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新村规民约”。
后 坑 李
村
村 规 民 约
(年 月 日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促进解决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洽、家园和美,保障村民群众安居乐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传承和发扬宁海人“诚信、创新、包容、崇学、向善”的价值观精神,树立良好村风民风。
第三条 本村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党员村民要带头遵守本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二章 婚姻家庭
第四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原则,共建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五条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互尊互谅,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六条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第七条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义务,关心老人、尊重老人。外出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父母应尽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和无生活能力子女的义务,不虐待儿童。
第八条
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倡导文明新风,喜事新办,丧事俭办,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跟风攀比;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搞宗派活动。
第三章 邻里关系
第九条 坚持互尊互爱、互帮互助、互让互谅,共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
第十条 遵循平等自愿、团结友善、互惠互利原则,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以诚相待,相互支持配合。
第十一条 提倡邻里守望,邻居外出走亲访友、务工经商,应帮助照看,遇到异常情况及时联系相关人员。主动关心和帮助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员。与外来人员和谐相处,不欺生、不排外。
第十二条
孩子之间发生冲突,家长首先教导自家孩子;注意呵护孩子自尊,避免在公共场合责罚孩子。
第四章 美丽家园
第十三条 积极配合参与“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四边三化”、“环境整治”,共建美丽家园、共创美好生活。
第十四条 尊重保洁员劳动成果,垃圾定点定时投放,严禁将建筑垃圾、霉烂水果、动物尸体等倒入河道;自觉参与“五水共治”行动,不将生活污水和养殖污染物直排河道,家畜家禽圈养,定期清理门前屋后明沟暗渠;不在河道沿岸乱搭乱建,不在河中电鱼、毒鱼;自觉养成良好的节约用水习惯;主动参与“五水共治”志愿劳动或筹资筹劳。
第十五条 共同遵守村庄整体规划,生产生活设施建设要先报批,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
第十六条 共同维护村庄整洁,认真做好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门前三包”;提倡实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处理、定点投放,严禁向河道、沟渠丢垃圾、排污水;禁止未经批准规模化养殖畜禽,严禁乱扔乱丢病(死)畜禽。
第十七条
增强生态环保意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降低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推广生物防治技术,推广施用有机化肥、缓释肥;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十八条 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古建筑,珍惜和保护农田、山林、水源、水产等资源,爱护公共设施、草木花卉。
第五章 平安建设
第十九条 大力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平安村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平安志愿者、义工、义务巡逻等群防群治活动,共同维护村庄平安和谐,共享平安建设成果。
第二十条
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社会治安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环境污染问题、各类矛盾纠纷以及各种可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告知网格员、村民小组长或村干部。
第二十一条 家庭有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刑释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或误入邪教人员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和管理帮扶,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提倡用协商办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协商不成功的,可申请到村、乡镇(街道)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不得无理信访、越级信访和集体上访,不得闹事滋事、扰乱社会秩序。
第二十三条
主动做好平安宣传,村民之间、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提醒帮助、教育监督,不沾“黄毒赌”,不参加邪教组织,不参与传销活动,严防发生火灾、生产、交通、溺水等安全事故。
第六章 民主参与
第二十四条 按照《宁海村级权力清单三十六条》及村级重大事项“五议决策法”,积极参与村级民主管理,珍惜自身民主权利,坚持从本村公益事业发展和全体村民共同利益出发,认真提建议、作决策、选干部。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自觉抵制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不以个人关系亲疏、感情好恶、利益轻重为标准进行推荐和选举。
第二十六条 应推选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村干部。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村级组织成员候选人(自荐人),如果当选,当选无效: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2、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者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
3、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
4、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
5、丧失行为能力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宜确定为村级组织成员候选人(自荐人),如果当选,本人应当主动辞职:
1、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2、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拒不整改的;
3、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
4、有辞职承诺情形的;
5、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6、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第七章 干部履职
第二十七条 规范村干部经济行为。严禁村干部侵占、挪用、私分、挥霍浪费村集体财产;严禁村干部及其近亲属、姻亲属承包承建村集体出资或社会捐资对外发包的道路、水利、房屋、环境卫生设施等一切工程项目。
第二十八条 规范村干部村务行为。严禁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中违反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特别是村级重大事项“五议决策法”民主决策程序;严禁村干部非法买卖或变相买卖农村土地、林地、滩涂等资源;严禁村干部违反村集体工程项目招标制度规定;根据《宁海县农村干部违反廉洁履职若干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实行村干部任期重大决策终身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规范村干部组织行为。严禁村干部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严禁村干部违反任职回避制度,或徇私为亲属、姻亲属担任本村干部提供便利;严禁村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实施党员发展工作。
第三十条 规范村干部社会行为。严禁村干部闹无原则矛盾,破坏团结、贻误或影响村里工作;严禁村干部在日常行为中情趣低下、作风不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每年进行先进评比,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表彰奖励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家庭和村民个人。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对行为人酌情作出批评教育、公示通报、责成赔礼道歉、写出悔改书、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相应处理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