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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律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申报注册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注册机关。
办理注册手续,律师除应按规定填写《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工作总结;
(二)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
(四)律师协会出具的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证明。
对于提交材料不合格的,注册机关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 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本办法办理注册手续。
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转所的条件、程序、提交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转所的条件:
(一)必须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满一年;
(二)聘用合同期满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二、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转所的程序:
(一)符合转所的律师由原律师事务所为申请转所律师出具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
(三)申请人与原律师事务所业务、财务等物品交接清结的证明;
(四)申请人原律师事务所为其出具的执业鉴定;
(五)现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向主管司法局提交符合省厅要求的转所材料,由市司法局审查后统一上报省厅办理转所手续。
三、转所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执业登记表;
(二)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执业证已交回的证明;
(三)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执业满一年的证明;
(四)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品行鉴定以及业务、财务、案卷等事项交接清结的证明;
(五)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
(六)现律师事务所与聘用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