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重视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
应当重视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农村报约稿)
中共福建省泉州市委党校 杨志强
2011年11月29日召开的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决定,进一步大幅上调国家扶贫标准线,从2010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1274元升至2300元(2010年不变价),比2009年提高92%。随着扶贫标准线提高,中国贫困群体数量由2010年的2688万人扩大至1.28亿人。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指出,大幅度提高扶贫标准,把更多低收入群体纳入扶贫范围,这是社会发展的进步,是扶贫力度加大的重要措施。正如亚洲开发银行驻中国代表处一名高级经济学家所言,表明中国政府极其务实,不畏困难和挑战,不追求数字上的减贫成绩,更加重视扶贫减贫质量的动态提升。这不仅仅是扶贫工作观念的转变,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理念的升华。面对如此庞大的处于贫困线下的低收入群体,作为帮助低收入群体脱贫的“财政扶持、金融服务、社会帮助”三个主渠道之一的金融机构,在帮助低收入群体增加收入方面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笔者认为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最靠近农村,最贴近农民,是原汁原味的“合作金融”,在我国扶贫开发中的作用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不可替代。
首先、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跟其它金融机构相比在金融扶贫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近年来,各种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贴息贷款、提供批发贷款、小额信贷等金融产品不断加强金融扶贫的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大多数金融机构在满足低收入群体扶贫资金需求方面的局限性。一是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原则及风险控制的要求,使商业银行逐渐远离农村,必然导致商业银行无法满足低收入群体资金需求。二是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是特定的,并没有针对低收入群体的融资服务。三是农村信用社,最初是农民自己出资兴建的金融组织,主要为县以下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目前仍是服务“三农”的中间力量。但是信用社“离农脱农”的改革趋势已使得低收入群体难以再得到的更多的贷款支持。四是在当前的农村经济结构下,大多设在县城的村镇银行和“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其刚性的趋利要求,再加上资金有限,基本上不会为低收入群体提供的贷款。
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在满足低收入群体的资金需求方面具有巨大优势。表现在其一,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资金使用在该组织内实现了余缺调剂,既不会出现资金流向问题,又降低了入社农民(包括低收入群体)的资金使用成本。其二,参与组织的农民之间具有先天的地缘、人缘、血缘优势,成员之间信息都较容易获得,基本上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违约风险很小,资金使用效率也较高,这是一般金融组织无法比拟的。其三,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提供的扶贫资金是以偿还性和循环使用为前提。假如把10万元贷款发放给10个贫困户,一段时间后收回这部分贷款,又可以把这10万元重新发放给另外的10个贫困户使用,而且可能获得扶贫贷款的贫困户的收入提高了,投入组织内的资金会不断增加,从而不断扩大了扶贫面和资金扶持力度,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
其次、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对低收入群体的贷款扶贫效果要远胜于一次性无偿拨付或捐赠的扶贫资金及政府的政策性贷款。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对低收入群体的贷款具有偿还性。这种偿还性要求获得扶贫贷款的贫困户必须创造现金流来还本,甚至还要支付一定的利息。这样有助于贫困户树立责任意识、信用意识和市场经济意识,帮助其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激发其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培育其自身的“造血”功能,促使其早日脱贫致富。这种扶贫贷款有偿使用还是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武器。试想,如果是一次性无偿拨付或捐赠的扶贫资金,在发放到贫困户手里之前,就有可能被相关部门或人员层层扣减,甚至造成腐败现象的发生,真正能够发到贫困户手中的扶贫资金可能已经大打折扣。即使这些扶贫资金能够足额发放到了贫困户手中,但由于扶贫资金不用偿还,对贫困户来说就等于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当然是不要白不要,多多益善。因此在扶贫资金分配上就难免出现分配不均或无法集中使用扶贫资金导致“撒胡椒面”等现象的发生,甚至可能在村干部与村民之间、村民和贫困户之间、贫困户与贫困户之间引发各种新的矛盾和问题。
政策性贷款虽然也具有偿还性。但是这种偿还性在我国贫困户长期依赖形成的弱势心理状态,以及寄希望于政府援助来改善自己生活的强依赖心理的影响下,不断被弱化。造成过去很多政策性贷款的成功率偏低,获得贷款的贫困户有意拖欠贷款和不审慎使用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深究其原因,绝非一些学者所指出的“中国农民的劣根性导致农民对国家资金的挟持”,也并非中国农民的信用真的糟糕得一塌糊涂,关键在于:任何通过国家(各级政府)发放给农户的资金(贷款、补贴、救助金等),农户都将不加区分地视为国家对自己的帮扶和救济。对于国家援助的某些习惯性的“遐想”,并最终形成一种特殊的预期,就是只要是通过政府发放的资金,都是“赠与”,而潜意识里都是不需要归还的。一个经历了多次政策贷款失败的乡镇党委书记曾不无感慨地指出:“对农民的贷款不能通过各级政府来运作,只要是通过各级政府发放的贷款,很多农户就会不加区分地视为国家补助并随意使用和拒绝归还,不管他们是否真的丧失偿还能力。” 毋庸讳言,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规模小、管理水平有待提高、资金来源不足等诸多问题。但是在中央扶贫工作会议吹响了向贫困开战的号角之时,相信出身于“草根”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在政府的正确引导下,在财政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协力支持下,在低收入群体不懈努力下,一定能够打赢新一轮扶贫开发的攻坚战。
注:目前,我国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扶贫系统的试点,主要是指使用财政资金或国际金融组织资金开展社区基金和互助资金的试点,具体包括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世界银行支持的农村社区滚动发展资金运作模式(TCCS项目)等;另一类主要是指金融监管部门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而推动的以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两类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其相同点为都以地缘社区为纽带,以入社社员为服务对象、以互助资金为手段,帮助农户发展生产和持续增收来脱贫致富的一种金融服务方式、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互助组织的合作性。二者的差别简单的说就在于,扶贫系统的试点更多带有政府扶持的“扶贫互助”性质,而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则属于民间自主的“资金互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