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和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新型关系_新成立律师事务所简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4:18:5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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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新型关系兼论律师事务所转型升级

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曹正丰

[摘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属于什么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合同关系,还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一直争议不断。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必须在律师事务所内执业,是《律师法》明文规定。目前大多数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不管是合伙制还是个人所,律师自行开展业务,而不是律师事务所安排业务,自身业务的独立性,决定了律师事务所一般采用提成制分配模式。提成制的模式,的确在一定时期,促进了律师业的发展。提成的多少,成为律师选择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因素,增加了律师的流动性,也制约了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发展。法律服务市场的变化,需要有规模化,专业化分工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传统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此种变化,律师事务所同样需要转型升级。构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新型关系,是律师事务所转型升级现实需要。

[关键词]试论律师与事务所新型关系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属于什么关系,没有清晰的概念,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换个角度,先有律师,还是先有律师事务所。笔者认为应该先有律师,后有律师事务所。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需要律师职业的恢复和发展,律师执业的要求产生了律师事务所。而与企业发展不同,工业化发展,产生企业,企业需要工人,通过招聘社会上适合的人员,他们才成为工人(员工),企业和员工建立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而律师一开始和律师事务所建立的并不是劳动关系。讨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关系,离不开律师职业的法律地位的变化,也离不开律师业的发展变化,也可以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是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关系。同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关系的变化,反映了律师业的客观变化,也促进律师业的发展。因此,探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构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符合时代需要的新型关系,是当前律师事务所转型升级的现实需要。

一、我国不同时期对律师职业性质的认识,影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关系的认识 我国对律师性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1980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当时我国律师制度刚刚恢复,人们的法制观念还很淡薄,社会上对律师的作用认识不清,肯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使之与公、检、法工作人员具有同等的社会地位。而这时成立的律师事务所,隶属于司法局,属于事业单位,律师个人身份是事业编制的国家工作人员。

20世纪90年代初,与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相适应,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也随之进行,作为政治体制组成部分的律师体制也进行了改革,我国1996年制定的律师法将律师定义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各地律师事务所纷纷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脱钩,由原来的国资所向合伙所转变。这样,律师就失去了原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脱去了“国家”的外衣,不再具有国家性,由“管理者”变成了“服务者”。而律师在律师事务所的身份,存在两种一是合伙人律师二是聘用律师,从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关系的争论就一直不断。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事务所不安排业务,律师个人自

行招揽业务,分配模式采用提成制。律师因为待遇与律师事务所产生纠纷,向劳动仲裁申诉,被裁定认为不是劳动关系驳回。律师权益,得不到保证。律师只能另外选择其他律师事务所。

1996年律师法关于律师的定义并非十分准确,当初律师法实际上是从狭义界定“社会”这一词的,其根本意图就是剥离律师身上的“国家”外衣,使之回归社会。因此,新修订的律师法将“社会”改为“当事人”,使得律师的服务对象更加明确,也使得律师的概念更加准确。修订后的律师法明确了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同时,又强调了律师“三个维护”即“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根据新《律师法》对律师的定性,律师具有专业性、有偿性、受托性、社会正义性的特点。专业性,不但要求律师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而且要取得律师执业证,根据现有律师管理规定,律师执业证必须在律师事务所内取得。同时,律师业务具有受托性,根据律师管理规定,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必须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受理,但现实中,当事人往往指定具体的律师,而不是律师事务所可以随便指派哪个律师。因此,尽管新律师法对律师身份进行重新定义,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到底什么关系,仍然没有明确。

但尽管业界争议不断,而劳动部门还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属性,在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看来,不管律师事务所的改革进程如何,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的正式生效,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劳动关系,将成为定论。但是,即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属于用人单位,但在现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下,并不能真真反映律师与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关系。

二、现有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制约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关系的发展

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分为合伙所、个人所、合作所。个人所,个人所出资人与聘用律师的关系,应该是明晰的,是一种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合作所是特殊时期的产物并不是主流。因此,本文在探讨时,以合伙所为假设对象。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已成为我国律师执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合伙所从其本质来说,属于合伙人自愿组合、财产归全部合伙人所有、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中的律师分为合伙人律师和聘用律师,分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我们应该区分不同性质的律师。

首先,从合伙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来看:

1、合伙人对自己的定位不准,在所有者、管理者、员工之间徘徊。这里,涉及对合伙人的管理问题。现在,大多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是合伙人中间产生的,主任从合伙人身份来看和合伙人律师是平等的,这种平等的关系,从管理的角度是有冲突的,造成合伙律师不服主任的管理。

2、合伙人对合伙理念的认识不一致,影响合伙人之间关系及事务所的发展。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不是资本的结合,而是人合的关系。由于合伙人各自进行业务,业务的独立性影响了对事务所整体发展的考虑,往往出现各自为战,缺乏凝聚力。

3、合伙人对经营成果追求不一致,产生对聘用律师及事务所发展的矛盾。由于大多数合伙律师事务所中合伙人分配模式是,对费用采取平等承担,“利润”平均分配,因此,对聘用律师的提成比例认识不一致,影响聘用律师的积极性。同时,在是否同意聘用律师升级为合伙律师,产生矛盾,从而影响事务所的发展思路。

4、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制度,影响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发展。由于合伙人对聘用律师执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执业赔偿的担心,因此在发展律师过程中存在顾虑,往往不能大胆发展。没有事务所规模化的发展,几个律师就很难形成专业化和团队化的服务模式。

其次,从聘用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来看:

1、提成制分配模式,影响聘用律师的积极性,提成的高低决定律师对事务所的选择,增加了律师和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从而,增加

了律师的流动性。

2、业务的承接方式,影响了服务方式。现在,律师业务并不是律师事务所收案后指派律师承办,而是律师自行承接。客户只认识该律师,而不关心是哪个所的律师。律师往往是以低端业务为主,一个案件最多只要两个律师,不易形成团队化服务模式。

3、事务所缺乏对年轻律师的成长机制建设,聘用律师缺乏对事务所的归属感,认同感,就不能自觉服从事务所的管理。在现有事务所分配模式下,聘用律师认为我向律师的上交,是合伙律师对他的“剥削”,也有的,片面认为律师事务所只是开票机构,内心不认同事务所的管理。

从以上两个角度,我们可以看到,现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关系的紧张,但律师业的发展是不能因此而停止,要有所突破,有所作为,在坚持传统的基础是有所创新。

三、构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新型关系,促进律师事务所的转型升级。

随着我国法律服务业的开放进程,国外律师事务所的进入,国内律师事务所的弱点进一步凸显,国内律师事务所观念陈旧、组织松散、凝聚力差、执行力弱,优良品牌匮乏,营销知识与技能储备不足,律所的社会责任和角色担当与职业伦理和社会期待存在差距、政治拣选边缘化等问题更加突出,如果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不进行改革,将不能适应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如何理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关系,归根结底是以律师为本位主义,还是以律师事务所为本位主义的问题,从《律师法》还是相关律师行业规定来看,都是要求以律师事务所为单元管理,也就是以律师事务所为本位、为重心管理的,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律师事务所是作为用人单位进行律师管理的,因此,如何在现有律师业规定的基础上,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管理方式、服务模式,分配机制方面,探索和建立律师和事务所的新型关系,促进律师事务所的转型升级。

一、确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必须在律师事务所内执业。律师执业时,必须按照“三统一”即统一收案、统一登记、统一收费的规定开展业务。律师法和相关律师行业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的定位,都是从管理机构的角度考虑。因此,要克服对律师事务所的模糊认识,旗帜鲜明地将律师事务所定位为管理机构。

从管理机构的角度,完善事务所内部的组织形式,将合伙事务与管理事务相分离,大胆引进公司化管理模式。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的机制。合伙人会议作为决策机构,决定事务所发展规划、内部分配、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及分工等合伙事务,由其产生行政管理机构,成立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产生管理主任,由其落实执行合伙人会议决定的管理事务,如学习制度、业务受理、财务运行等,合伙律师也必须服从管理委员会的管理。管理委员会,根据事务所的发展,及时提出人员、业务拓展等方面的方案,交由合伙人会议决策,再反过来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策。

二、确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律师业务是律师或者律师团体提供智力服务的过程,律师是事务所的人力资源。律师事务所要不断提供满足律师从事律师业务的需要的服务,应该包括:律师事务所办公条件的需要,包括会议室,办公空间,通讯网络系统,图书资料等;律师自身学习交流提高的需要;律师团队合作办案的需要;律师参与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需要;律师开拓案源的支持;分享律所公共案源的需要;律师保障制度的需要;参加各种社团组织的需要等。

事务所合伙人只有认识到事务所是为律师提供服务的属性,才能留住律师人才,吸引律师加盟,壮大事务所。

三、确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合作共赢关系

律师的受托性的特点,是客户与律师事务所建立的委托关系,律师事务所是法律服务产品的提供者,但律师是具体产品提供的实施者。两者互相促进,互为基础。事务所品牌的好

坏,来源于律师的品牌好坏,又促进律师品牌的展现。在日益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越来越多的大众会选择好品牌的事务所和好品牌律师。同时,法律服务市场,对专业化的要求越来越高,律师个体的精力有限,万金油式的律师不可能适应专业化的要求,事务所内部律师之间的分工合作,使得律师越来越需要事务所进行团队化的合作。和则两利,事务所和律师的关系必将是合作共赢的关系。

四、确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律师事务所是由若干个律师组成,律师是事务所的一分子,事务所是一个整体。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要把事务所确立成一个整体,按照整体推进的原则,确定合伙事务,明确合伙人管理分工、业务分工,组建相应的适合合伙人业务发展的专业团队,事务所才能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发展模式。形成个性化发展的律师,又综合形成事务所的特色。

构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新型关系,从而推动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特色化方面发展,促进律师事务所的转型升级。

参考文献 [1] 注释,作者,梅向荣,论文《合作与共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新形势下的相互关系。

[2] 注释,作者,张祖贤,论文《我国律师社会角色的重新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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