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高中广东校友会章程_高中校友会章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4:43:5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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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高中广东校友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会名称为湖北省恩施高中广东校友联谊会。

第2条 本会为湖北省恩施高中广东地区(不含深圳)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地区性组织。

第3条 本会的宗旨是:

(1)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

(2)激励校友发扬湖北省恩施高中的优良传统,为母校和家乡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3)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4条 本会保持与湖北省恩施高中校友联络办公室的联系并接受其指导。

第5条 本会办公地址:(待定)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6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加强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和情况交流;(2)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母校和家乡的发展作贡献;(3)进行学术交流;(4)组织联谊活动;

(5)建设、维护校友网站。第三章 会员

第7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8条 凡在湖北省恩施高中各历史阶段各届各类学历毕业、肄业、补习的学生以及工作过的教职员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9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1)提供最新联络信息资料;(2)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第10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4)退会自由。

第11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会章;(2)执行本会决议;

(3)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4)维护本会合法权益;(5)按期交纳会费;(6)提供最新联络信息。

第12条 会员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特殊情况除外),视为自动退会。

第13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暂停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14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终止事宜;(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15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16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17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18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19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20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21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18条的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22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23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执行会长)主持,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24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

(2)在校友中有一定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4)未受过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25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湖北省恩施高中校友联络办公室备案后继续任职。

第26条 本会会长或执行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离任后可聘为名誉会长或者顾问。

第27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第28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3)决定办事机构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29条 本会经费来源(1)会员缴纳会费;

(2)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第30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第31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32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格、真实、准确、完整。

第33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账目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

第34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湖北省恩施高中校友联络办公室的指导。

第35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私分和侵占。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36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37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原则上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可在理事会通过后上报,并尽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38条 本会如因故需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北省恩施高中校友联络办公室同意。

第39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北省恩施高中校友联络办公室指导下,按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40条 本会在筹备期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由学校校友联络办公室与当地部分校友协商产生,待正式成立1年后再选举确定和补充。

第41条 本会理事会由副秘书长以上人员组成;常务理事会由副会长以上人员组成。

第42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43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44条 本章程自湖北省恩施高中广东校友会正式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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