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二_法律意见书2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4:15:3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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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

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苏德平律师作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嫌疑人周开芬的辩护人,于4月9日向贵局提出周开芬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请求贵局解除周开芬刑事拘留措施的意见。现再次向贵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求解除周开芬刑事拘留措施。补充事实与理由如下。

第一,公安机关要进一步调查含甲醛血制品的来源,追查制售者,打击犯罪,这是办案负责任的态度,本律师表示高度赞赏。第二,本案中,周开芬是涉嫌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为了追查生产者而对销售者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似乎手段欠妥。况且如本律师前份意见书指出,周开芬连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构不上。

第三,伴随新刑诉法的实施,公安部下发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把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起来,并进一步转变侦查办案方式,坚持以收集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中心,实现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目标转变。律师希望,贵局在周开芬一案上能坚持规范执法,切实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现代法治精神。

综上所述,本律师再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提出意见,请求贵局解除周开芬刑事拘留措施。

此致。

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苏德平律师二0一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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