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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词解释(4X5=20)
1商号: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用以署名或其代理人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时使用的名称。
2内幕信息: 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3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4法定资本制: 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缴,否则公司则不能成立。
5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6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收购人)旨在获得特定上市公司(目标公司)股份控制权或将该公司合并所进行的批量股份购买行为。
7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由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将不同的出资份额交给专业投资机构,由专业机构汇集起来并投资于股票或债券等有价证券,所得的受益由投资者按出资份额分享的投资工具。
8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9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要求其停止付款的行为。
三、简答题(3×6=18)
1简述商事登记对第三人的效力。
(1)必须登记的事项在未履行登记或已履行登记但尚未公告的情况下,对
第三人的保护。
(2)应登记事项在得到正确登记和公告之后对行为人和第三人的保护。
(3)已登记事项在公布发生错误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保护。
2试述公司设立中发起人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1)在公司成立的场合,发起人的责任: A资本充实责任,B损害赔偿责任
(2)在公司不能成立的场合,发起人的责任:A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负连带责任,B对已收股款负返还的连带责任。试述公司人格独立和公司人格否认的关系。
4试述股东派生诉讼的要件。
(1)程序要件:穷尽内部救济手段是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要件。
股东在提起诉讼前,首先应当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只有在这些机构拒绝起诉或超过法定期限未起诉时,股东方可行使派生诉权,这是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一般程序。当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可不受前置程序条件的约束,直接提起诉讼。
(2)主体要件:
A 原告。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股东都可以充任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担任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须连续180日以上持有公司的股份,二是须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
B 公司。股东派生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公司在此种诉讼中处于何种地位,不同法系和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因此,在派生诉讼中,应当将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 被告。在派生诉讼中,被告是侵害公司合法权益并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人,“他人”应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交易相对人等。派生诉讼中的被告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并无不同,可按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行使诉权。
5简述预披露制度:
是指申请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在按照法律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申请文件并在其受理后,将有关申请文件向社会公众披露,而不必等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文件审核完毕,作出核准发行的决定后再进行披露。
6简述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规则。
是指任何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总股份达5%时,无论其是否具有收购的意图,均需暂停购买且依法定要求公开其持股情况。也称“5%规则”。
7简述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2)对收款人的效力:出票人作成汇票并将汇票实际交付给收款人后,收款人便取得了汇票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出票行为一旦完成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无需由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达成合意。出票也对付款人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三、案例分析(11X2=22)
(一)公司法(主要考察公司董事会会议)P186—187
(1)董事会会议的种类
普通会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定期召开的董事会,可为一年一次,亦可为半年一次。我国《公司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多则不限。
特别会议:也称临时会议,是不定期的,于必要时召开的会议。第111条第2款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2)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为保证董事会会议的效率,一般国家公司立法都特别确定有权召集董事会会议的人。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有半数以上董事召集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对于会议的召集期限和程序,各国公司立法多无限制性规定。
(3)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为贯彻民主原则,法定人数应占董事会成员的多数。我国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若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此外,我国公司法规定 公司经理、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监事有权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4)董事会会议的决议
可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者都要取得法律效力,首先要求要内容上合法,即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此外,形式上也要合法。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种决议均与股东会的决议不同,它以董事的“人数”为计算出席和决议的依据。用于决定一般事项的决议,只需符合法定人数的出席董事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用于决定特别事项的特别决议,往往要求有2/3董事出席并经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形成。我国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关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凡涉及董事自身利害关系的事项,该董事不得参加表决,亦不得代理他人进行表决,但应计算在董事会出席人数之内。我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有公司章程规定。
(4)董事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既是作为决议已获通过的证明和贯彻决议、执行业务的依据,又是董事
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和免除责任的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据此,董事会有必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以备审查。
(二)票据法(汇票)P401—42
31汇票概述
(1)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汇票的特征:
a汇票是票据的一种b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c汇票的到期日具有多样性
(3)汇票的种类:
A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根据汇票出票人不同)
B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根据汇票指定的付款日期的不同)
C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根据汇票当事人中是否有人兼任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身份)
2汇票的出票
(1)概念:又称汇票的发票,汇票的签发,汇票的发行。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是最基本的,主要的票据行为,没有出票也就没有背书,承兑,保证等附属的票据行为。出票由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两项行为构成。二者缺一不可。
要求: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的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汇票当事人的资金。对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做严格限制的态度来看,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票据纠纷时,也应当着重维护票据的无因性,不支持票据债务人滥用抗辩权的行为。
(2)出票的记载事项:
A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B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出票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记载的事项,但是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如记载“不得转让”。
C不得记载事项:如记载了“免除担保承兑和免除担保付款”,还有记载了附条件的委托付款或不确定的金额,则整个汇票无效。
3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概念(四要素):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
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第27条第4款规定:“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的意义:
(2)背书的种类: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完全背书与空白背书,委任背
书与设质背书
(3)转让背书:
A完全背书: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
B空白背书
C转让背书的效力:权利移转效力,权利担保效力,权利证明效力,我国立法的规定
(4)非转让背书:委任背书,设质背书
4汇票的承兑
(1)概念: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明确表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第38条规定:“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意义:在于确定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承兑的程序
A承兑的记载事项: 必要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
B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的概念和意义,提示承兑的期间
C承兑和拒绝承兑
D汇票的回单与交还
(4)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并将汇票交还给持票人,承兑即发生法律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5汇票的保证
(1)概念:汇票的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特定汇票债务人
履行债务,以负担同一内容的汇票债务为目的而为的附属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了汇票的保证制度:“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分类:全部和部分保证,单独和共同保证,正式和略式保证
(2)保证的意义:旨在对特定汇票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提供担保。
当事人:是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但当,被
保证人是汇票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等。
(3)保证的记载事项:汇票保证是要式票据行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6
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A表明“保证”的字样;B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C被保证人的名称;D保证日期;E保证人签章。在这些记载事项中,保证人签章、“保证”文句和被保证人名称属于必要记载事项。其中,保证人签章和“保证”文句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被保证人名称属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4)保证的效力:
保证人的责任:A保证人负有与被保证人完全相同的票据责任B保证人独立承担保证责任C 共同保证人对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
保证人的权利:
6汇票的付款
(1)概念:付款,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或其代理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汇票关系的行为。付款旨在消灭汇票关系,是票据的终点,是完成汇票经济使命的最后一个阶段。由于付款不以付款人在汇票上为意思表示并签名为必要,因此付款不是票据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准法律行为。
(2)程序:付款提示实际付款交回汇票
(3)效力:我国《票据法》第60条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付款人按照汇票记载的文义,即时足额支付汇票金额后,汇票法律关系全部归于消灭,付款人和全体汇票债务人的票据责任因此而解除。
7汇票的追索权
(1)概念: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
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当事人:追索人和被追索人。
种类: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
(2)追索权要件
A实质要件:到期追索,期前追索
B形式要件: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作成拒绝证明,拒绝事由的通知
(3)追索权效力
A对人效力
对追索权人的效力:选择追索权,变更追索权,代位追索权
对被追索人的效力:
B对物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