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上_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4:45:4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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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7〕239号 【发布日期】2007-03-16 【生效日期】2007-03-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上海市分公司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7〕239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建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黑龙江省、山西省、深圳市分公司的请示》(国寿财险〔200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二、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三、分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向上海保监局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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