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离退休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精)_吉林大学档案分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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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08〕143号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离退休职工住房 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吉林大学离退休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经2008年6月18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吉林大学离退休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附件:

吉林大学离退休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利益,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直房改字[2000]1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吉直房改字[2000]2号),以及(吉林省政府对我校申请执行省里文件的批复)文件规定,结合教育部针对我校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的审计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吉林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吉直房改字

[2000]1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2月31日起,省直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货币分配,包括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方式。

二、我校离退休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补贴对象、补贴形式、补贴标准、补贴办法等,按吉直房改字[2000]2号文件规定执行(在职全民职工的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学校将根据教育部的审计意见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2007年12月25日(含12月25日)前离退休的吉林大学全民所有制职工。

(二)补贴形式

无房和未达标职工按照一次性补贴的形式给予发放。

(三)补贴标准

1.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为500元。2.年工龄补贴为4.28元。3.工龄补贴计算:

离退休职工工龄补贴额 = 年工龄补贴×(离退休当年的年份-参加工作当年的年份)。

4.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

(四)补贴办法

1.无房职工住房货币分配额=(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工龄补贴)×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 +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根据公积金管理规定)。2.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住房货币分配额=(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工龄补贴)×(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职工现住房面积)+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根据公积金管理规定)。

职工现住房面积:夫妻双方公产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之和。

三、有关问题说明

1.后调入我校的教职工,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但若在原单位已享受了住房货币分配的不得重复享受。

2.199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去世的职工不予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3.停薪留职人员,自办理停薪留职之日起,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职工回原单位重新起薪后,从起薪之日起连同停薪留职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4.凡现住房有权属纠纷的教职工暂不发放住房补贴。

四、住房货币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工作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同时填写《吉林大学离退休职工住房货币分配申请表》。2.学校相关部门负责的工作。

后勤处:按照吉林省住房补贴文件及学校规定,进行职工住房情况的调查和核对,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为学校住房货币分配提供相关数据。

人事处:审核确认职工住房补贴的人事信息。

离退休工作处:对离退休人员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审核离退休职工的人事信息。财务处:制定并上报学校住房补贴预算,依据后勤处提供的住房货币发放明细单,负责住房货币分配的发放工作。

审计处:依据规定,对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资金进行审计与监督。3.公示。4.发放补贴。

五、住房补贴的监督

1.学校向职工公布个人住房补贴情况,供个人核对,接受职工的监督。

2.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应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协助职能部门核实个人住房情况。对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教职工,责令其退回全部补贴,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六、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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