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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地税函〔2011〕73号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
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城区各地方税务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各单位应按照通知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号)的标准,负责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金融机构及时开具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证明(详见附件)。各主管地税
机关应认真做好数据审核及认定证明台帐的登记工作,一个纳税年度,认定一次。
二、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含临时用工等)等数据,从其上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中获取。对于未满一个纳税年度的新办企业,优先审核资产总额及从业人员,若已取得营业收入换算成一个纳税年度后,未超过标准的,可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
附件: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证明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证明
(金融机构名称):
(企业名称)属(行业划型)企业。201年,该企业资产总额万元,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号)的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精神,本年度内,你单位与之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主管地税机关章
年月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11年12月26日印发 打字:刘 捷校对:税政管理科 陈晓刚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