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选拔任用管理条例_北京大学人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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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选拔任用管理条例

(2003年10月第二十七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2011年4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七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合理地选拔任用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有效地管理学生会干部队伍,促进学生会发展,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用干部基本原则】学生会依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拔任用学生会常代会和执委会各职能部门的部长(主任)。

第三条【公开招聘干部的事由】学生会换届和中期调整后,应当及时对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全面的公开招聘。

学生会职能部门负责人因下列情形发生空缺的,学生会应当适时对空缺的岗位进行公开招聘:

(一)部长(主任)、代理部长(主任)辞职的;

(二)部长(主任)被撤职或被常代会罢免的;

(三)代理部长(主任)被撤职的;

(四)代理部长(主任)未通过信任投票的;

(五)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二、十五、十九和二十七条的规定,有关负责人自然缺任或自动卸职的。

第四条【干部受聘资格条件】学生会会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受聘担任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一)自取得北京大学学籍以来所修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不含双学位或辅修课程)从未不及格;

(二)自取得北京大学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担任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的第一个学期有一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不及格,后经重修或重考及格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约束,不因此丧失任职资格。

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后,常代会会长团应于新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开始对常代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统一招聘。

第二章 常务代表委员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招聘

第五条【竞聘报名】常代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公开招聘活动由常代会会长团组织进行。会长团应当向全校公布招聘的岗位和具体要求,参加竞聘的会员应在会长团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竞聘。竞聘者应填写报名表,递交个人简历和简要工作计划,表明自己竞聘的岗位。

第六条【资格审查、面试、提名和任命】常代会会长团组织对竞聘者的资格审查和面试,并在综合个人履历、工作计划和面试情况,以及听取常代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议定各职能部门部长(主任)的提名名单,并将名单向全校公示至少一周。被提名人自公示时起成为代理部长(主任)。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名名单需在公示后由会长团呈交常代会全体会议,在经全体会议审议并表决、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后,被提名人正式就任部长(主任),由学生会发给聘书并通报全校。

第七条【岗位自然空缺】出现以下情况的,常代会有关职能部门部长(主任)自然空缺:

(一)无人竞聘该部门部长(主任);

(二)经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协商认定该部门部长(主任)的所有竞聘者都不适合担任该部门负责人;

(三)被提名的人选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未通过或被提名后两个月内未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

常代会有关职能部门部长(主任)自然空缺的,由常代会择期另行公开招聘。第八条【招聘监督】常代会主任会议对常代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招聘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在负责人提名名单公示期内接受全体会员对被提名人的意见和举报,并在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提名名单时,将监督意见及会员对被提名人的意见和举报提交全体会议作为参考。

第三章 执行委员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招聘

第九条【公开招聘的组织】执委会各职能部门部长(主任)的公开招聘活动由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共同组织进行。

第十条【竞聘报名】执委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公开招聘的报名工作由常代会会长团组织。会长团应当向全校公布招聘的岗位和具体要求,参加竞聘的会员应在常代会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竞聘。竞聘者应填写报名表,递交个人简历和工作计划,并表明自己竞聘的部门。

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后,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应于新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开始对执委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统一招聘。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面试、提名和任命】常代会会长团在完成执委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公开招聘的报名工作后,将所有竞聘者的材料移送执委会主席团,主席团对竞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并在综合竞聘者个人履历、工作计划和面试情况的基础上,从竞聘者中提名执委会各职能部门部长(主任)人选,并将名单向全校公示至少一周。被提名人自公示时起成为代理部长(主任)。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名名单在公示后需由主席团呈交常代会全体会议,在经全体会议审议并表决、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后,被提名人就任部长(主任),由学生会发给聘书与工作证明并通报全校。

第十二条【岗位自然空缺】出现以下情况的,执委会有关职能部门部长(主任)自然空缺:

(一)无人竞聘该部门部长(主任);

(二)执委会主席团认为该部门部长(主任)的所有竞聘者都不适合担任该部(室)负责人,未提名人选;

(三)被提名的人选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未通过或被提名后两个月内未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

执委会有关部门部长(主任)自然空缺的,由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协商择期另行公开招聘。

第十三条【招聘监督】常代会主任会议对执委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招聘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在负责人提名名单公示期内接受全体会员对被提名人的意见和举报,并在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提名名单时,将监督意见及会员对被提名人的意见和举报提交全体会议作为参考。

第四章 中期审查和工作质量评价

第十四条【中期审查概述】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本条例规定,于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后新学年第一学期就任部长(主任)的,常代会应于该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对其启动中期审查。

审查需经过业绩调研、公示、述职三项具体程序。

第十五条【业绩调研和公示】启动转正程序后,首先由常代会对各部长(主任)的工作业绩进行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在完成对各部长(主任)工作业绩的调研后,常代会应将各部长(主任)的工作情况向全校公示至少一周。公示期间,常代会接受全体会员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反映。

在业绩调研的同时,常代会监察委员会应对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否出现不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在中期审查的信任投票前向常代会主任会议报告审查结果,由主任会议向全体常代会委员进行公示。职能部门负责人出现不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况的,自主任会议公示之日起自动卸职,不再参加中期审查。

第十六条【失职、渎职调查】在调研和公示的过程中,如果发现部长(主任)可能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常代会监察委员会应对有关部长(主任)进行调查,查清失职和渎职事实,并形成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意见反馈和争议调查】公示过程中有会员向常代会反映的对有关部长(主任)的意见,应当告知有关部长(主任)本人。本人作出解释的,应当将解释记录在案;本人对具体事实有争议的,常代会监察委员会应对有关部长(主任)进行调查,查清有关事实,并形成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述职、答辩和信任投票】公示期满后,常代会应召开全体会议听取部长(主任)的述职和答辩,并进行信任投票。

普通会员可以旁听全体会议,经主持人同意,还可向部长(主任)提问。任职期间受质询的情况,工作业绩调研的结果,公示中会员所提的意见和本人的辩解以及失职、渎职和其他有争议的事实及常代会的调查结果,均应通报给全体常代会委员,作为信任投票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信任投票的方式与效力】常代会会长团提出信任投票的具体办法,由全体会议审议批准。职能部门负责人未通过信任投票的即自动卸职,由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择期另行公开招聘。

第二十条【工作质量评价】常代会建立对各部门负责人工作质量的评价体系,对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作为学生会干部评优及选拔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任满卸职和工作月报】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正式就任部长(主任)后,任期至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后,新一期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对职能部门新任负责人进行公示时止。

各职能部门部长(主任)在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时就任常代会委员的,其部长职务自就任常代会委员时卸职,并视为任满卸职。

部长(主任)在任职期间,应以书面方式每月向常代会报告工作。任满卸职后,由常代会发给证书以证明其经历。

第五章 辞职、撤职和自然卸职

第二十二条【干部的辞职】常代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随时可向常代会会长团提出书面辞呈,会长团应在一周内作出答复。会长团原则上不得驳回辞呈,但如果当时处于紧急情况,辞职者的离任将造成严重后果,则会长团可驳回辞呈,待紧急情况消除后再予批准。在会长团未批准辞职之前,辞职者仍须继续履行职责。执委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辞职的程序参照上述规定,向执委会主席团提出书面辞呈。执委会主席团应将辞职的情况报常代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代理期间辞职】学生会有关职能部门代理部长(主任)在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成为部长(主任)前提出辞呈的,应当立即获得批准,审议程序自动终止。

第二十四条【辞职的公告】学生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辞职的情况,应当公告全校。辞职在公告时生效。辞职后空缺的岗位由常代会和执委会主席团另行公开招聘。

第二十五条【干部的撤职】常代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常代会会长团可将其撤职:

(一)出现不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情况;

(二)发生失职、渎职和其他违反学生会管理制度的行为。

撤职前,应查清有关事实,听取本人申辩,并给予本人合理的期限决定是否自动辞职。本人决定自动辞职的,会长团应批准其辞职,不再作出撤职决定。

执委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撤职参照上述规定,执委会主席团可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撤职。主席团应将撤职的情况报常代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撤职的申诉和复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常代会会长团或执委会主席团作出的撤职决定不服的,可在撤职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向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申诉,常代会主任会议应在充分调查取证、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维持撤职决定或撤销撤职决定的裁决。对于会长团或主席团所做的不正确的撤职决定和批准辞职决定,即使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主任会议认为存在疑点的,也可直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自动卸职】自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名名单公示起至次年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前止,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自动卸职:

(一)因身故、休学、长期外出交流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

(二)就任常代会委员的;

(三)在中期审查期间被常代会监察委员会查出出现不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情况的;

(四)未通过常代会全体会议的信任投票的;

(五)代理部长(主任)未通过常代会全体会议对部长(主任)人选的表决的。

第二十八条【辞职、撤职和自动卸职的公告】学生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辞职、被撤职和自动卸职的情况,应当公告全校。辞职、撤职、自动卸职后空缺的岗位由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另行公开招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条例的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常代会和执委会各职能部门部长(主任)、代理部长(主任)。

第四十二条【条例的实施】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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