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徐州矿务集团旗山矿与被上诉人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徐矿集团旗山矿被收购”。
上诉人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徐州矿务集团旗山矿与被上
诉人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徐民三终字第223号
民事调解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皇新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敏,江苏敏言律师事物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旗山煤矿。
负责人李爱民,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茅娟,女,1971年9月出生,该矿企业管理科副科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华。
委托代理人杨万兴,江苏凤泉律师事物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徐州矿务集团旗山矿因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09)贾民一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敏,上诉人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旗山煤矿的委托代理人茅娟,被上诉人李建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万兴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上诉人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旗山煤矿同意不再执行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徐矿司劳合(2008)55号文件中关于对李建华处理的决定,一致同意李建华于2009年11月2日回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旗山煤矿上
班,并继续履行2006年8月双方之间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争议发生期间的养老保险由上诉人按规定办理,李建华承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3140元。李建华从2009年11月2日上班后的各项社会保险由上诉人按国家规定予以办理。
三、上诉人一次性补助李建华生活补助费(2008年10月-2009年10月)7280元,于李建华上班后10日内给付。
四、以上各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次劳动争议发生的纠纷就此了结。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郭宏
审判员张锐
代理审判员尹杰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权 冠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