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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浙商初字第1号
原告:浙江五矿华星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310号。
法定代表人:任海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曙华,浙江华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廉熙,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莹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华达大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汤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邦炜,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礼辉,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华达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华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戴金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邦炜,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礼辉,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华达和平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和 ·1·
平镇和兴小区。
法定代表人:汤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邦炜,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礼辉,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华兴路。
法定代表人:汤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邦炜,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礼辉,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瑞达莹石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华兴路。
法定代表人:张惠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邦炜,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礼辉,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白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汤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邦炜,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礼辉,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2·
余杭区瓶窑镇大桥北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江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涂建葵,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德铭,上海昊理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和兴小区1幢。
法定代表人:汤虹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邦炜,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礼辉,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国华,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张堰村2组。
委托代理人:徐邦炜,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礼辉,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惠娣,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张堰村2组。
委托代理人:徐邦炜,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礼辉,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五矿华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诉被告杭州华莹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莹公司)、湖州华达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华达)、长兴华达和平宾馆有限公司 ·3·
(以下简称长兴华达)、杭州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华达)、杭州瑞达莹石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驻马店华达)、杭州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达公司)、长兴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公司)、汤国华、张惠娣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翁暨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梅、范启其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0年5月15日,华莹公司、湖州华达、长兴华达、杭州华达、瑞达公司、驻马店华达、汤国华等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及人民法院主管提出异议并不服本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本院有管辖权的裁定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因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于2010年9月15日裁定本院有管辖权。2010年10月12日,当事人书面申请庭外和解。2011年8月5日,被告华莹公司和湖州华达申请审计鉴定,2011年9月8日,华莹公司和湖州华达放弃选择审计机构并书面表示不同意审计。本案先后于2011年8月16日、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矿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海津、委托代理人陈曙华、黄廉熙,被告华莹公司、湖州华达、长兴华达、杭州华达、瑞达公司、驻马店华达、华辰公司、汤国华、张惠娣等九被告委托代理人徐邦炜、郑礼辉,被告百达公司委托代理人涂建葵、赵德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4·
结。
原告五矿公司诉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466900元(具体金额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最高人民法院,中央财政汇款专户,账号: 1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崇文区支行前门分理处。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翁暨伟
审判员黄梅
审判员范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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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十二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吕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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