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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宣传 奉献经侦
当前经济犯罪侦查理论与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主要可归结为以下五个方面:经济犯罪侦查协作机制建设;经济犯罪侦查基础业务建设;经济犯罪侦查工作规范化建设;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经济犯罪案件初查及侦查对策。总结现有研究成果,借鉴经侦实践成功经验,对上述问题进行剖析,探寻解决对策,是经济犯罪侦查理论研究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机构
公安部设立经济犯罪侦查局,省公安厅设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下设科(支队);地(市)公安局设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下设大队;县(市、区)公安局设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二、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金融、财税、商贸、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二)监督、指导金融、财税部门和关系国计民生重点要害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
三、经济犯罪含义
经济犯罪定义为: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四、经侦执法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㈣《治安处罚条例》
五、人民警察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属于人民,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
六、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
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
七、人民警察的任务:
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八、人民警察的行为规范原则:
是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九、经侦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
(一)假币罪
(二)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四)金融诈骗罪
(五)危害税收征管罪
(六)侵犯知识产权罪
(七)扰乱市场秩序罪
二、《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
(一)职务侵占罪
(二)挪用资金罪
(三)挪用特定款物罪
十、合格经侦民警应具备的素质
经侦部门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案任务重、涉及的范围广、专业层次高,如何充分发挥经侦部门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职能作用,经侦民警的综合素质显得尤为重要。
一、政治立场要坚定。经侦部门是与钱、物打交道较多的部门,可谓常在河边走,稍不过硬便湿鞋。因此,合格的经侦民警必须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必须坚定信念,摆正关系位置,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切实做到警钟常鸣,自觉增强抵制各种腐蚀和诱惑的能力,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不为金钱所惑,不为人情所动。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积极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公安工作的灵魂所在。合格的经侦民警必须坚持把服务经济建设作为经侦工作的第一要务和第一标准,树立强烈的发展意识,创新执法理念,以公正执法为核心内容,努力实现执法工作政治、社会、法律“三个效果”的辩证统一。
二、思想要解放,观念要转变。按照政治经济学的观点,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思想是行为的先导,行为问题首先是一个服务问题,因此,要做一名合格的主办侦查员,首要的是思想要解放,观念要转变。
三、经侦业务要过硬。经济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犯罪嫌疑人受过高等教育的不乏其人,要履行好侦破案件、打击犯罪的职能,对经侦民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的市场经济与国际接轨,经济环境将更加错综复杂,经济犯罪的质量与规模不断增大,犯罪手段更先进、更隐蔽,使经侦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打铁必须自身硬。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经侦民警,关键在于经侦业务要过硬。
十一、应该具备能力和素质
组织领导能力 指挥协调能力 综合决策能力 环境应对能力 空间想象能力 语言表达能力 文字书写能力 统筹逻辑能力 开拓创新能力 驾驭承受能力 克敌治患能力 抗拒诱惑能力 分辨是非能力 超越自我能力 思维超前能力 观察学习能力 凝聚人心能力 排忧解难能力 联系群众能力 创造最佳能力
十二、当前经济犯罪侦查理论与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主要可归结为以下五个方面:经济犯罪侦查协作机制建设;经济犯罪侦查基础业务建设;经济犯罪侦查工作规范化建设;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经济犯罪案件初查及侦查对策。总结现有研究成果,借鉴经侦实践成功经验,对上述问题进行剖析,探寻解决对策,是经济犯罪侦查理论研究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关于经济犯罪侦查协作机制建设
建立了以五大经侦协作区为基础的经侦协作网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二、关于经济犯罪侦查基础业务建设
加强经侦情报信息系统建设和经侦特请建设。
三、关于经济犯罪侦查工作规范化建设
制定规章制度,使经侦业务工作有章可循。规范经侦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监督制约机制。实行经侦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畅通信息传递渠道。
四、关于经济犯罪侦查涉及的法律问题
初查的祛律依据。初查是指在立案前对犯罪线索进行的调查核实、由于经济犯罪案件中少有可供勘查的现场,犯罪危害后果较为抽象,公安机关在接到犯罪线索后,必须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才能判定是否有经济犯罪发生,进而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这就使得初查应运而生。赃款赃物的追缴。通过追缴赃款赃物,尽力挽回经济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经侦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五、关于经济犯罪案件初查及侦查对策
初查的方法。在初查中,不能使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因此,如何在调查措施有限的情况下,查明部分案件事实,为立案侦查做好准备,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对犯罪嫌疑人的缉捕。对犯罪嫌疑人的缉捕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中占有较大比重,也是当前经侦工作中的一大难点。
十三、经侦队伍正规化建设
经侦队伍正规化建设是一个新的课题,也是经侦部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创响品牌的必然趋势,随着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犯罪的日益智能化、白领化、职业化,作为打击经济犯罪主力军的经侦部门,创建一支规范、有序的经侦队伍是我们的必由之路。
队伍建设 素质修养
“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障”,经侦部门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主力军,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是经侦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而人是打击经济犯罪的主体,是侦查破案中最可调动、控制、最活跃的因素,经侦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在经侦工作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一、提高队伍政治素质,转变民警执法观念,是加大打击犯罪力度的根本所在。
二、着力打造“三懂”型经侦队伍,是提高打击效能的有力保障。
三、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是提高侦察破案效益的关键。经侦民警要尽快适应新时期经侦工作的要求,必须全面强化经侦队伍建设,提高经侦队伍的综合素质。
强化经侦队伍综合素质,进一步加大打击经济犯罪力度,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职能作用,承担起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好务。
十四、经济犯罪及其预防
经济犯罪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犯罪现象,它不仅侵害了我国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经济关系,同时也对我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立和发展迅猛的过程中,经济犯罪形成为刑事犯罪的主要类型,是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成长的严重障碍,对以经济建设为主要动力和目标取向的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因此,客观地分析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和现实经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和有效预防经济犯罪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经济犯罪的打防策略:认识了经济犯罪活动的内在规律,有种于在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时制订有效的战略目标。经济犯罪本身是一个动态的犯罪过程,行为人实施犯罪需要一定的时间、空间、涉足过多环节才能完成,经济犯罪案件的可防性是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最好切入点。
(一)加强公安经侦队伍建设。
公安机关要适应打击经济犯罪现实斗争的需要,最迫切的是要从高起点、高标准来加强经侦队伍建设,以摆脱侦查被动的局面,争取主动权。
首先,要充实经侦警力,加强业务培训,引进和培养人才,优化知识结构,致力建设一支专业化的打击队伍。经济犯罪之所以被称之为“白领犯罪”,不仅是因其犯罪主体的上层性,更是因其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和专业化。“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方能克敌制胜。因此,当务之急是应当从其他警种甚至其它单位抽调一批具有较高专业文化程度,掌握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充实到经侦队伍中去,使经济工作早日步入专业化、规范化的良性循环。
其次,要条块结合,建立上下统一,运行有序的侦查、监督、协作机制,形成合力。针对开展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中干扰大、阻挠多的特殊性,为保证经侦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公安机关执法的严格与公正,经侦机构应该条块结合,特别强化“条”的职能,加强层级监督,迅速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协作机制,加强内部侦查协作,互通信息,形成“大经侦”的新局面。
第三,立足长远,走科技强警之路,增强经侦后劲。随着人类科技知识的进步,一些先进的交通、通信、计算机等科技成果越来越多地被犯罪分子所利用,犯罪的科技含量在不断上升。以强制强,走科技强警之路是新形势经侦工作的必然趋势。一是利用科技化的管理方式和器材设备,以提高经侦工作的反应能力,二是应用高科技的防范系统以预防经济犯罪活动的发生。
(二)强化经济要害岗位防范。
大多数经济犯罪活动,都必须面对参与经济活动的要害岗位及其工作人员,因此,强化经济活动要害岗位的防范是预防经济犯罪的重点,公司、企业、金融单位和个人是预防经济犯罪的主体。
(1)基层经济中介组织及企业登记机关、金融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审核经济组织的申报、登记、财会手续,增强对经济犯罪的防范意识,使经济犯罪分子无立足据身之地。
(2)要害岗位工作人员及其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自觉地遵纪守法,自觉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认真履行职责,保证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遇有违法犯罪苗头、线索和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主动与执法部门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惩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
(3)各级经济中介组织及企业登记机关、金融单位应建立涉及各岗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领导的有效监督机制,制订相应的涉足经济犯罪案件未构成犯罪的处分规定,对因审查不严、违规操作、滥用职权、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或为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便利等“失范”行为应一律暴光,调离重要岗位并给予严厉的处分直至开除,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三)切实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要切实消除经济犯罪活动的地方保护主义,关键在于地方党委和政府。在完善预防和惩治经济犯罪机制的同时,地方党委、政府应尽快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诸如财会、物资、分配、销售等各项经济管理规定,堵塞一切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作实施经济犯罪活动的漏洞,规范经济活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在我国,以国家为主体的监督机构仍然处于核心地位,只有用直接隶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各级监督机构的权力来限制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个人权力,以法律规范来治理权力规范,严厉惩治权力型经济犯罪。地方党委政府要注意防止被一些别有用心的短期的“开拓”行为和“拿来”现象所蒙骗,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增强国家观念,全局观念,以保障全局的、国家的经济利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