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五)(小编推荐)_中级经济法知识点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4:43:2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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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五)【知识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忠实义务

第四单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定代表人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解释】公司章程只能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3选1,公司章程不能约定由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2.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忠实义务

1.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禁止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解释】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规定,或者事先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同本公司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解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司法解释(三)》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

(1)公司增资:相应责任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原告请求未尽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协助股东抽逃出资:连带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一股二卖:相应责任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如果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有权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受让股东还可以要求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知识点】: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职工代表

第五单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

1.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解释】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2.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的一般职权是“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董事会有权“决定”的事项包括: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解释】公司的具体规章由经理制定。

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调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职工代表

1.监事会

所有的监事会(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解释】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内),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如果不设立监事会的,可以不考虑职工代表的问题;如果设立监事会的,则必须包括职工代表,且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2.董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而非必须)包括职工代表。

(2)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包括职工代表,只有“国有独资公司”以及“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但是职工代表的比例并没有法定限制。

【解释】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因此,股东(大)会只能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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