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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教学用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经2005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是我校实验教学工作的重要物资条件,学校有主管教学校长,学院有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分管这项工作。
第二条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使用、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购置有计划,验收要认真,使用保管建立岗位责任制,保持帐、卡、物相符,建立校验、使用、维修、保养制度,使设备经常处在完好状态。
第三条要配备思想好,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实验技术人员担任设备的保管和操作工作,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定考核办法;使用、保管人员要相对稳定,使他们安心工作,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项业务。
第四条实践教学管理办公室是全校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职能部门,在校长和教务处处长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方针、政策、法令和各项制度,实施对全校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统一管理,负责制定计划、监督计划执行、调拨监督、核查办理报废和有关业务干部的培训。
第五条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单独使用的仪器设备列为固定资产。以下类型仪器设备列为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
(1)单价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为一般大型仪器设备。
(2)单价在10万元以上或全套设备总价超过1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3)单价在40万元以上或全套设备总价超过4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为特大型仪器设备。
(4)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5)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属于此类的仪器设备。
第六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按《武汉理工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设备计划与购置
第七条年度教学设备购置计划,必须按照我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全面规划,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根据校情逐步解决。学校鼓励各实验室自制实验用仪器设备。
第八条实验仪器设备购置,采用项目负责人方式。各学院在申报设备购置计划时,应确定1-2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设备申请计划,由学院根据教学大纲的实验项目提出,经教研室或实验室主任审核,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实践教学管理办公室汇总,并按当年经费情况预分后,报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最后由主管副校长批准执行,申请计划的原则为:先配套,后增添;先必做实验,后选做实验;主件、附件等一次申请。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
(1)无房屋场地安装的;
(2)无技术人员操作使用的;
(3)无任务,或任务不明的;
(4)产品质量低劣(不过关)的;
(5)年使用时数在100小时以内的(6)能源消耗大的;
(7)有严重污染的;
上述内容在申请报告中一定要实事求事的填写清楚。
第十条经校长批准后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原则上不能更改,如必须更改时,一定要详细说明原因。单价在10,000元以上需经校长同意,10,000元以下经教务处主管处长批准,方可更改。(已订合同和已到货的仪器设备不能更改计划。)实践教学管理办公室根据设备的到货及订货情况,于当年的10月份对设备计划进行一次调整。
第十一条设备订货市场采购时,一定要与设备计划上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相一致,若该产品规格型号已淘汰,应通知申请单位更改规格型号,或改订(购)其他设备。
计划执行原则是:实际价格超过报价的,请购单位须提出经费落实办法后方能执行;实际价格低于报价时,多出的经费需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再购其他计划外设备。
设备采购部门在订立合同时,须注明确切的到货日期及违约处理办法,其到货期最迟不得超过当年的11月底。
第十二条教务处对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执行行使监督。
第三章设备的提运和验收
第十三条提运人员到车站、码头和商店提货时,要观察包装箱是否完好,存放有否倒置,包装箱是否有标志,损坏是否有记录,要认真一一核对,如有损坏要求车站、码头组织有关人员共同验收,经验收合格者,有关部门提供技术验收合格证后,才能运回,否则不能运回。并及时办理财务拒付手续。
第十四条在提货搬运过程中注意标志,小心轻放,要防水、防雨、防震、防撞。第十五条设备到货后,及时组织使用单位工作认真、技术较好的技术人员或教师进行验收。验收时要认真负责,做好记录。大型设备验收时应有设备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要逐项填写好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以及我校财产编号。大型设备还须填写验收报告。经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国有资产处存档。不能先签字后验收。对个别需要安装的设备,可先报帐,但须尽快组织安装验收,对不合格的要及时向生产厂提出索赔。一般在到货后3—5天内完成验收手续。
固定资产验收单上验收人必须是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人员。
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须经教务处与购置计划核对后方可报帐。
第四章建立固定资产帐、卡
第十六条设备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处建立帐、卡,验收单报送财务部门的同时送使用单位、资产管理科,验收单一式三份,资产管理科根据设备验收单建立总帐、分户帐和分类帐,实践教学管理办公室作为实验教学设备的二级管理部门,每一年进行一次清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实验室要有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保管和验收,其他人不能代签字,保管人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凡符合建立固定资产的教学仪器设备,不论那一项经费开支购买的(包括国内外赠送的)一律要建立固定资产帐,任何个人不得占为私有。
第五章设备的使用与维修
第十八条实验室指定一名工作负责、技术较好的人员做设备保管员,其工作作为实验人员的工作量,并经常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考核。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交使用单位使用,使用人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凡违章操作要追查责任。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操作、维修和保养,并编写操作规程。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维修、保养校验,以确保仪器设备常处在完好状态,并作好维修记录。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每次用毕都要认真填写设备技术档案,记录使用时数,设备使用状态。
第二十条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或存放过程中有损坏丢失现象,要立即查明原因,由使用人或保管人写出书面报告,经学院主管院长签字交实践教学管理办公室,如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不善,造成设备损坏或遗失,根据情节轻重,对经办人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损坏,不论正常和非正常的,均需及时写出书面报告,经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后报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备案,如非正常损坏的,根据不同情节予以处理。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处理按《武汉理工大学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办理。第二十一条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上由实验室人员修理,但如本实验室人员无能力、无水平修理的须经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外送修理。
第六章设备的调拨和借用
第二十二条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是学校的财产,其调拨由实践教学科管理办公室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阻饶。设备的校内调拨原则上以计价无偿的方式进行。
设备在校内的借用,可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借用单位向借出单位办理借用手续,如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修复后归还。外单位借用教学仪器设备,须经教务处批准,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须经校长批准,并在实践教学管理办公室办理手续,任何个人和单位未办手续不能外借。
第二十三条各实验室多余仪器设备必须及时报实践教学管理办公室,由实践教学管理办公室根据先在校内调用,后在校外调用的原则调用,调校外须经主管校长(处长)批准。
第七章设备报废
第二十四条凡设备已失去使用价值或经修复后已达不到精度要求或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淘汰的产品,使用部门可申请办理报废手续。经过技术鉴定,主管处长批准后有效,单价在5万元以上须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八章合理使用设备、提高设备经济效益
第二十五条合理使用现有仪器设备,提高其利用率,设备实行资源共享,在申请购置设备时,申请人对所申请的设备要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如申请的设备在实际使用中利用率很低或不使用,要追查申请人的责任,所造成经济损失要对申请人进行批评教育、赔偿或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所执行的办法即行废止。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