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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报检员考试《报检业务》辅导:报检员
报检员
报检员是指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资格,在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人员。报检员是联系报检单位与检验检疫机构的桥梁,报检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检验检疫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因此报检员必须熟悉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工作程序与要求,具备相应的基础知识,依法办事,避免因其工作失误影响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报检人不必要的经济或其他损失,避免因其对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而产生违法违规行为。为加强对报检员的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实行凭证报检制度,报检员报检时应主动出示其《报检员证》。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报检员的注册管理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报检员注册管理工作,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报检员注册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日常的报检行为实施差错登记管理制度。
(一)报检员资格
报检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参加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并成绩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报检员资格,并获得《报检员资格证》。
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4)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获得《报检员资格证》后2年内未从事报检业务的,《报检员资格证》自动失效。
(二)报检员注册
获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可注册成为报检员,报检员注册应当由报检单位向备案或注册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报检员注册申请书》;
(2)拟任报检员所属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登记证书;
(3)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
(4)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对于《报检员资格证》失效的、已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为报检员且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以注册。报检员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以欺
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报检员注册的,经查实,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报检员注册予以撤销并收缴其《报检员证》。
(三)报检员管理
注册成为报检员并取得《报检员证》后即可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1)《报检员证》是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的身份凭证,不得转借、涂改。
(2)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
(3)《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延期时间以报检员证初次注册日期为准,两年年审一次,有效期届满60 日开始,报检员应当通过网上提交数据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同时提交延期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将结合日常报检工作记录对报检员进行审核。网上延期自动审核合格的,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自动延期审核不通过的,须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人工审核,审核通过的,《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
(4)报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在7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对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检疫机构予以补发,补发前报检员不得办理报检业务。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检员所属企业应收回其《报检员证》交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
①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的;
②企业因故停止报检业务的;
③企业解聘报检员的;
④报检员调往其他企业的。
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并出具《报检员证注销证明》。因为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报检员所属企业承担。
《报检员证》注销后申请重新注册的,除应提供与首次注册相同的材料以外,还应同时提交原注册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报检员证注销证明》。
(6)自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可以在注册地以外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本单位的报检业务,并接受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的管理。
(7)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过程中出现的差错或违规行为实行差错记分管理。①记分方法:
——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差错或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4分、2分和1分四种(详见附件2—1:“记分事项与分值”)。
——记分周期为一年度,从《报检员证》初次发证之日起计算,累计最高分为l2分。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l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在同一批次报检业务中出现两处或以上记分事项的,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注销后重新注册或变更个人注册信息换发《报检员证》的,原记分分值继续有效。
——报检员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当场或在3日内提出申诉,经检验检疫机构复核,如报检员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取消或变更原记分。
——记分后,报检员应立即纠正差错或违规行为。
②监督管理:
——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暂停报检资格3个月。
——同一记分周期内,暂停报检资格期间或期限届满后,被再次记满l2分的,暂停报检资格6个月。——暂停报检资格期限届满后,原记分分值予以清除,重新记分至该记分周期终止。
——暂停报检资格期间不得办理报检业务。由检验检疫机构暂时收回《报检员证》,无法收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将予以公告。
——暂停报检资格期限未满不得办理报检单位变更手续,不予出具《报检员证注销证明》。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报检资格,吊销《报检员证》:不如实报检,造成严重后果的;提供虚假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的;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涂改检验检疫通关证明、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的;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取消报检资格的,同时取消《报检员资格证》,3年内不允许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四)报检员的权利和义务
1.报检员的权利
(1)对于入境货物,报检员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办理报检,并提供抽(采)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期限或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检疫完毕,并出具证明。
(2)对于出境货物,报检员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检验检疫完毕,并出具证明。
(3)报检员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时,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原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
(4)报检员如有正当理由需撤销报检时,有权按有关规定办理撤销报检手续。
(5)报检员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提供的商业信息及个人资料予以保密。(6)
对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报检员有权对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及检举。
2.报检员的义务
(1)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须出示《报检员证》。来源:考试大
(2)报检员有义务向本企业宣传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及管理办法。
(3)报检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报检并向检验检疫机构发送准确的电子报检数据,清晰、准确、详细地填制报检单,提供准确、齐全、真实、有效的报检随附资料,协助所属企业完整保存报检资料等业务档案。
(4)报检员有义务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进行抽样、检验、检疫和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必要的工作场所、辅助劳动力等;配合检验检疫机构为实施检验检疫而进行的现场验(查)货、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负责传达和落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和其他有关要求。
(5)报检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6)报检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定,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或变造检验检疫证(单)。
(7)对于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检疫物,报检员应于报检前提醒或督促有关单位办妥检疫审批手续,或准备提供隔离场所。报检后报检员应配合检疫进程,了解检疫结果,适时协助做好除害处理,对不合格检疫物及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退运、销毁等处理工作。
(8)对于出境检疫物的报检,报检员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输入国家(地区)的检疫规定等有关情况,督促企业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自检,或提供有关产地检验检疫资料,帮助检验检疫机构掌握产地疫情,了解检疫情况和结果。
(9)对于入境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通报情况。对于出境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要搜集对方的反映,对有异议的货物要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