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_青岛市小微企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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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

各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银行,投融资机构: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发〔2015〕14号),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有效缓解我市部分小微企业转贷难题,积极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将联合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开展青岛市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以下称:转贷引导基金)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转贷引导基金的规模和管理

转贷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引导国有投融资机构资金参与,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资金周转服务的专项资金,规模2亿元。投融资机构按1:4比例配资与转贷引导基金共同组成转贷资金,总规模10亿元。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等四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以下称:联席会议)为转贷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转贷引导基金试点工作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指导、监督转贷引导基金和转贷资金规范运作,对转贷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青岛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为转贷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转贷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二、申请转贷资金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在青岛市辖区内国税局、地税局登记和纳税的企业,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二)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型企业标准,包括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三)原流动资金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标准;

(四)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五)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

三、转贷资金使用额度、期限、费用 单笔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使用收费标准:日平均使用费不高于转贷资金额度的0.1%,且10天以内使用费不高于转贷资金额度的0.5%。如遇特殊情况转贷资金使用超过10天,由投融资机构与企业协商确定使用费,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转贷资金运作方式

受托管理机构、投融资机构与银行合作为企业提供转贷服务。同意利用转贷资金为企业提供续贷业务的银行(以下称:合作银行)负责向受托管理机构与参与合作的投融资机构出具“银行贷款转贷承诺函”。投融资机构负责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和风险管理。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及转贷资金的收回和划转。转贷业务主要流程是:

借款企业向投融资机构提出转贷申请--银行出具贷款转贷承诺函--投融资机构考察、做出借款决策意见、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配套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后拨付配套引导基金--投融资机构按1:4比例配资将转贷资金划入借款企业账户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审批后放款、以受托支付方式将贷款划入受托管理机构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受托管理机构将投融资机构配套资金划转回投融资机构--资料归档备案。

五、相关要求

(一)受托管理机构要接受联席会议的监督和指导,发挥好转贷引导基金的政府增信作用,定期统计汇总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情况,编制转贷引导基金使用绩效报告,遇重大情况及时向联席会议汇报。

(二)受托管理机构应制定转贷业务具体操作规程,在青岛市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上发布,加强宣传,并指导企业办理转贷业务。

(三)合作银行要积极配合受托管理机构及投融资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银行贷款转贷承诺函”,对转贷资金实行封闭运作,保证转贷资金安全。合作银行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状况合理确定转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

(四)投融资机构要对申请转贷资金的企业进行严格的资料审查和现场调查,做好风险控制,及时确认银行审批情况。

(五)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和投融资机构三方要密切合作,依法合规开展小微企业转贷业务,并对转贷业务进行宣传与推广,帮助更多的小微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本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试点工作首批合作银行及投融资机构名单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青岛青岛银监局 2015年6月19日

附件

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试点工作 首批合作银行及投融资机构名单

合作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投融资机构:

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 青岛市企发投资有限公司

青岛城乡社区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青岛程远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意见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力度,推动我市小微企业转型升级,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4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青发[2014]16号)等,结合我市目前实际情况,本着突出扶持实体经济的原则,制定本意见。

一、风险补偿内容

(一)补偿对象

风险补偿对象为设立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金融许可证,经营一年以上的各银行青岛分行、独立法人银行、驻青省行分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以分行、法人机构为单位)。

(二)补偿金核定

根据补偿对象每年度对10个实体行业小微企业贷款额较上一年增量部分,分类按一定比例核算风险补偿金,最高核算比例不超过0.5%。具体比例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根据补偿对象每年度对10个实体行业小微企业的新增贷款情况确定。单个补偿对象年度风险补偿金核算额度在3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不予核定。小微企业是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

小微企业贷款是由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依据贷款统计制度确定的贷款,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但明显不符合小微企业贷款特点的除外。10个实体行业分别为:(1)制造业;

(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建筑业;

(4)批发和零售业;

(5)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农、林、牧、渔业;(7)住宿和餐饮业;

(8)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0)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风险补偿金应重点突出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3个行业。

(三)风险补偿金的资金来源风险补偿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二、风险补偿金的用途

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对象处置小微企业不良贷款。

三、风险补偿金的启用

补偿对象启用风险补偿金时,可在核定的风险补偿金额度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转交青岛市财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不良贷款置换事宜。

四、风险补偿金的监督检查

补偿对象要确保风险补偿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将风险补偿金用于处置实际发生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收回已代偿的风险补偿金,并取消补偿对象资格和财政资金存款行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本意见有效期3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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