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理解。通过小组合作互相学习,营造了浓厚的学习氛围;通过竞争评比,大家你追我赶,精益求精;通过公开展览、演出和比赛,大家严谨小心、字斟句酌。更让他们明白了学习的价值,巩固了所学知识,提高了法律认同。
这些竞争又合作的活动,使学校这个大集体中有小集体,但不是分裂的小集体,是活泼的小集体、团结的小集体、交叉的小集体、竞争的小集体,在小集体里没有学生是孤单的。这些活动虽然都是些传统的活动,但非常适合在职业学校的校园中开展。传统的沉淀,就会形成文化,竞争与合作的文化。这种团结合作又充满竞争的文化,正是职业学校的校园文化,也是需要在职业学校的校园里培养和渗透的企业文化。
(二)在情境模拟中树立法律意识、加强法律信仰
针对许多中专学生法律信仰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的实际情况,在校园里进行情境模拟可以更直观、更生动地让学生上好这一课。最为合适的就是模拟法庭,但这种形式真正开展起来很不容易,费时费力,下面以一个案例来说明模拟法庭的特点和要求。
案例:模拟刑事审判抢劫案第一审程序
1、庭前准备及人员安排:
(1)理论准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知识。(2)物质准备。“法袍”、“法槌”、“制服”、桌椅、电脑、身份标牌等等。
(3)人员准备。法官2名(审判长一名、审判员一名)、人民陪审员1名(共三人组成合议庭)、法警3名、检察官(公诉人)2名、书记员1名、被害人2名、被告3名、被告监护人(法定代理人)6名、辩护律师3名、证人1名旁听观众若干。
以上人员均由学生扮演。
2、庭审过程:
(1)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等陆续入席。此时台下观众一片骚动、议论纷纷。
(2)审判长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坐在电脑后记录)、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宣布庭审纪律。“法槌”一敲,坐着一百多人的阶梯教室顿时一片寂静。
(3)审判长宣布:“带犯罪嫌疑人李×、赵×、王×上庭”。3名法警押着3名犯罪嫌疑人进来了。台下顿时又喧闹起来,当看着自己的同学被反扣着双手押上庭时,有的吃惊、有的哄笑。当大家辨认出法警们穿的衣服是校门口保安身上的制服时,不禁哄堂大笑。这时审判长不疾不徐地说了一句:“请大家安静。如果再有人喧哗请离开法庭。”慑于审判长的权威,大家只好忍着不笑,教室里再次鸦雀无声。
(4)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5)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人(检察官)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指控李×、赵×、王×合伙抢劫学生郑×、朱×手机等财物。
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讯问被告人。3名被告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辩护律师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发问。向其询问真实年龄、事发经过等问题。
审判人员讯问被告人。
审判长传证人出庭作证,告知证人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对证人发问。审判人员询问证人。
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物证(手机2部),让当事人辨认,审判人员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6)法庭辩论阶段。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互相辩论。控辩双方唇枪舌剑。
(7)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最后陈述。3名被告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深地忏悔。
(8)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当庭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李×、赵×、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抡劫罪,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三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上述被告人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赵×、王×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其在校表现情况,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经核实,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供述,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或负责骗被害人到指定地点,或负责在指定地点埋伏,或负责拿刀威胁,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上述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王×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百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百元。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百元。
(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缴清)。
四、赃物手机2部,发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3、庭后调查。让一些同学谈谈感受。一名同学说:“当看见自己的同学像犯人一样被押进来时,感受到强烈的震憾,如果不遵纪守法,也许有一天真会变成那样”。另一同学说:“我们已经16超过周岁,如果触犯刑法,真的会被判刑,我一定不再欺负同学,不再敢贪小便宜了”。还有许多同学说:“听到他们忏悔,真的很受感动,我们一定要好好学习,好好做人。”
通过这样的情境模拟活动,让学生如同身临其境地感受到了法律的权威,虽然没有老师进行说教和维持纪律,学生却更加自主地从理念层面加深了对法律的理解,树立了法律意识,加强了法律信仰。
(三)在网络沟通中调整法律心态、增进法律情感
我校的网络教学平台是比较完善的,已经成为学生的一个丰富多彩的学习和沟通的空间。我曾主讲了一节网络环境下的教学研究汇报课《法律基础知识:民事责任》,展示了我校网络环境下教学的技术成果,并指导学生通过网络自主学习和沟通情感。
我的法律教学网页主要包括“在线答疑”、“教学内容”、“学习指导”、“典型案例”、“法规检索”、“在线练习”、“网上投票”七大板块。
1、在线答疑。主要收录学生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一些法律上的难题,通过这个讨论版,学生可以利用网络中的虚拟身份畅所欲言,大家可以集思广益,我也给予适当的指导。即使平常不爱说话的学生,平时不愿说出的问题,在这里也可以毫无顾忌地和老师同学讨论。有个同学告诉我,在这里,他不怕别人嘲笑他是法盲,大家帮他想了很多主意,老师给了他很有用的指导,真正帮他解决了许多问题和困惑。
2、教学内容。主要收录了法律教材中的主要内容,列出教学大纲,便于学生及时学习和查找。
3、学习指导。主要收录了法律教学参考书中的主要内容,是对教学内容的详尽解释,学生对教学内容中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及时查阅学习指导,获得学习上的帮助。
4、典型案例。分门别类地收录了相关典型案例,让学生根据需要有选择地阅读。
5、法规检索。主要链接法律权威网站,如中国普法网、中国法院网等。指导学生通过这些网站收录的全部法律法规自主搜索法律条文,学会在离开老师、离开教材的情况下自己学习法律,遇到法律问题养成自己查阅法律规定的习惯。
6、在线练习。主要收录了基本练习题,让学生自我测试,在线给分,如果对自己的分数不满意还可以反复练习。
7、网上投票。将一些老师需要了解的问题放在“网上投票”栏中,可随时进行在线问卷调查,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调整教学方向,帮助学生排忧解难。
在这样的网络沟通中,学生没有任何心理负担,及时地端正了思想,从理性层面调整了法律心态、增进了法律情感。增强了学习法律的信心。
(四)在“现场”活动中培养法律习惯、实践法律行为
校园“法治现场”活动是一种在校园开展的现场解决学生之间、甚至师生之间纠纷的形式,处理纠纷时运用合法的途径、合法的手段,相应的法律知识,调解矛盾,达到依法治校的要求。
我校是个职业学校,实验课占了一半左右,在实验课上经常会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如果不能及时正确地解决矛盾,可能会给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带来一定影响。
案例一:
一天,有个女生哭哭啼啼跑来找我,说有同学在做实验时将酒精洒在了她身上,可当时她做在前排,没有看见是谁洒的,问后面一排同学,没有一个肯承认,并且还取笑她,问我怎么办。我对这个来找我的同学非常了解,她有较重的自卑心理和猜疑心理,总是疑心别人在说她的坏话,有许多在别人看来的小事,在她看来是不得了的大事,而且总觉得别人合起伙来欺负她,在学校几乎没有朋友。她问我:“这一次我是不是又该自认倒霉?”看着她背上的酒精痕迹,我认真地回答她:“当然不是!”
我要她把白大袿脱下来给我,向当时任课的实验室老师问明了一些情况以后,将坐在她后排的五个女生全部找到实验室来。这几个女生平时的确喜欢结成小团体,都是些伶牙俐齿的“厉害角色”。她们一进实验室的门,就鄙夷地瞥了来告状的女生一眼。我问她们:“知道我找你们来有什么事吗?”她们你看看我,我看看你,然后同时摇了摇头。我把白大袿取出放在桌子上,问:“是谁将酒精泼在了李×同学背上?”这几个女生一下子七嘴八舌的说开了,“不是我”、“跟我没关系”、“你让她说是谁”“这么点小事也要告诉老师,犯得着吗?”„„说着说着,她们甚至提醒我:“老师,你不是教过我们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吗?你把我们全部找来,难道我们都泼了?”“我们自己也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啊?”“就算身上沾了酒精,又有什么损失呢?要赔多少钱呢?”边说边得意洋洋地盯着我和“原告”。
面对着强弱分明的双方,我忍着没有发火,听到最后几句,却忍不住笑了出来,说道:“真是一群好学生,学得这么好,看来我没有白教你们。可你们学习法律就是为了增强口舌之能吗?你们不就是明确的‘被告’吗?不要说你们五个,就是五十个也可以告啊!郑×、吴×,还记得你们上次在课前演讲的案例是什么吗?”
二人想了一想答:“花盆从天而降把人砸伤、楼上50居民被判共同赔偿。”(重庆市渝中区临江门16号文华大厦B座一个花盆从天而降,将楼下的工人砸伤,法院一审判决楼上50名住户分担赔偿责任。50家住户均未提出有力证据,无法证实自己与坠落的花盆没有必然联系。按过错推定原则,分担赔偿责任。)
说到这里,她们有点如梦初醒。
我进一步说道:“这件白大袿背后的酒精痕迹就是物证,而且上实验课时,按照分组只有你们5个在她身后,这一点实验室老师和其他同学可以证明,现在人证物证都有,你们如果不能提出反证排除自己的嫌疑,就要分担责任。”
“分担责任?有什么法律依据吗?”一个女生小声地说。
“我越来越欣赏你们了,”我忍不住又笑了出来,“可你们学习法律不能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啊,你们只记法律条文,难道忘记基本原则了吗?把民法的基本原则说给我听听。”
愣了一会,一个女生小声地答:“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记得不错。”我再次夸奖,“李×同学没有任何过错受到了损害,幸亏这是酒精,万一是什么酸,后果可就不堪设想了。如果不由你们分担责任,那如何才能体现公平原则?如何才能保护她的合法权益?只有用小的不公平才能避免大的不公平,你们说对吗?”
看她们哑口无言,我又说:“其实你们心里最清楚是谁洒的,只不过因为朋友义气和抱着一丝侥幸心理才不肯说出实情,那就和朋友一起分担责任吧。”
安静了一会,其中一个女生乔×终于忍不住了,说道:“我一人做事一人当。是我洒的,那又怎么样?我又不是故意的,有什么了不起的,我承认就是了。她又没有什么损失,你要我赔什么?”
“赔-礼-道-歉!”我一字一字地说,“这也是民事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你如果现在做不到,可以回去想想是采用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形式都可以。”
“不用这么麻烦,我道歉就是了。”这个有点男孩子气的女生又恢复了往日的爽快,“李×同学,对不起,我不该把酒精泼到你身上,我也不是故意的,只是一时不小心。”李×没有说话。
我问道:“李×同学,你是否能够接受乔×的道歉?对这样的结果你是否满意?”李×深深地点了点头,小声地“嗯”了一声。
我最后说道:“你们都是好学生。一方想到通过老师解决问题,另一方勇于承认错误,敢于承担责任。这件事就到此为止,今后你们还要友好相处,上实验课时要更加小心,知道吗?”
“知道。”她们六人齐声回答。
这不算是什么真正的“审问”,却可以调解处理一定的矛盾,预防学生闹出更大的麻烦。不仅可以贯彻我校“依法治校”的指导思想,还可以给学生施展的空间以实践法律行为,给学生提供一个解决纠纷的平台,使受损害的一方得以感受到公平和正义,“被告”的一方在方平台上也没有太大的精神压力,可以充分地行使为自己辩解的权利,最终得以心服口服,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加深。
案例二:
又一次实验课后,三个学生黄×、吕×、刘×跑来找我,说她们所在的实验小组(6人一组)弄坏了一块记数板,实验室老师要她们赔120元钱,她们不服,说连碰都没有碰到那块记数板一下,觉得很冤枉,不愿意赔偿。
我问她们记数板到底是谁弄坏的。吕×说:“我们没有看见,记数板是发给组长的。发的时候老师说要几百块钱一个,我们就没敢碰。没有多久就发现它掉在地上碎了,不知道是谁碰的,但肯定不是我们摔的。” 黄×说:“肯定是另外三人其中一个碰到地上的,但我们没有看见是谁,她们三人都不承认。”刘×补充说:“而且我们微生物吴老师说一个记数板只要90元,我们在网上查过的,还有60元的,实验室老师却要我们赔120元,太没有道理了。”
我听完后正准备找实验室的老师,这时实验室老师却找来了,对我说:“记数板是玻璃质地的,我发下去的时候就跟他们说很贵的,让他们小心点,谁知道刚发下去就摔碎了,真是气死我了,到现在还不肯赔钱。”我问她是发给谁的,她告诉我发给了各实验小组的组长。
我把另外三个学生找来,问其中的组长:“记数板发到你手上的时候是好的吗?”组长回答:“是完好的。”我继续问:“那怎么摔碎的呢?”“不知道,我放到桌上,过了一会再过来看就在地上碎了。”组长回答。我说那应该赔偿啊。
组长说:“我们是愿意赔,可不能是我们三人赔啊,应该我们一个小组6人一起赔。”我对黄×、吕×、刘×说:“组长说得有道理。我知道这块记数板不可能是6个人一起把它碰到地上的,总有人没有碰到。也有可能你们6人谁也没有碰到,是别的小组的人把它碰碎的,可你们没有看见是谁。老师已经事先告诉你们要小心看护,你们的错就在于没有尽到保护的职责,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是连带赔偿责任,6个人都有份。”
6人沉默了一会,一人问:“那到底赔多少钱呢?两个老师说的不一样。”我问实验室老师怎么回事,她回答:“标价有120元的,学校统一买的是优惠价90元一个,现在降价了,60元也能买到,可是质地规格不一样。”我问学生能否自己去买一个来赔,学生说不知道到哪里去买,而且也不会有优惠价。我问实验室老师说能否原谅他们的错误,按优惠价给予赔偿。她说:“完全可以。只要他们认识到自己有错误,愿意赔60元就可以了。”
我又问他们6人:“你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有的同学赔得多点,有的同学赔得少点,如果你们还想和睦相处,就自己商量一下。但要记住,你们不是因为摔碎记数板而赔钱,主要错误在于没有尽到看护的责任,以后在工作中还是很重要的。如果有困难我可以先帮你们垫上。”6人最终异口同声说:“我们愿意每人出10元钱。就当请同学吃顿饭,花10元钱买教训。我们以后一定会小心的,我们以后还在一组做实验。”实验室老师满意地走了,第二天,他们将60元钱交给了实验室老师。
相对于老师来说,学生还是处于弱势的一方,如果不给他们一个合理合法的申诉空间,事情还是难以得到解决。现在学生的维权意识在加强,但有时又会分不清是非,当然有的事情也不一定能明明白白地分清责任,但只要让学生能够觉得他们与老师是在平等的法律面前分辨是非,他们还是可以心平气和接受有理有据的结果的。通过校园“法治现场”活动,可以从外在行为方面培养学生法律习惯。让学生的各种行为有法可据,遇到纠纷和矛盾就会自觉运用合法手段、通过合法途径加以解决,实践法律行为。
展望未来,对于职业学校来说,还有更多需要寻找的道路,学生面临着长大成人,面临着毕业就业,面临着走上社会,通过研究多种适宜在校园开展的法律实践活动,让学生切实感受到身边处处需要法律,处处与法为伴,为学习法律理论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开辟新的途径,用法律知识教育学生、改造学生、培养学生、塑造学生,把众多法律意识和具体法律规定内化为学生的法律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