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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创客空间管理办法
时间:2015-07-12 18:12 来源:e缘网站新闻中心 点击: 323 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我校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市教委关于构建高校众创空间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津教委〔2015〕2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工业大学创客空间由天津工业大学作为主体运营机构,是一个依托学校产学研为基础的平台,同时为相关的创业者提供一个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 天津工业大学创客空间致力于推动我校科技力量和创新文化的发展,整合人才和资源优势,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为广大师生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四条 创客空间的物理空间及配套设施主要依托天津工业大学创业指导中心,由校团委牵头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五条 入驻天津工业大学创客空间的创业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创办企业法人(或项目团队负责人)原则上须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并有足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方向和构思,或已有具体创业项目;
2.创办企业项目不得与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具有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最好能够与所学专业结合。在同等条件下,项目方向是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导向;或符合天津市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导向的技术开发项目或校级以上创业大赛获奖团队及项目优先考虑;
3.创办企业法人(或项目团队负责人)以及主要成员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并取得家长同意,由所在院系同意推荐。
第六条 申请流程
1.申请进入创客空间的创新创业者或项目团队向校团委递交《天津工业大学生创客空间入驻申报表》和《创业(商业)策划书》。
2.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提交项目评审组讨论决定,由创客空间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组织联络相关评审专家(一般为奇数5人或7人),听取申请人的汇报并进行项目答辩,最终形成评审意见。
3.申请批准后,与申请人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七条 为了保障入驻项目得到充分空间以及空间资源合理配置,空间内同时间存在服务项目控制在50家。
第三章 管理及考核
进入创客空间的创业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自觉遵守空间各项管理规定(《天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客空间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工业大学创客空间评估考核办法(试行)》),自觉配合空间的各项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第四章 毕业与退出机制
成熟项目或优质企业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推荐校外科技孵化器或加速器进行项目再孵化。未达到毕业标准的项目或企业,根据入驻协议规定,勒令退出。
第十条 毕业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企业并运营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2.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3.公司法人毕业满1年。
第十一条 入驻两年以上仍不能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须退出创客空间。
第五章 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在基本信息归档期,由档案管理员(暂由校团委负责创业工作人员担任)分别向各项目联系人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各项目联系人应积极配合与支持。
第十三条 档案建立后,由校团委专人管理,方便填写、保管和查阅。第十四条 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将项目按照孵化阶段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章 企业联络员制度
第十五条 设立初创企业联络员,联络员职责如下:
1.主动联系、跟踪企业发展情况,每周联络2至3家初创企业,了解他们的现状、问题和需求,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2.负责企业与空间、企业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对接;
3.解答初创企业的疑难问题,并协助企业联系各职能部门落实相应的服务要求。
4.每个月、半年或一年,集中汇集企业的发展情况,经分类归纳和整理,分析企业整体发展的进度,制订或调整相应的促进工作的对策。
第七章 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为了形成高效的信息沟通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制定《信息报告管理制度》。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