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诚信原则——重庆华立律师事务所·高飞_重庆市律师事务所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4:18:3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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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诚信原则——重庆华立律师事务所 · 高 飞

今年是重庆律师诚信建设年,“诚信”二字成了时下律师使用频率极高的字眼。那么,到底什么是诚信﹖什么是律师的诚信﹖律师与诚信到底有怎样的关系,本文仅就此略陈管见。

诚信的基本含义

在中国文字中,诚和信具有相同的含义,《说文解字》中就有这样的注释:“诚,信也;信,诚也。”宋代思想家朱熹曾说过:“诚者何﹖不自欺、不妄之谓也。”由此可见,所谓的“诚信”即诚实信用,其基本含义是诚实无欺、讲究信用。

从道德角度看,诚信是人们最基本的道德观念,是人民历来推崇的道德标准。在同大自然作斗争的实践过程中,人类逐渐认识到个人力量有限,集体智慧无穷,必须团结协作,互相帮助,才能生存、发展。怎么才能使这种共同的社会生活正常地进行下去呢﹖必须遵守共同约定的规范,讲诚实,守信用。如果彼此勾心斗角、尔虞我诈,猎物尚未捕获,先就为如何分肉而打将起来,那就会一事无成。几千年来,人们通过文学、艺术、诗歌乃至宗教,讴歌、传诵的是诚实信用的美德;抨击、鞭挞的是背信弃义、巧取豪夺的邪恶。

中国是文明古国,礼仪之邦,诚实信用有着极深的渊源。孔子就讲过:“言必信,行必果。”《左传》在评价一国国君的水平和素质时,首先看重的是诚信,“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汉代大儒董仲舒倡导,将“仁、义、礼、智、信”作为“王者所当修饬”的五种必备的品质。诚信则作为道德标准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讲求的是“一诺千金”、“一言九鼎”,把“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作为对自己承担义务的保证。

诚信也被融入了社会主义道德的范畴,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在全社会大力提倡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在市场经济大潮涌来时,对利的追求强烈地冲击着一切规范,成了首选的价值取向,于是在有些人看来,诚信成了愚蠢的同义语,而诈欺成了聪明、能干的代名词。其实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诚信经济。市场经济秩序不规范,追本溯源,就在于诚信原则受到了损害。

从法治的角度看,诚信是一项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最早源于罗马法,其立法的根基是自然法道德的“善”。意大利法学家朱塞佩·格罗梭在其所著的《罗马法史》中指出:在罗马法中,“诚信是一种规范要素,诚信创造出一系列罗马的规则。当然这些规则既适用于罗马人,也适用于异邦人”。1911年瑞士民法典将其作为基本原则明载律章:“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以后,欧洲许多大陆法系的国家均随其产生,以致被学者奉为“帝王规则”、“顶级规则”、“超级调整规范”而久享盛名。诚实信用原则也被我国法律广泛采用。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另外,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都把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规定其中了。

由此可见,诚信既是一种道德标准,又是一个法律准则。而在市场经济的今天,诚实信用原则更是已成为市场经济的基础,与法制原则一起共同构成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但过去我们强调市场经济比法制经济多,对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我国的诚信制度却关注不够。现在我们重新强调诚信原则的重要,重拾诚实信用这一道德规范和法律原则,充分表明我们对市场经济的认识更加全面和深刻,也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

诚信原则对律师的要求

诚信是律师的合同义务,这主要是从律师当事人的关系而言的。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是一种委托合同的关系,律师工作的特点就是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上的服务和帮助。因此,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基础是因合同而产生的债,律师业务活动的内容就是为了履行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合同义务。在这当中,诚信义务是一项重要的义务,它要求律师在建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对当事人以诚相待,而不能欺骗、蒙蔽当事人。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律师应当在建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实地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并对这些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含义进行充分明确的解释。聘请律师,需要签订委托合同,这是任何一名律师从事律师活动的开始。签订合同是律师的拿手戏,当事人则是门外汉。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只知道他们想怎样(有的甚至连想怎样都不知道),而对于能否这样,能否实现他们的想法,如何实现他们的想法,如何请律师,律师有哪些工作,可以为他们做些什么,应当为他们做些什么,请律师应该花多少钱,是否应该花这么多钱等等一概不知。在这样的情况下,诚信义务就要求律师应当履行告之义务,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详尽的解释,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尤其是对当事人存在的诉讼风险以及当事人不合理或不可能实现的要求尽可能地进行说明,使当事人明明白白地签合同、明明白白地请律师,如果能够这样,即使官司输了,当事人也完全可以理解,律师也完全可以问心无愧。

2.律师在建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为当事人谋取最大的利益,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之所以请律师就在于律师所拥有法律知识,能够运用这些专业知识为他们进行法律服务,为他们谋取利益。俗话说:“拿人钱财,为人消灾。”律师在签订了代理合同,享受了收取代理费的权利之后,就应当履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合同义务,而在履行这一义务时同样需要诚实信用。这就要求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有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同时代理(双方代理),也不得在自己与当事人有利害冲突时接受其委托(自己代理);同时还要求律师应当尽可能地采取或选择安全妥当的途径或方式为当事人谋取最大的利益。

3.律师在建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律师在工作进程中,为了更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需要和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毫无保留的交流关系,要求当事人尽可能地向律师披露真实的信息,这就使律师容易直接了解到当事人的一些隐私和秘密。律师由于其职业的特点,往往在承办案件或接受代理的过程中,还会了解或接触有关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甚至国家机密,如果律师不能很好地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够很好地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势必会导致当事人对律师的不信任,甚至会给当事人带来各种各样的损害后果。

诚信是律师的职业要求

对于律师的理解,当前有各种各样的学说和理论,但无论是将律师定义为法律工作者,还是将律师定义为利用法律专业知识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均不能否认律师与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法律是神圣的,是至高无上的,因此,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依靠法律,而不能歪曲法律,更不能玩弄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在对当事人诚信的同时,更应该对法律诚信;合同对当事人的诚信只是一种基础的合同义务,而对法律的诚信义务则是更高层次的要求。曾经有一位律师因将案卷材料留给犯罪嫌疑人家属而被人民法院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人认为这是合同义务和职业要求的矛盾,是由于对当事人讲诚信而违反了职业诚信,笔者认为这一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对当事人的诚信与职业要求的诚信是一致的,只是层次和要求不同,并非矛盾。有的律师一味讨好当事人,尤其是在对事实的判断和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上是独立意志,将自己的意志当作是对当事人的诚信,这是对诚信的错误理解。

具体而言,律师的职业义务对律师诚信的要求主要包括:

1.公平竞争。同业竞争、同行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常见的现象,在律师行业,在各个律师事务所之间也同样存在,但只有公平有序的竞争才能带来良性循环和最佳效果。因此,律师在行业竞争中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相互学习、共同提高,不得贬低他人、抬高自己,以诋毁同行的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提供回扣、介绍费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利用新闻媒介进行虚假或夸大的宣传,这些都是诚信原则对律师执业的要求。

2.依法代理,禁止伪证。伪即假,作假即是不诚实,因此,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应

该实事求是,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或教唆当事人伪造证据,不得暗示、诱导他人提供伪证,这也是诚信原则对一名律师的基本要求。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对于法官来说,学识比机敏更重要,谨慎比自信更重要。”笔者认为对于律师来说也同样如此。许多律师自视甚高,认为自己聪明、机智,口若悬河。但作为一名律师同样是“学识比机敏更重要、诚信比自信更重要”。愿以此与各位同行共勉。

(摘自《重庆律师》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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