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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字[2011]3号
关于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的通告
2011年10月13日,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召开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并讨论通过了《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暂行办法(试行)》、《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等文件。同时,明确了理事会监事长,现将理事会召开情况通告如下:
一、理事(26名)
成克才 遵义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 谭定华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进生 遵义县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 勇 遵义县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湘林 遵义市公安局调研员刘 蓉(女)市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胡小远 遵义市财政局副局长 吕忠本 遵义市民政局科长 任兴平 遵义市工商联秘书长
吴 旭 红花岗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张晓颖 汇川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宋明权 遵义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王佑奇 桐梓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袁帝坤 仁怀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李永飞 习水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曹秀平(女)赤水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赖福怀 绥阳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张晓静 湄潭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曾祥冕 凤冈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张帮国 正安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孙跃强 余庆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李花禄 务川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马远彬 道真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方勇军 贵州遵义江天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长 陶晓旭 遵义老村长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清明 贵州糊涂酒业总经理
二、理事会领导成员(5名)
理 事 长:成克才 遵义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副理事长:谭定华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进生 遵义恒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秘 书 长:李湘林 遵义市公安局调研员 常务副秘书长:刘蓉(女)市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二、监事长(1名)
监事长:曹光明 遵义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附:
一、《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
二、《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暂行办法(试行)》
三、《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管理使用规定》
2011年11月9日
抄送: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基金会理事,市综治委委员,各县、区(市)综治办。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 2011年11月9日
(共印70份)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英文译名:ZUNYI FOUNDATION FOR JUSTICE AND COURAGE 缩写ZFJC)。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遵义市。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根据《贵州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公民表彰奖励规定》,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宣传先进事迹,提供资助援助,奖励见义勇为人员,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全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遵义市市委大楼A区三楼。邮政编码:563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弘扬社会正气;
(二)为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提供物质支持,以激励全社会发扬见义勇为精神,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
(三)表彰、奖励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公共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先进人物;
(四)为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增发抚恤,为伤残人员的康复治疗提供资助;
(五)对受到本会表彰的、生活特别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和子女予以救济和提供资助;
(六)宣传、表彰关心和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的单位和个人;
(七)组织开展各种活动,推动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
(八)在本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基金募集活动;
(九)接受国内外对本基金会的自愿捐助;
(十)管理和使用本会基金;
(十一)接受政府委托的其它有关任务;
(十二)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工作和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6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
(三)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公职人员;
(四)向本基金会捐赠单位指派的负责人;
(五)组织本行业单位向本基金会捐赠单位指派的负责人;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侯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积极为见义勇为事业做贡献。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由理事长提名的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长。
第十八条 监事长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长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长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长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长依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长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宣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
(一)现职国家工作人员未经审批;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和理事长办公会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理事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和理事长办公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后聘用;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本基金会日常工作事务。
秘书处由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组成,具体承担资金的筹措、使用和调查核实评定奖励对象,制定奖励、慰问条件和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资助;
(二)组织募捐的收入 ;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奖励、慰问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奋不顾身与违法犯罪嫌疑人作斗争,积极投身抢险救灾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有功人员;
(二)对受到本会表彰的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增发抚恤,为伤残人员康复治疗提供救助;
(三)对受到本会表彰的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和子女,生活特别困难的予以救济和提供资助;
(四)为宣传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和其它有利于发展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事业的重大活动提供经费;
(五)基金会日常工作经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费用;
(六)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有利于发展遵义市见义勇为事业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在本市范围内 举办的、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活动:
(一)大型募捐文艺演出或体育比赛;
(二)大型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宣传活动;
(三)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事迹宣讲活动;
(四)在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参与产业投资。第三十七条
本会为捐款(物)的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建立荣誉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值的途径为;
(一)存入银行,生利取息;
(二)购买有价债券,取得利息;
(三)在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参与产业投资,取得利润。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有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相关资料)。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需要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 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为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增发抚恤,为伤残人员的康复治疗提供资助;
(二)对受到本会表彰的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和子女,生活特别困难的予以救济和提供资助;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遵义市其他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不改变用途。
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五十四条 会。
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附 则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011年11月9日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暂行办法(试行)
(2011年10月13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弘扬正气,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
(一)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事迹突出的。
(二)公民抓获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扭送政法机关、保卫部门;协助政法机关、保卫部门抓获犯罪嫌疑人;向政法机关、保卫部门举报重大案件线索,使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及时被抓获,事迹突出的。
(三)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遭遇危险时,不顾个人安危、抢险救灾,事迹突出的。
上述见义勇为公民不包括负有特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人员。
第三条 奖励对象:在遵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本市公民、外市公民和外国人;在遵义市行政区域范围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本市公民。第四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激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见义勇为奖励的申报及认定:
(一)见义勇为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派出所或有关部门接到见义勇为行为的报告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见义勇为公民的事迹材料和公安、司法部门、村(居、社区)、受益人提供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申报的,还需提供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证明),报县(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核认定后、由县(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向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表申报。
(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会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作出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
(三)见义勇为奖励的申报原则上应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的该年度内进行。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公民报市政府批准授予“遵义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发给1万元奖金。
(二)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的公民报市政府批准授予“遵义市十佳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并发给3万元奖金。
(三)见义勇为牺牲的公民,报市政府批准追授“遵义市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并发给10万元抚恤金。
(四)因见义勇为负伤的,发给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医疗补助费。
(五)奖金、补助费和抚恤金一次性发给见义勇为本人。如本人牺牲的,由直系亲属按法定继承顺序签领;无直系亲属的,由其生前有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签领。
第七条 奖励形式:采取定期、不定期两种形式进行奖励。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对有特殊贡献、影响特别重大或有特殊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也可及时奖励。
第八条 其他保护:
(一)见义勇为人员因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经济资助。
(二)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在校学习期间确有经济困难的,给予经济资助。
(三)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组织向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
第九条 法律责任:凡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取消表彰决定、追回已发奖金和其它补助。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见义勇为人员符合其他奖励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对办法施行前的行为无溯及力。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市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011年11月9日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管理好、使用好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根据《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会基金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在理事会审核批准的国有商业银行开户立帐,建立独立的会计、审计和监督制度。
第三条 本会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的存储由理事会决定。增值的途径为:
(一)存入银行,生利取息;
(二)购买有价债券,取得股息;
(三)在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参与产业投资,取得利润。第四条 本会基金原则上不动用,作为本金存入银行、购买有价证券或投资产业,以市政府每年的财政拨款及本金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利润等收入作为开展见义勇为工作的资金。
第五条 本会基金的使用严格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使用范围为:
(一)奖励在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中见义勇为、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人员;
(二)为宣传见义勇为先进典型、先进事迹,弘扬社会正气及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重大活动提供经费;
(三)本会自身建设、日常工作的费用;
(四)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公益活动。
第六条 本会每年用于见义勇为事业的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原则上不动用400万元的原始基金。
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七条 奖励。凡有政策法律规定的,按政策法律规定办理。本基金会限奖励、慰问事迹突出受到表彰的先进典型。帮助解决地方难以解决的部分实际困难。
第八条 奖励、补助的审批程序:各县(区、市)综治办、见义勇为协会负责核实本辖区内奖励、补助对象的事迹材料,提出奖励、补助的请示,经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后,呈报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九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负责对基金保值、增值的决策,对奖励、补助对象的审定,对基金使用重大项目的审批。监事列席理事长办公会议。
第十条 本会基金的奖励、补助等支出,由秘书处提出建议,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支出,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审定;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支出,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五千元至五万元的支出,由理事长审定;五千元以下的支出,由秘书长审定。
第十一条 本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每年向理事会作报告,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捐赠者的审查监督。
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01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