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前律师助理的注意事项_不请律师开庭注意事项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4:23:1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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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律师助理的注意事项

律师助理在接到客户案件是应该准备写什么?这应该是大多数初出茅庐的大学毕业生或者律师助理都想了解的事情。那么经过了解与学习,我觉得律师助理应该是从人、事、程序几个大方面来说。

首先,对人的准备包括与主办律师的交涉、与委托人的交涉、以及与相关的检察官法官的交涉。

一、与主办律师的交涉:在了解大概的案情之后,听取主办律师的意见,抓住案件的重点,并且及时的向主办律师咨询不懂得问题以便自己时候走相关的准备。

二、与委托人的沟通,进一步了解案件的事实,并把法庭开庭的具体时间地点告予委托人,让其准时到庭参加旁听。在此过程中告诉委托人相关的法庭审判的纪律。有的委托人可能会对律师的能力或者赢面产生质疑,律师助理在此刻还有一个稳定委托人情绪的责任,律师助理应该结合现今中国的法庭审判特点对其讲解本案的赢面,让其不要过分担心,排除不必要的焦虑,使其增强对律师的信任以及对整个律师团队的信任。

三、与检察官的沟通,检察官一方做为公诉方,虽然有公权力的背景,但是不管怎么样他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助理应该把自己一方收集的相关材料列成目录一并其他的较详细的材料发给检察官一方,一方面是把自己一方的观点事先阐明表明自己一方的立场,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检方依据自己收集的材料省视自己的观点使自己的起诉更有依据。这样的做法不仅有助于与检方交流,还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不仅仅与某一具体案件有利,还对整个司法制度有利。

四、与法院以及法官的沟通,律师助理在与法院方沟通的时候应该了解具体的开庭时间与地点。与此同时在法院可能还涉及到办理相关的手续,比如:申请证人出庭,取证调查等。同时律师助理应该对两院的工作程序进行详细的了解,看是否有程序上的漏洞以及错误,为自己一方的具体辩护找出落脚点。

五、如果自己一方所办理的案件需要一定的社会舆论时,律师助理还可以与相关的媒体进行联系,以获得舆论支持。

其次,在对事和程序上的准备,律师助理的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律师助理在了解案情以后应该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法律包括相关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包括全国性的法律与地方性的法律,包括概括性的法律以及单向性的具体方向上的法律,比如:涉及到经济的可以了解一下金融方面的法规,涉及到海事的可以了解以下海商法,涉及到跨国的可以了解一下国际法等等。

二、虽然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我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所公布的案件是具有典型性的,这些案例是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性作用的。律师助理有必要对其进行了解,为自己一方准备辩护方案收集依据。

三、虽然那些理论性的文章不能直接运用于案件的审判,但是那些著名学者的学术观点,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是有很大的影响力的,在一定程度上会左右法官的判案的,毕竟法官的判案要考虑到自己的社会影响,不想遭到社会大众的反感和批评的。

四、法律文书的准备,律师助理应该阅读案卷材料,制作案卷笔录;对被告人发问,制作发问提纲;书写举证质证书;列出辩论提纲书写辩论意见等。

这些就是律师助理在接到案件后开庭前应该做的事项。

律师办案思路的确定

律师接到一个案子后就具体的案情一般会有两套思路,即做无罪辩护或有罪辩护。

首先,无罪辩护办案思路的确定包括从程序角度与实体角度辩护。

一、程序辩护。

⑴我国法律规定刑罚消灭的事由有以下几个程序方面的规定:

1、超过追诉时效;根据刑法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严格来讲特赦是免其刑不免其罪的,但是对于律师来讲保障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是首要的责任。

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

以上三种都是刑罚的消灭的法定状况。

⑵违法证据排除也有助于律师做无罪辩护。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这三类都是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应该重点关注的,如果执法机关用这类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的罪名时律师可以想法官申请非法证据的排除,从而达到帮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无罪的机会。

⑶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除了注意违法证据的排除外,还应该注意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当事人罪行的情况。在检方对当事人进行检控时,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某一事实时,法官是不会采纳的。

⑷律师在确定办案思路时还应该注意侦查或审判阶段出现重大错误,在此情况下律师不仅会为自己争取办案时间,甚至会利用到司法机关这些程序性错误为被告争取免于审判的机会,没有审判就没有什么有罪无罪的问题了。

⑸如果超过追诉时效,被告就当人免除了法律的惩罚。

二、实体辩护。

⑴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进行无罪辩护。犯罪构成要件是一个罪名成立最重要的判断标准。只要缺少一个要件它就不成立。如:交通肇事罪,它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是故意就不能构成此罪了。只要排除了一个构成要件就当然排除了整个罪名了。

⑵从主体合格方面进行无罪辩护。在刑事领域完全无行为能力人是不受刑罚的,所以律师只要能证明当事人在此范围内,那么当事人就当然做无罪处理了。

⑶在一些较复杂的案件中,被告人可能涉嫌不止一罪而是多罪,律师的无罪辩护大多数可能集中在减少罪名的思路,以达到减轻刑罚的目的。

⑷免责事由以及情节轻微的。《刑法》第67条对自首者可以视自首情节的不同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犯罪情节较轻的)处罚。《刑法》第68条规定,对立功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还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都是可以免除刑罚的。

其次,有罪辩护是律师的另外一种辩护思路,但是律师都会做轻罪辩护。那么如何从轻考虑呢?我觉得应该从定性与定量两方面来进行考虑。

一、定性上,很多罪名在行为表面上很相似,但是在量刑上却完全不同,一件案子所涉及的罪名往往会有很多模糊点,会涉及很多相似的罪名。做轻罪辩护就要在其中选择量刑最轻的罪名同时也是合理的罪名进行辩护。比如:贪污罪与挪用罪在刑罚上是有天差之别的。

二、定量上,我国在刑罚的应用上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种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由于我国实行数罪并罚,在涉及多个罪名时,多罪变一罪的做法是最合适的。另外在一罪中减少犯罪事实与所涉及的金额等也是做轻罪辩护的有效做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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